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员诚信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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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

一、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20分:

(一)转让、出租《教练员证》的;

(二)在驾驶培训教学过程中超越《教练员证》核定准教类别从事驾驶员培训活动的;

(三)在驾驶培训教学过程中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的;

(四)弄虚作假伪造《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的;

(五)在未经许可的驾驶培训机构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或自行招生从事驾驶培训教学的;

(六)在未经行业管理机构许可的驾驶培训机构的教练场地从事驾驶培训教学的;

(七)在驾驶培训教学过程中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在驾驶培训教学过程中有索取学员财物、强迫学员吃请等行为的;

(九)有异地培训、恶意压价、酒后教学等行为的;

(十)贿赂考试员、参与考试作弊行为的;

(十一)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十二)本次诚信考核过程中或上次诚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其有弄虚作假,隐瞒相关诚信考核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

二、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0分:

(一)在聘用的驾培机构以外从事驾驶培训教学的;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教练车开展驾驶培训教学活动的;

(三)使用无教练车证件的车辆或与从业的驾培机构不符的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活动的;

(四)涂改、伪造、变造的《教练员证》相关记录的;

(五)在驾驶培训教学过程中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

(六)在驾驶培训教学过程中有殴打学员行为的;

(八)在驾驶培训教学过程中接受学员财物、吃请或安排的娱乐性消费活动的;

(九)聘用期满未被续聘或聘用期内双方解除合同后未及时到原聘用机构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变更从业信息的。

(十)有违规行为或被投诉超过规定期限不接受处理的。

三、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5分:

(一)不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道路驾驶培训教学的;

(二)在驾驶培训教学过程中离开教学岗位,让学员自行训

(三)开展驾驶培训教学活动中,允许与教学无关人员乘坐教练车的;

(四)在驾驶培训教学过程中不按规定编写教案或使用IC 卡计时培训的;

(五)在驾驶培训教学过程中,放任学员赌博、打架、酗酒的;

(六)在驾驶培训教学过程中歧视、训斥、辱骂学员的;

四、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3分

(一)在驾驶培训教学过程中,不配带《教练员证》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教练车行驶里程记录表》的;

(三)使用无统一标识车辆开展驾驶培训教学活动的;

(四)驾驶训练时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无故拖延与学员约定的训练时间且没有及时告知的。

五、教练员在驾驶培训教学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分:

(一)驾驶训练时拨打、接听手机等妨碍教学安全行为的;

(二)驾驶训练时在车内吸烟的;

(三)执教时仪容、仪表不洁的。

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表

报表生成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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