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证式国债、储蓄(电子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及交易渠道的主区别

凭证式国债、储蓄(电子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及交易渠道的主区别
凭证式国债、储蓄(电子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及交易渠道的主区别

凭证式国债、储蓄(电子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及交易渠道的主区别1、储蓄国债(电子式)与凭证式国债的主要区别:

储蓄国债(电子式)凭证式国债需开立国债账户并指定对应的

申请购买手续不同可持现金直接购买

资金账户后购买

以电子记账方式记录债权,采取

二级托管体制,由各承办银行总债权采取填制“中华人民共和行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形债权记录方式不同

任公司统一管理,降低了由于投式记录,由各承销银行和投资者资者保管纸质债权凭证带来的进行管理。

风险。

付息方式比较多样,既有按年付

付息方式不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息品种,也有利随本清品种。

储蓄国债(电子式)到期后,承

办银行自动将投资者应收本金

凭证式国债到期后,投资者前往和利息转入其资金账户,转入资

到期兑付方式不同承销机构网点办理兑付事宜,逾金账户的本息资金作为居民存

期不加计利息。

款由承办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

计付利息。

发行对象仅限个人,机构不允许发行对象主要是个人,机构也可发行对象不同

购买或者持有。认购。

试点期间的储蓄国债(电子式)

由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

确认代销试点资格的中国工商

在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营承办机构不同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业网点销售

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

银行和北京银行等已经开通相

应系统的营业网点销售。

承销机制不同商业银行代销,发行剩余退回。商业银行代包销

2、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商业银行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的主要区别:

储蓄国债(电子式)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变现性不同可提前兑取,但不能交易不能提前兑取,但能交易费用不同试点期间免开户费,提前兑取支付手开户费,无交易手续费续费

