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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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讲解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讲解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讲解
崔劲
主要内容
程序准则制定的依据
程序准则相关问题分析
与《操作规范意见》的比较与说明
程序准则讲解
程序准则制定的依据(基本准则)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的评估程
序。
第十三条评估程序包括八项内容
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签订业务约定书
编制评估计划
现场调查
收集评估资料
评定估算
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工作底稿归档
相关问题分析
我国评估行业缺乏对评估程序的研究与规范
评估实践发展对规范程序提出更高要求
评估准则有利于法律责任的界定(行业进入高法律风险阶段)
评估程序准则是评估质量的基础保证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制定基础
国际评估准则对评估程序的规范
与《操作规范意见》比较与说明(1)
《操作规范意见》
第三章“资产评估操作程序”中对评估机构自接受评估项目委托起至完成评估项目、建立项目档案止的操作程序规定了15项。
《程序准则》
根据基本准则的要求将有关内容进行了归纳,例如将第5项指导资产占有单位清查、填报,搜集准备资料,第6项检查核实资产,验证资料;第7项检测鉴定资产的相关内容归纳为“现场调查程序”。增加“收集评估资料程序”,将第8项选择评估方法和计算公式;第9项针对具体对象进行评定估算合并为“评估估算程序”。
与《操作规范意见》比较与说明(2)
《操作规范意见》
第25条:评估机构必须派出足够数量、富有经验的专职业务人员到现场检查核实资产占有单位进行的清查情况,验证所提供的资料。要逐项核查建筑物、机器设备、在建工程;逐笔检查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短期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程序准则》
第十七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适当的现场调查。
第十八条要求委托方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详细资料。要求委托方或者产权持有者对其提供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与《操作规范意见》比较与说明(2)(续)
《程序准则》
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通过询问、函证、核对、监盘、勘查、检查等方式进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基础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第二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现场调查时无法或者不宜对评估范围内所有资产、负债等有关内容进行逐项调查的,可以根据重要程度采用抽样等方式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或者调整现场调查工作。
与《操作规范意见》比较与说明(3)
《操作规范意见》
第22条一个评估项目只能有一个评估基准日。在征求委托方意见的基础上,评估机构选定评估基准日---
程序准则
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中,提示评估基准日由委托方确定。
与《操作规范意见》比较与说明(4)
程序准则增加了风险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由评估机构决定是否承接评估业务。
准则内容介绍
程序准则共四章33条
第一章总则(1-4条)
第二章基本要求(5-10条)
第三章评估程序要求(11-32条)
第四章附则(33条)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履行评估程序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讲解:
“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具体对象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评估程序,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讲解:
所称程序涵盖评估业务全过程,按照评估业务的进展步骤阐述具体程序。只有履行了合理有效的评估程序,才能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程序的要求既是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要求,也是对评估机构的要求。本准则中仍以“注册资产评估师”为规范主体,对其执行评估业务提出要求。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本准则,结合评估业务情况,制定并实施适当的具体评估程序。
讲解:
基本评估程序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一项完整评估业务时应该履行的主要重点工作步骤及要求,针对每一基本程序还应有具体的实施安排或步骤,评估师应当根
据评估对象、评估范围、业务规模的不同,在制定评估计划时落实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确定估算方法的具体实施步骤。
具体评估步骤可按照不同评估对象、不同评估方法分别确定。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由于受到客观限制,无法或不能完全履行评估程序,可以根据能否采取必要措施弥补程序缺失和对评估结论是否产生重大影响,来决定继续执行评估业务或终止评估业务。
讲解:
1.主观限制与客观限制
2.如果重大限制将对报告评估目的下的评估结论的合理性产生重大影响,应与委托方沟通,当委托方明知限制无法排除而又拒绝接受明确充分披露下的评估结论,或评估师认为即使进行充分披露也将影响报告的合理性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提出终止评估业务的要求,解除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履行评估程序。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记录评估程序履行情况,形成工作底稿。
讲解: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与职业道德准则中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遵守本准则,这就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要有引导相关协助人员的工作能力,对他们的工作要有控制能力与管理能力,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结果负责。
为规避风险、规范执业,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调查、评定估算等工作程序与工作步骤形成书面或电子记录,收集评估依据,形成工作底稿。形成的工作底稿应具体、详细、完整。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明确下列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评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