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航行安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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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航行安全规则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船舶航行时,值班人员须时刻牢记保证船舶航行安全是首要职责。
它包括开航准备,航行中的了望、避让、定位、海图作业和填写《航海日志》等所有保证船舶安全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驾驶台规则》,值班时不得随意说笑闲谈或做与岗位职责无关的事情,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确保航行安全。
第三条航行值班时间应按规定执行,每班必须有一名持有适任证书的驾驶员和二名胜任的水手值班。
第四条提前半小时叫班,交接班必须在驾驶台进行,值班驾驶员和值班水手应提前5——15分钟上驾驶台,做好接班工作。
当双方确认交清接明,在《航海日志》上签名后,交班者方可离岗。
第五条当接近口岸、礁区、渔区、狭水道等险要地段,或在大风浪天气、能见度不良时,值班人员不准坐椅子。
根据情况需要,船长有权临时增加值班人员。
第六条值班1600——2000班的人员用餐时,大副由三副代班,水手由水手长或空班水手代班,代班时按规定认真交接,用餐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其它时间的值班人员用餐须等到下班后进行。
第七条交班时间已到,无人接班或接班人员有意见分岐时,交班人员要继续履行其职责,不得离岗,并应立即报告船长作出决定,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二章开航准备
第八条船舶必须具备各种有效的船舶证书,船舶设备及资料以及有关文本。
第九条船员人数配备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最低配员标准。
第十条船员必须持有有效适任证书以及相关特种训练证书,并与所在船舶相匹配。
第十一条根据不同季节的特点,各待命点船舶要认真研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必须符合《海上救助待命船舶技术要求》的标准。
第十二条对救生、消防、堵漏、拖曳设备必须进行全面检查,使之处于良好的适用状态。
第十三条对航海仪器要进行检查试验,使之处于良好的适用状态。
第十四条检查航行灯、信号灯、信号旗、汽笛、、扩音机等是否适用。
第十五条同机舱核对车钟、船钟、舵机指针与驾驶台的指针是否一致。
第十六条备齐航行用的全部图书、表册等。
所有图书资
料必须是在有效期
,海图改正至最近一期。
第十七条填写《船舶出航报告书》,一式四份,分别报送所在船队、局安
全监督管理处、救助处审批同意后,各留一份,另一份自留。
第十八条备齐船舶需要的燃料、物料、主副食、淡水和药品等物品。
第十九条备车活车时,驾驶台必须向大副、二副问清船头、船尾的缆绳情
况,在确认没有障碍和危险的情况下,方可向机舱下达活车指令,同时通知大副、二副注意观察。
第二十条收好跳板、舷梯、安全网等。
第三章值班驾驶员职责
第二十一条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有关当局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二条能见度不良时,要严格执行雾航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认真执行海图作业规定和GB18093----2000《航海日志》中有关
要求,正确进行海图作业和填写《航海日志》。
第二十四条要及时发现来往船舶并运用各种助航仪器掌握其动向,要正确判断,协调避让,早让宽让。
尤其当接
近口岸、狭水道、渔区等险要地段时,更要注意。
第二十五条正确使用助航仪器测定船位,准确使用风流压差。
海上航行每班至少定位二次,沿岸航行每隔半小时定位一次,同时将航经的主要航标、转向点等记入《航海日志》。
第二十六条航行中正常情况下未经船长同意,不得任意改变航向和主机转速以及船长布置的其它安全航行措施,但危及船舶安全和紧急应变时除外。
船长如临时决定变更航向、车速时,应事先告知值班驾驶员。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值班航行时,船长同在驾驶台,在未讲明其操纵前,值班驾驶员不得放弃职责。
当船长亲自操纵时,驾驶员也要认真了望和执行自己应尽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遇到紧急情况,船长认为需要自行操纵船舶以及恢复驾驶员操纵时,船长均应事先向驾驶员声明清楚。