风险不同提前兑取利息扣除、无本金风险市场利率变动导致的价格风险

记账式国债记载在债券账户中,交易方便,凭证式国债的凭证保管不保管方式不同

账户卡遗失可补办。便,易遗失。

付息方式不同每年付息一次或二次到期按票面利率还本付息持有到期则收益固定。若进行买卖则可随利

收益水平不同率变动而变动,预期判断准确者可获得额外收益率固定收益,或防范利率风险。

曾仕强《中国式管理》

第一讲究竟有没有中国式管理 一、到底有没有中国式管理有三种说法 1、有人认为没有--管理就是管理,没有中国式、美国式、日本式的区别,只有有效和无效的区别。所以说没有中国式管理。 2、有人认为有--管理离不开文化,各国的文化背景不同,管理当然就不同。所以说有中国式管理。 3、有人认为:有也对,没有也对--管理的工具是一样的,只因使用的人不一样,所以有的有效,有的无效罢了。 二、不必过分强调中国式管理 1、如果为了面子,这没有什么必要。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跟随面子没有多大关系。 2、如果为了爱国,这也不是办法。因为爱国之心人人都应该有。但是,也不可心盲目强调,说人家有的,我们也一定要有。 3、如果为了信心,也不该如此。因为,如果真有中国式管理的话,也要行之有效才行,才能使我们更有信心。 4、谈中国式管理,不是为了标新立异。因为标新立异是为了表示不一样,这没有什么价值。谈中国式管理,对人来讲应该是最高的智慧,这样才有收获。 三、认为有中国式管理和没有中国式管理,都有相应的道理 1、原因之一:人都是大同小异的。 2、原因之二:全世界的管理目标都一样,都是要把工作做好,赚取利润,达到目标。但是各国的气氛又是不一样的。 3、原因之三:管理的工具是通用的。例如:电脑和报表,全世纪都在用,而且学就会,但是成效却大不相同。 4、站在使用起来巧妙各有不同的观点来看,我们认为--管理是各有一套,特别是中国人。中国人善于创新,对于一种原则,会因为各自的实际环境而有不同的变化。 四、从硬件看,没有中国式管理 1、硬件是指管理科学。管理科学看得见、摸得着、具体明确。管理科学全世界都一样。 2、从管理的层面来看,没有中国式、美国式、日本式的区别。 五、从软件看,事实不容怀疑中国式管理的存在 1、软件是指管理哲学,它是指人的思想。管理哲学看不见、摸不首。各国人的想法不一样,民族性不一样,管理哲学就不同,因此表现的的管理行为也就不同。 2、全世界对物的管理都是一样的,因为都是运用科学的方法去管理。而对人的管理都有很大区别。所以用管理美国人和日本人的方法来管理中国人多半行不能。 3、管理工具是中性的,无所谓好与不好。用的有效就好,用的无效就不好。 4、从管理的层面来看,就有中国式、美国式、日本式。同时在一个国家内部,因企业环境的不同,也有不同的管理模式。 六、结论 由此看来,说有中国式管理对,这没有中国式管理也对。只不过没有学问的人讲这句话,证明他脑筋糊涂,搞不清楚;真正了解的人讲这句话,证明他已经知道这是立场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政策。 第四条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为财政部开发和维护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记录承销团成员销售和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承销团成员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可按照本办法等规定持有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储蓄国债(电子式)。 第六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以100元面值单位发行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财政部于付息日或还本日通过承销团成员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或本金。 第八条储蓄国债(电子式)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具体计息规则见附1)。本办法生效前发行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规则按原办法执行。 第九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可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 第十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托管,国债登记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承销团成员为二级托管机构。国债登记公司和承销团成员分别对一级和二级托管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十一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资金清算,财政部与承销团成员进行一级资金清算,承销团成员与投资者进行二级资金清算。二级资金清算通过投资者指定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 第三章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 第十二条承销团成员通过各自营业网点柜台和其他经批准的渠道,为投资者办理以下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 (一)为投资者开立个人国债二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个人国债账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和个人国债账户相关业务。 (二)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资金清算。 (三)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付息、还本、提前兑取、非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第七期和第八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第七期和第八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债管理 【发文字号】财库[2015]145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5.07.30 【实施日期】2015.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第七期和第八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 宜的通知 (财库[2015]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5年第七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5储蓄07,国债代码:151707,以下简称第七期)和2015年第八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5储蓄08,国债代码:151708,以下简称第八期),现就第七期和第八期(以下统称两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为400亿元。第七期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4.5%,最大发行额为200亿元;第八期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率为4.87%,最大发行额为200亿元。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15年8月10日至8月19日,2015年8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8月10日支付利息。第七期和第八期分别于2018年8月10日和2020年8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两期国债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开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取消发行。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未售出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二、销售组织 两期国债由38家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通过其网点柜台代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广发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和北京农商银行(以下统称为网银成员)同时通过其网上银行代销。各承销团成员初始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详见附件。8月10日,网银成员通过网上银行代销两期国债的额度上限为其当期国债初始基本代销额度的40%;8月11日至8月19日,网银成员在其取得的代销额度内合理分配网点柜台和网银额度比例。 2015年8月13日营业结束后,各承销团成员未售出的基本代销额度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核对一致后全部调减为零。调减出的基本代销额度纳入机动代销额度,自2015年8月14日起供各承销团成员抓取。 三、提前兑取 两期国债发行期内不得提前兑取。发行期结束后方可提前兑取。提前兑取业务只能通过

储蓄国债(电子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附件: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政策。 第四条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为财政部开发和维护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记录承销团成员销售和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承销团成员

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可按照本办法等规定持有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储蓄国债(电子式)。 第六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以100元面值单位发行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财政部于付息日或还本日通过承销团成员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或本金。 第八条储蓄国债(电子式)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具体计息规则见附1)。本办法生效前发行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规则按原办法执行。 第九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可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 第十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托管,国债登记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承销团成员为二级托管机构。国债登记公司和承销团成员分别对一级和二级托管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十一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资金清算,财政部与承销团成员进行一级资金清算,承销团成员与投资者进行二级资金清算。二级资金清算通过投资者指定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 第三章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

