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汇交业务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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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汇交业务
主讲:汪艳梅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学会
目录
一、地质资料汇交
(一)地质资料汇交主要依据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2002年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3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国土资发[2008]69号《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6]1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
(二)地质资料汇交的重要性
地质资料是人类探索地球的认识积累和客观记载,是服务社会、服务于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之一。长期以来,国家投入大量人财物开展地质工作,形成了各类海量丰富的地质资料,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造福子孙后代的无形资产,为使地质资料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建设,有效地避免重复勘查和资金的浪费,国家先后出台了法律法规,要求汇交人向国家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资料汇交的最终目的是提供服务,多年来,我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面向政府部门、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科研机构以及个人,以到馆查询借阅、上网查询、专题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资料服务工作,平均每年接待区内外各界地质资料借阅者达2000多人次,提供利用资料10000多份次,100多万件次,为社会和自治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地质资料汇交相关概念
1.地质资料:是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
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2、成果地质资料:各类地质工作与科学研究项目完成时,按相应技术规范和原项目设计要求,以文字、图、表、多媒体、数据库和软件等形式提供的反映工作成果的一整套科技文件材料。
3.地质资料汇交人:是对地质资料汇交负有法律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管理条例中对汇交人的定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在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其汇交义务同时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人是地质资料的汇交人。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探矿、采矿以外地质工作项目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3)凡是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以及各种基金安排的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拨款),项目承担单位是法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凡是社会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允许出资人委托项目承担单位代其履行汇交义务,但要签订地质资料汇交委托书,并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地质工作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出资开展的,出资各方对地质资料汇交义务负有连带责任。
(4)中外合作开展地质工作的,参与合作项目的中方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外方承担汇交地质资料的连带责任。
(四)汇交人义务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按照国务院令第349号的规定,履行汇交义务。国家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所属专项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汇交人对汇交的存档文件、源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成果地质资料按国务院令第349号规定的汇交范围汇交。其中,非油气类矿产应汇交矿产勘查和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应汇交资源评价、地质勘查以及开发阶段的地质资料。
原始地质资料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规定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与成果地质资料一并汇交。
(五)不同类别地质资料汇交内容
1.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其地质图、矿产图。
2.矿产地质资料
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类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3.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资料
各类物探、化探成果报告,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开发井的完井地质成果报告和试油(气)成果报告,各类综合地质研究
报告,各类储量报告。
4.海洋地质资料
海洋(含远洋)地质矿产调查、地形地貌调查、海底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及海洋钻井(完井)地质报告。
5.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
(1)区域的或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
(2)大中型城市、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港口和县(旗)以上农田(牧区)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3)地质情况复杂的铁路干线,大中型水库、水坝,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重点工程的地下储库、洞(硐)室,主要江河的铁路、公路特大桥,地下铁道、六公里以上的长隧道,大中型港口码头、通航建筑物工程等国家重要工程技术设计阶段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以及岩溶地质报告。
(5)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6.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
(1)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区等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2)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
质灾害调查报告。
(3)建设工程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的专题调查报告,重大工程和经济区的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等。
(4)地质环境监测报告。
(5)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
7.地震地质工作
地震地质调查报告,地震地质考察报告,地震地质研究报告。
8.物探、化探地质资料
区域物探、区域化探调查报告;物探、化探普查、详查报告;遥感地质报告及与重要经济建设区、重点工程项目和与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报告。
9.地质、矿产科学研究及综合分析资料
(1)经国家和省一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报告及各种区域性图件。
(2)矿产产地资料汇编、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等综合资料。
10.其他地质资料
包括:旅游地质、农业地质、天体地质、深部地质、火山地质、极地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冰川地质、黄土地质、冻土地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等地质报告。
11.数据库建设和软件开发类资料
数据库建设项目需要汇交完整的数据、测试数据、数据库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