第二十九条值班驾驶员每班应对电罗经和磁罗经核对一次,并注意校对罗经差。
要经常注意电罗经的主罗经与复示器的同步。
第三十条正确使用各种号灯、号型及旗号,并经常检查其是否正常。
要密切注意来往船舶的信号,按规定开启VHF,注意联系,协调避让。
第三十一条准确清晰地下达舵、车钟口令及其它命令,
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认真执行船长命令,如遇情况变化应及时报告船长。
第三十三条午时,驾驶台与机舱要校对船钟。
第三十四条如拖带遇险船航行时,要随时注意被拖物的动向,并派人了尾,如有怀疑,在气象允许的情况下,可放艇检查。
第三十五条值班驾驶员进入海图室定位作业时,应尽量缩短停留时间,并嘱咐值班水手了望。
在无船长同意或其它驾驶员正式接替时,不得擅自离开驾驶台。
第三十六条航行中发生海事,应将当时船位、事故经过及所采取的措施等详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并经船长审查签字。
如涉及他船,应将其船名、国籍、船籍港等情况同时记入《航海日志》。
条件允许应取得对方签字,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保存海图作业,直到下次开航前方可擦去。
如有海事,则需保留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完毕为止。
第三十八条航行中遇有任何疑难时(如天气突变、复杂水域、收到遇险信号、对船位有怀疑等)应谨慎驾驶,并立即报告船长处理。
第四章值班驾驶员交接班
第三十九条接班驾驶员应提前10----15分钟上驾驶
台,并认真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查看海图,了解船位,包括航向、航速、罗经差、风流压差以及助航仪器的使用状况等。
2.熟悉船舶周围水域情况,包括航经的物标、水深、岛屿、航标、障碍物、来往船舶动态及本船正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等。
3.检查航行灯、被拖物等是否正常。
4.阅签《船长命令簿》和其它指示。
第四十条交接内容:
1.计划航向、电罗经航向和磁罗经航向、罗经差及风流压差。
2.船位及其测定方式(如GPS、EF、RF、EP等)。
3.使用车速和实际航速。
4.来往船舶动态及本船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5.显示的号灯、号型及各种助航仪器的工作情况。
6.有关无线电航行警告。
7.能见度不良时,交清从雷达荧光屏上获得的四周信息情况,以及了望人员名单。
8.被拖物的有关情况。
9.船长特别交代的注意事项。
10.交班驾驶员认为需要提醒接班驾驶员注意的事项及其需了解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交接驾驶员正在避让、转向时,应暂不接班。
接班驾驶员对交接事项不明或有疑问时,可暂不接班,待搞清楚后再接班。
第四十二条交接班人员在交接时,如发生意见分歧,应立即报告船长,按船长指示进行交接,并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五章值班水手职责
第四十三条操舵水手必须严格执行并响亮回复船长或驾驶员的舵令和航向指令,如发现舵效或电、磁罗经航向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船长或驾驶员处理。
第四十四条按时开启关闭航行灯,按值班驾驶员的要求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和有关旗号,并经常对其进行检查。
第四十五条按规定升降国旗及有关旗号。
第四十六条值班水手轮换操作时,应交清操舵罗经度数,并将交清的航向报告值班驾驶员。
使用自动舵时,仍应负责监舵,并协助值班驾驶员观察了望。
第四十七条按值班驾驶员的指示按时叫班。
在未得值班驾驶员同意时,不得擅自离开驾驶台。
第四十八条按值班驾驶员指示巡回检查全船一周,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值班驾驶员。
第四十九条认真执行船长及值班驾驶员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十条值0400----0800班者负责驾驶台的清洁工作。
第六章值班水手交接班
第五十一条交按内容:
1.操舵罗经航向度数,并将交清的航向度数报告值班驾驶员。
2.舵性、舵效以及舵传动系统的工作技术状况。
3.已显示的航行灯、信号灯及其它号灯、号型、旗号的等状况。
4.船首前方海域情况。
5.了头人员姓名、岗位及联系方法。
6.船长和值班驾驶员交代的其它工作以及注意事项。
第五十二条正在操舵避让或转向时暂不交接,待航向把定时再进行交接。
第五十三条接班水手在接班前必须巡视全船一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