PK曾仕强《中国式管理的十大糟粕

PK曾仕强《中国式管理的十大糟粕》 由于中国式管理对中国现代化的本质缺乏深刻的洞悉,因而错误地判断了中国当前的历史形势。中国当前现代化的本质是“第二次现代化”或“后现代化”,而中国式管理却以“第一次现代化”的眼光来看问题。 尽管中国式管理也谈全球化,但由于缺少正确的视角,因此,它对全球化的理解是片面和不深入的。这决定了不论何种形式的中国式管理,都是在一个错误的方向上指点中国的未来。 从全球化和后现代管理的角度,我们认为,目前出现的中国式管理理论,至少存在以下十大糟粕: 中国式管理糟粕之一:“中国中心论” 不论何种形式的中国式管理理论,都是“中国中心论”的体现。所谓“以我为主、博采众长……”,不过是“洋为中用”思想的翻版。这些都是近代中国,在面临“第一次现代化”时不成熟的思想。但是直到今天,我们还摆脱不了这种误区,实在是一个大国的悲哀。 “第二次现代化”或“后现代化”的本质,将是以“大我”观念代替“小我”观念,以世界的眼光来看中国。也就是,首先要认识到中国是世界的中国,而且中国与世界已不可区分。因此,刻意强调“中国式”是一种新形式的“闭关锁国”。它的危险是,将再一次把中国隔离于世界之外。 尽管一些相对理性的中国式管理言论认为,中国式管理需要具备与国际管理学对话的能力,但全球化背景下,实际上已经无法区分国内与国际。所谓国际或跨国,已经不是一个地理概念,而是一个文化概念。 从文化的角度来说,跨国文化交流是不需要走出国门的。也就是说,跨国管理学也是不需要走出国门的。任何一门学术,特别是管理学,不出国门就已经是国际的了。在此种状况之下,所谓“以我为主,自成一家”,已经是落伍的思想。因为,所谓的“我”已经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大我”了。强调“自成一家”的结果,是自决于“大我”的非理性行为。 可以说,隐藏在“地方特色”背后的“中国中心论”,是中国式管理最能蛊惑人心的思想。它甚至会以理性的名义,将民族主义包装起来,从而使全球化时代的中国管理走入歧途。 中国式管理糟粕之二:包装的权谋 中国式管理声称,凡谈权谋乃是没有领会中国式管理的真谛。然而,中国式管理反对的只是赤裸裸的争权夺利,却推崇真正的权谋。因为真正的权谋,正是马基雅弗利所说的“伟大的假好人”式的狡黠。请看中国式管理的“经典”言论: “表面上看来,中国人喜欢争权夺利,实际上我们真正开心的,是塑造对自己更加有利的形势。大势所趋,权和利都成为囊中物,高明的中国人,口口声声不为权不谋利,却善于‘造势’,因为形势比人强,可以决定一切”。(曾仕强《中国式管理》197页。)

曾仕强讲中国式管理笔记

中国式管理语录 1、管理是修已安人的历程 2、搞清楚推、拖、拉的真正用意,合理应用以求圆通 3、以化解代替解决,务求尽量减少后遗症 4、寓人治于法治,更符合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 5、做人做事兼顾并重,透过好好做人来把事情做好 6、抱持既不赞成也不反对的心态来包容一切 7、发展事业本身并没有什么目的,必须在经营事业的过程中,完成修、齐、治、平的人生使命,立业才有价值。 8、计划的目的,在肯定今后几年,如何安人? 9、组织的功能,在聚合安人的力量,协同一致。 10、领导的意义,在发挥安人的潜力。 11、控制的用意,在保证今后几年如何安人。 12、所有管理措施,无一不与安人密切相关。 13、只有组织成员各守其分,大家才能和合为一,产生强大组织力。 14、安人就是把部份和在一起,合成一个整体,并且促使整体大于部份,和透过已安和人安增进和谐的效果。 15、安人的历程,是由开心而交心,藉交心而共同关心,然后产生同心的一连串心与心的变化。 16、中国人擅长把二看成三,以二合一来代替二选一。

