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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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民工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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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民工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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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农民工的出现并迅速走向大规模化,是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进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它揭示着农村劳动者从缺乏自由的封闭状态下获得了解放,自由流动和自主择业既使农村居民的劳动就业权与生活意愿得到了尊重,更使其收益得到大幅度提升,进而使其生活境况不断得到改善;但同时,农民工在城市务工的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也没有真正的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将结合对延安市区农民工法律保障方面的调查报告以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来具体分析做成农民工社会和法律保障缺失的原因,并指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保障工会

农民工是我国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期间的特殊群体。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的身份标识。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农民工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在我国不断解决“三农”问题以来,随之出台了税费改革等不少有利于农民的政策法规,不断的减少农民负担,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农民工的生活境况也有所改善,比如基本解决了拖欠工资问题。然而,在有些领域农民工的某些问题还尤为突出,比如农民工的法律保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为此,我们通过暑期社会实践,针对农民工法律保障方面,在延安市区进行了广泛的调研。此次调研共发出1000份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600份。问卷共设22道题目,以选择题的方式,主要是针对工资发放、加班、劳动合同、选举、保险、法律知识、意外伤害、安全培训等专题展开。调查对象为在延安市居住共3年以上的有田的农民工,范围涉及到农民工密集的各行各业。调查结果如下:

(一)在工资发放,加班费,法律知识宣传、意外伤害等方面有较大的改善。

统计得出:

有82.67%的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只有4.00%的农民工不能按时足额拿到工资。有19.74%的农民工有加班的现象,其中47.14%的农民工可以拿到加班工资。这对比前几年拖欠工资的现象已经改善了许多;在法律知识的普及方面也进步了很多,有75.00%的农民工懂得一些法律知识,他们获得法律知识的途径是:87.70%的农民工是通过读书、看报、看电视的途径,11。48%的农民工是通过听亲戚朋友说,0。82%的农民工是通过村里的知识教育获得。在调查的147个农民工中有66。17%的农民工希望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农民工对法律的重视程度已经普遍提高;在意外伤害方面,55。36%的农民工没有受到过意外伤害,有40。00%的农民工受到不同程度的意外伤害,其中有60.00%的农民工受到意外伤害的损失在500元以下。在打工过程中遇到的非礼现象方面,有33.89%的农民工没有遇到过这种现象,在遇到过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工头、雇佣及其雇佣的保安等的非礼现象的,有7。22%的农民工遇到打骂和羞辱,有34。44%的农民工遇到过刁难和麻烦,有10。00%的农民工有被收容、遣送的经历,有14。44%的农民工交过这样或那样的罚款。

(二)在订立劳动合同、社会保险、选举等方面还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统计得出: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有74。56%的农民工知道签定合同的重要性,但只有30。77%的农民工签定了劳动合同。在理解签定合同的意义方面,有57。69%的农民工认为签定合同可以在出现劳动纠纷时有章可依,有26。92%的农民工认为合同可以是工资待遇得到保障,有15。38%的农民工认为没什么意义;在社会保险方面,有65。81%的农民工没有得到单位或顾主办理的任何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有83。33%的农民工自己也没有参加任何保险,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可以说在我国的保险制度在农民工方面还十分的不完善;在选举方面,有95。19%的农民工没有参加过所在城市社区的居委会选举,其中有37。30%的农民工认为没有资格参加,有37。30%的农民工是因为没有人通知,有9。53%的农民工是不愿意参加,还有15。87%的农民工是没时间参加。而且在所调查的农民工中有85。27%没有参加过老家农村的最近一次选举,这也说明了农民工缺少这方面的权利意识。在发生法律纠纷之后,有42.81%的农民工并不是寻求法律的帮助,30.34%忍气吞声,4。49%是吵闹,直到得到满意的结果,17。88%的农民工是找亲戚或老乡帮忙。在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时候,他们不寻求法律的帮助的原因是20.48%农民工是因为不懂法律,53。01%的农民工是不想浪费时间、精力和金钱,26。51%的农民工认为老板或有关部门有钱有势,和他们打根本打不赢。

随着我国对三农问题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在农民工进城成本,素质教育,子女教育,就业,合法权益,社会歧视,工作生活条件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改善。调查表明,随着国家对进城的政策不断放宽,农民工的进城成本不断降低;子女问题在某些地区也有一定的宽松的地方政策,甚至有些地区已经率先减免助学费;在就业方面,他们利用自己的吃苦和拼搏精神,基本上能够找到工作,大多数没有失业的情况;在社会与法律保障方面也有一定的改善,但在我国向法制社会不断过渡的今天,农民工的法律保障问题仍然十分严重。

通过结合我国的国情对调研结果进行研究和分析,可以将我国农民工社会与法律保障缺失的原因归纳如下:

(一)首先,从的目前的国情考虑,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建设阶段,国家没有雄厚的物质实力可以在短期内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和法律保障问题,这一方面就不多赘述。

(二)其次,从农民工群体自身的特殊性来说,农民工队伍是一支规模庞大、身份特殊、地位尴尬、流动性强、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明显的社会群体,具有明显的过渡性和边缘性。所谓过渡性,表明它是一个特殊时期的特殊现象,不具有永久性。所谓边缘性,则是指这一群体亦城亦乡的特点,使城市与乡村“两栖化”的边缘人群。农民工作为我国特殊时期的特殊社会群体,他们的劳动关系也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农民工的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关系分离。劳动者付出劳动与获得一定的社会保险是一对义务与权利的关系。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权力是以对社会履行了劳动义务为前提,相应的,其作为雇用劳动者的单位,有义务也有责任为用工缴纳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费用。然而在我国,目前大多数的农民工并没有享受这种社会保障权益。由于农民工来自农村,仍然是农业户口,有田地,要说农民共有社会保障的话,也只能说他们在农村的田地就是他们的土地保障。一方面,农民工的土地保障相比于城市工人的社会保障来说,相差尤为悬殊;另一方面,土地保障代替城市保障也给当地的农村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

(三)我国处于向法制社会迈进的过渡阶段,我国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就业和权益维护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现行的1991年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且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占用工总数80%以上的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尚处于法律“盲区”。与此同时,一些现行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劳动法》及配套法规,虽然也适用于农民工,但由于他们与用工单位大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再加上《劳动法》中关于促进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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