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山东证监局证券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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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山东证监局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证监办字[2009]51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10.13

【实施日期】2009.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山东证监局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鲁证监办字〔2009〕51号)

各处室:

《山东证监局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9年第十三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山东证监局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本局监管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监管信息,是指本局在依法履行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调研处是本局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推行、指导、协调、督办本局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本局公开监管信息,应当遵循证券期货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局公开监管信息,不得危及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投资者合法权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本局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监管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可以依据市场实际情况和审慎原则,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澄清,同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章主动公开监管信息

第七条本局应当主动公开下列监管信息:

(一)本局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

(二)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的证券期货市场统计信息;

(三)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机构和核准结果等;

(四)辖区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公司、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的名称、地址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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