17、以不变应万变是管理的最高智慧,不要因误解而放弃。 18、持经达变是最有效的管理方式,有原则,却必须因人、因时、因事、因地而应变,以求制宜。 19、经是方的,规规矩矩,实实在在。权是变动的意思,要持经达权,合理应变,才能圆通而安人。 20、美国式管理的哲学基础是个人主义,日本式管理的哲学基础是集体主义,中国式管理则是我们常用的交互主义。 21、日本人拿中国的管理哲学,来运用西方的管理科学。 22、中国式管理具有三大主轴,那就是以人为主,因道结合,以及依理应变。 23、中国人相信事在人为,所有的事都是人做出来的,所以管理应该以人为主。 24、若非理念相同,很不容易做到以人为主而又能够密切配合,把工作做好。中国式管理首重道不同,不相为谋,力求因道结合,彼此志同道合,理念相同,更中能够同心协力。 25、志同道合的同仁,由于人心善变,不久之后,可能变成志不同,道不合。各种内外环境的变数,更是随时出现。中国式管理主张依理应变,凡事依据原则,则因人、因事、因时、因地而应变,以求合理。 26、只要合理,怎样变动都可以 27、中国式管理,重视把人际或人群和伦理合在一起,建立一种差别性的关系,称为人伦关系。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X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业务,维护投资者权益,加强管理,防X风险,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XX 国境内发行,通过银行网点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业务,是指农业银行通过网点柜台,代理财政部发行和兑付储蓄国债,办理经批准的与储蓄国债相关的其他各类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储蓄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不得购买。 第五条储蓄国债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分为利随本清和定期付息两种方式。利率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方式。 第六条储蓄国债以100元为单位办理各项业务,资金结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七条储蓄国债认购、提前兑付实行债券和资金的实时结算。

第八条储蓄国债不可流通转让,在规定时间可以办理提前兑付、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第九条遇法定节假日,仅能办理储蓄国债开销户、认购、提前兑付和查询业务。 第十条一级分行开办储蓄国债业务须经总行批准,各级行应将辖内营业网点报当地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一节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储蓄国债债权实行二级托管体制,中央国债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农业银行为二级托管机构。投资者在农业银行开立国债二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储蓄国债账户),用以记载投资者所拥有的储蓄国债数额。 第十二条投资者须以实名开立储蓄国债账户,同一投资者在农业银行只允许开立一个账户。 第十三条投资者开立储蓄国债账户,须接受《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服务章程》。 第十四条投资者开立储蓄国债账户,须在农业银行指定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借记卡或活期存款账户),作为储蓄国债账户的资金结算账户。资金结算账户与储蓄国债账户的开户人应为同一人。在同一一级分行内,投资者可变更资金结算账户。 第十五条连续5年余额为零的储蓄国债账户将自行注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 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债券国债管理 【发文字号】财库[2006]20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0日)废止【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6.03.21 【实施日期】2006.03.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财库[200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丰富国债品种、提高国债发行信息化管理水平,经研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近期开展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工作。

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工作,维护投资人和试点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代销试点工作,维护投资人和试点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商业银行,是指经批准办理储蓄国债代销试点业务的商业银行。

XX银行债券投资交易业务操作流程

XX银行债券投资交易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债券一级市场业务前台操作流程 一、债券承销和分销 (一)工作日,资金业务部债券交易员及时获取债券发行信息,在债券发行日前两个工作日,向资金业务部负责人报告债券发行分析情况。 (二)在债券发行招标前,由资金业务部负责人召集债券投标分析会议,拟定本行投资策略。 (三)债券交易员广泛联系分销客户,将债券发行分析及委托投标书范本传真至分销客户,及时获取反馈信息。 (四)债券交易员根据债券投标分析会议的讨论结果,形成会议记录,打印《债券投标审批单》,报有权人审批。 (五)债券交易员凭经审批的《债券投标审批单》和分销客户的“委托投标书”,在债券发行招标时间内登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CSISS),并选择进入债券投标系统(以下简称:BIS)或公开市场操作(以下简称:OMOS)录入标书,经第二人复核后发送。如无法登陆CSISS时,则进行应急操作,交易员填制《应急业务申请书》,计算密押、加盖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预留印章,经第二人复核后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六)发行结束后,债券交易员及时打印相关资料(发行办法、全场汇总表、招投标一览表、缴款通知书等),提交部门例会讨论后交归档。

(七)若中标,债券交易员于债券缴款日前将《债券投标审批单》、《缴款通知书》和《发行办法》各准备三份,一份交本部门归档,一份交计划财务部记账,一份交运营管理部债券结算员。 (八)若有分销,还应与分销客户签订“债券分销合同”,并于债券分销日前准备三份已经签署的分销合同,一份交本部门归档,一份交计划财务部记账,一份交运营管理部债券结算员。 二、债券认购 (一)债券交易员根据债券投标分析会议的讨论结果,打印《债券投标审批单》一份,报有权人审批。 (二)债券交易员联系承销商,将经复核的《投标委托函》或《认购函》及时传真至承销商。 (三)发行结束后,债券交易员及时收集相关资料,若中标,债券交易员与承销商签订“债券认购(分销)合同”,并于债券分销日前准备三份已经签署的合同,一份合同会同《债券投标审批单》、《投标委托函》交本部门归档,一份合同会同《债券投标审批单》交计划财务部记账,一份合同会同《债券投标审批单》交债券结算员。 第二章债券一级市场业务后台操作流程 一、债券承销和分销 (一)在债券缴款日,债券结算员对《债券投标审批单》、《缴款通知书》和《发行办法》等记载要素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进行后台操作。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工作,维护投资人和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1月22日附件: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政策。 第四条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为财政部开发和维护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记录承销团成员销售和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承销团成员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可按照本办法等规定持有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储蓄国债(电子式)。 第六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以100元面值单位发行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财政部于付息日或还本日通过承销团成员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或本金。 第八条储蓄国债(电子式)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具体计息规则见附1)。本办法生效前发行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规则按原办法执行。 第九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可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 第十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托管,国债登记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承销团成

储蓄国债与凭证式国债的区别

储蓄(电子式)国债重点介绍 为进一步加深对储蓄式(电子式)的了解,现就储蓄式(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的特点作一个简单的比较: 一是投资者债权记录方式不同。储蓄式(电子式)的投资者债权实现了全国范围的统一登记托管,首先由金融机构对本系统的投资者债权及其变化在本系统的储蓄式(电子式)业务系统上进行原始记录,并在营业结束后报送中央国债公司,在由中央国债公司在国债柜台业务中心系统进行处理后在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上对全国投资者债权进行统一登记托管,避免“超发”国债等风险。凭证式国债投资者债权基本上由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统一登记。一方面,投资者的债权记录在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另一方面,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开具有中国人民银行监制、中国印钞造币公司所属有关证券印制厂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作为投资者债权记录凭证。 二是发行方式不同。储蓄式(电子式)目前实行部分试点银行完全代销方式发行。每期发行剩余部分和投资者提前兑取部分可以定期还给财政部,避免金融机构长期垫付资金问题。目前,凭证式国债实行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承购包销方式发行。每期发行开始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根据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确定的承销比例,确定各自的报销金额,然后,在自己的报销金额内面向社会发售。 三是信息管理与处理方式不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对储蓄国债(电子式)的信息管理目前通过与中央国债公司实时联网进行,能够及时、准确获取投资者债权及其变化信息,能够有效地为国债管理和货币政

策制定提供服务。财政部、人民银行对凭证式国债的信息管理目前主要通过承销团成员及其分支机构分别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凭证式国债发行报表,作为其面向社会实际发行国债的数量依据。 四是具体的发售方式不同。对于储蓄国债(电子式)而言,在每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前,财政部和人民银行首先将发行总额度区分为基本额度(一般为70%左右)和机动额度(一般为30%左右),并根据各代销机构储蓄存款数量,营业机构网点和以前的国债付息情况等因素,确定各代销机构的基本代销额度,而把机动额度放置在中央国债公司的国债柜台业务中心系统上,由各代销机构完成自身基本额度销售后随机抓取,这种基本额度和机动额度相结合的制度设计,能够达到有效鼓励各代销银行积极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目的。对于凭证式国债而言,在目前的凭证式国债发行中,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根据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产负债状况、存款业务量、营业网点数量等因素,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与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商定承销比例,该比例原则每年确定一次,作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包销数额的依据,包销方式能够积极促进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努力发售国债。 五是具体的风险监控体系不同,对于储蓄国债(电子式)而言,主要建立了三个层次的风险监控体系。首先,依靠计算机技术进行监控,投资者债权及其变化信息分别记录在代销银行和中央国债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上,这两个系统每天都对帐务进行总分复核,自动计算利息等,形成了“纵向”的检测复核体系,避免了人工操作存在

曾仕强中国式管理经典

曾仕强中国式管理经典 作者:曾仕强 出版社:京大学出版 出版日期:2010年9月 开本:16开精装 册数:12册 光盘数:0 定价:980元 优惠价:490元 详细介绍: “中国式管理之父”曾仕强教授 大陆讲学二十年首度推出珍藏版精装礼盒 全球限量发行赠送精彩光盘 作者介绍 曾仕强教授:中国式管理之父,全球华人中国式管理第一人,当今中国极具影响力的管理大师与培训大师。英国莱斯特大学管理哲学博士,美国杜鲁门州立大学行政管理硕士。研究中国管理哲学近三十年,首倡中国式管理,名动政、商、学界,享誉海内外。 主要内容 壹:《中道管理》 贰:《中国式团队》 叁:《圆通的人际关系》

肆:《管理思维》 伍:《情绪管理》 陆:《在中国如何当领导》 柒:《从管人到安人》 捌:《易经管理的奥秘》 玖:《现代化中国式管理》 拾:《中国式管理使用手册》 拾壹:《领导的方与圆》 拾贰:《从三国看管理的奥秘》 媒体评价 曾先生的很多观点,跟我们平时看到的一些管理方面的观点是大相径庭的,但这也许正是我们组织这次对话的价值所在。在我们创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企业的今天,曾先生的思考至少给了我们一些特别的启示。—中央电视台《对话》栏目 在曾教授的中国式管理思维中,有一个基础条件:那就是以人为本。之所以有中国式管理,就是因为中国人和美国人、日本人是不一样的。—《中华工商时报》 曾仕强中国式管理经典 曾仕强中国式管理经典 曾仕强中国式管理经典 “中国式管理之父”曾仕强教授 大陆讲学二十年首度推出珍藏版精装礼盒 全球限量发行赠送精彩光盘 作者介绍 曾仕强教授:中国式管理之父,全球华人中国式管理第一人,当今中国极具影响力的管理大师与培训大师。英国莱斯特大学管理哲学博士,美国杜鲁门州立大学行政管理硕士。研究中国管理哲学近三十年,首倡中国式管理,名动政、商、学界,享誉海内外。 主要内容 壹:《中道管理》 贰:《中国式团队》 叁:《圆通的人际关系》 肆:《管理思维》 伍:《情绪管理》 陆:《在中国如何当领导》 柒:《从管人到安人》 捌:《易经管理的奥秘》 玖:《现代化中国式管理》 拾:《中国式管理使用手册》 拾壹:《领导的方与圆》 拾贰:《从三国看管理的奥秘》 媒体评价 曾先生的很多观点,跟我们平时看到的一些管理方面的观点是大相径庭的,但这也许正是我们组织这次对话的价值所在。在我们创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企业的今天,曾先生的思考至少给了我们一些特别的启示。—中央电视台《对话》栏目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 法》的通知 财库[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工作,维护投资人和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1月22日 附件: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政策。 第四条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为财政部开发和维护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记录承销团成员销售和持有储蓄国

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承销团成员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可按照本办法等规定持有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储蓄国债(电子式)。 第六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以100元面值单位发行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财政部于付息日或还本日通过承销团成员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或本金。 第八条储蓄国债(电子式)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具体计息规则见附1)。本办法生效前发行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规则按原办法执行。 第九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可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 第十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托管,国债登记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承销团成员为二级托管机构。国债登记公司和承销团成员分别对一级和二级托管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十一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资金清算,财政部与承销团成员进行一级资金清算,承销团成员与投资者进行二级资金清算。二级资金清算通过投资者指定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 第三章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 第十二条承销团成员通过各自营业网点柜台和其他经批准的渠道,为投资者办理以下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 (一)为投资者开立个人国债二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个人国债账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和个人国债账户相关业务。 (二)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资金清算。 (三)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付息、还本、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质押贷款等业务,为投资者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持有证明(财产证明)。 (四)进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政策宣传,为投资者提供储蓄国债(电子式)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8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8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债管理债券 【发文字号】财库[2018]67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8.07.03 【实施日期】2018.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8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 宜的通知 (财库〔2018〕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8年第五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8储蓄05,国债代码:181705,以下简称第五期)和2018年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8储蓄06,国债代码:181706,以下简称第六期),现就第五期和第六期(以下统称两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为460亿元。第五期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4 %,最大发行额为230亿元;第六期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率为 4.27%,最大发行额为230亿元。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18年7月10日至7月19日,2018年7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7月10日支付利息。第五期和第六期分别于2021年7月10日和2023年7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两期国债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开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取消发行。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未售出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二、销售组织 两期国债由40家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通过其网点柜台代销。中国工商银行等26家承销团成员(以下统称为网银成员,详细名单见附件)同时通过其网上银行代销。各承销团成员初始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详见附件。7月10日,网银成员通过网上银行代销两期国债的额度上限为其当期国债初始基本代销额度的40%;7月11日至7月19日,网银成员在其取得的代销额度内合理分配网点柜台和网银额度比例。 2018年7月13日营业结束后,各承销团成员未售出的基本代销额度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核对一致后全部调减为零。调减出的基本代销额度纳入机动代销额度,自2018年7月14日起供各承销团成员抓取。 三、提前兑取 两期国债发行期内不得提前兑取,发行期结束后可提前兑取。提前兑取业务只能通过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时,承销团成员按照从上一付息日(含)至提前兑取日(不含)的实际天数和以下执行利率向投资者计付利息,即:从

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服务章程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AA银行客服热线:AA。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付息、还本、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中国AA银行(为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委托中国AA银行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债权托管和资金清算的,应在中国AA银行开立个人国债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期次、数量及变动

等情况;并指定本人在中国AA银行开立的借记卡或存折(以下简称卡折)作为个人国债账户的资金清算账户,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资金从资金清算账户中划出,兑付储蓄国债(电子式)的资金划入资金清算账户。 个人国债账户实行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四条投资者应妥善保管用于资金清算的卡折及其密码,凡密码相符的操作均视为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的操作。卡折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泄漏的,应当立即办理挂失或换领等手续。投资者应妥善保管卡折,因卡折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信息泄露等原因导致交易不成功、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应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条投资者承诺:向中国AA银行提供的的姓名、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中国AA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因投资人留存信息有误或未及时通知中国AA银行变更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六条投资者可通过中国AA银行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对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进行查询。 第七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不能办理转托管业务。个人国债账户托管债权余额为零时,投资者可以销户;个人国债账户连续五年托管债权余额为零的,中国AA银行有权予以销户。

历年储蓄国债利率表.doc2006-2010

历年储蓄国债利率表 腹有诗书气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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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腹有诗书气自华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3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3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债管理 【发文字号】财库[2013]80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3.06.28 【实施日期】2013.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3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 宜的通知 (财库[2013]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3年第五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3储蓄05,国债代码:131705,以下简称第五期)和2013年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3储蓄06,国债代码:131706,以下简称第六期),现就第五期和第六期(以下简称两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为400亿元。第五期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5.00%,最大发行额为240亿元;第六期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率为5.41%,最大发行额为160亿元。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13年7月10日至7月19日,2013年7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7月10日支付利息。第五期和第六期分别于2016年7月10日和2018年7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二、提前兑取 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时,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按照从上一付息日(含)至提前兑取日(不含)的实际天数和以下执行利率向投资者计付利息,即:从2013年7月10日开始计算,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六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三、销售组织 两期国债由38家承销团成员通过其网点柜台代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作为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试点银行(以下简称网银试点银行),同时通过其网上银行代销。各承销团成员初始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详见附件。网银试点银行通过网上银行代销两期国债的额度上限为其当期国债初始基本代销额度的40%。 2013年7月13日营业结束后,各承销团成员未售出的基本代销额度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核对一致后全部调减为零。调减出的基本代销额度纳入机动代销额度,自2013年7月14日起供各承销团成员抓取。 四、资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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