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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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情理法
【摘要】情理法在中国历史上对中国社会整合起到了最主要的作用,当代中国在构建法治社会的大前提下刻意去追求法的重要性,使得当代中国人认为情理在现代法治建设中有着巨大的破坏作用,使得情理法在当今社会举步维艰,但是法律的局限性使得在司法审判中常常遇到两难的尴尬境地。本文从三者关系角度辩证的看待情理法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积极的一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情理法在立法和司法领域的可取之处。思考情理法是否在当下中国还有存在的价值。
【关键词】情理法;法治;古代法律;司法;
立法人们常说中国是世界上最有人情味儿的国家,这揭示了中国与西方国家在对待情理法上的不同。中国在处理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时是要以情为基础,理为其根本,而法律是排在中国人思维最后的。中国是以情理主义与德治或人治主义为中华文化的基本特点的。中国人也认为“天理无非人情”,“王法本乎人情”。这两句话就更印证了在中国人情大于法律。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在于中庸之道,中庸之道也在乎于合理,现在所提倡的创建和谐社会不外乎就是创建一个合理的社会。中国人的思维中合理不一定是合法,合法也不一定合理。当两者相冲突时我们就要追求公平的合理了。所以也促成了中国社会是在如何兼顾情与理的处世之道中发展的。所以由情入理而法才是中国法治的特色。
人情、天理、国法看似各有各的不同之处,但是它们也有着相同之处。虽然情理法在我们一般的人理解当中是完全不同的社会规范。我们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中一般也不认为它们之间有可相融之处。所以在现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下,我们又经常会把情理和我们提倡的依法治国往往看成是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但是情理法上的冲突在当今社会是屡见不鲜。所以情理法三者的交融补充应是我们在追求现代法治大背景下的终极目标。当今中国社会快速发展,相应的社会热点问题也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社会日趋复杂化。我们在这种环境下矢志不渝的追求着法治中国的完善化,原因是我们认为法治中国是中国崛起的必然趋势,而且法治也被许多法学家和社会学家认为是当今中国治理的最合理方式。也就是在这种思想下,我们就会认为法律至上是真理,是治世之道。法律是社会规范的最有力之道。甚至可以说法律是社会规范中的规范。所以在现在法治的大背景下法律的地位无疑是远远高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但是任何社会规范都是要服务于现实社会的,法律也不例外。司法实践中我们也真真切切的看到很多的审判结果是令人无法接受的,这些依法来得到的结果常使我们觉得过于冷酷。但又很无奈困惑。所以,情理也应占有一定的地位。所以我们应探讨情理法之间的关系又是什么了,我们所说的情不外乎有四种意思。第一是指人之常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人性,人的本能这方面;民情为第二层意思,站在民情这个角度上分析,无外乎就是我们所要遵守的最基本公序良俗;第三层意思是指的情节或者情况,由于第三层涵义本身就是一种客观事实,所以在一般的司法判决中,考虑情节或者情况是需要投入更多精力的;第四种情况也就是人们最常说的情面或称之为人情,它更多的涉及到了一些人际关系,社会关系。但是人际关系往往会给司法审判带来不公,影响法的正常使用,它有着消极的一方面。而理的概念从也有着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
就是中国人最爱说的天理,它是人和万物立足于社会生活所应遵循的最基本规律。第二层意思则是指的公理,公理我们可以认为是人们应该去遵守的社会共同的行为规范,也有些公序良俗的意思。第三层意思,它往往是指的公共道德或公共利益。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中当要提及情理的时候,往往要特别提及到中国传统道德体系。在当时法官在处理案件纠纷的时候很少会直接援引民俗,常常援引道德礼仪。所以我们得出了情理和道德在中国古代往往有着相通之处。至于法的含义,一般指的就是由国家制定的一种强有力的社会规范。这也是一般人提及法首先想到的是刑法,这也是它的严酷是跟强制力和国家的权力分不开的。
在当下中国法制体系中,要怎样才能实现情理法的协调互动?首先我认为立法应放在首位,立法的合理性应当被强调和认真对待,应该努力制订出符合情理的良法。所以应当考虑中国的社会和时代背景,立足现实情况加以更多的考虑人伦,亲情和社会道德。第二点应是在有颁布好的法律的同时司法实践更为重要,其中法官对情理法的理解是最为重要的一环。当今中国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提倡的是职业化。从司法改革方向上来讲这也是必须的,因为我们法官如果不走职业化道路的话,那么我们司法的执法水准永远不可能得到很大提高。但是我们不能盲目追求司法职业话,司法民主化也尤为重要,法官的素质不仅仅是自己法律知识的积累,而也要强调他们的良心和更高的社会道德。如果我们仅仅只强调学识学历的因素,而忽略了这种对公共的良知、社会道德、责任感这种强调的话,即使我们法官都实现了职业化哪怕是精英化,也未必能够达到法律和司法过程的合情理法,以至于他们很可能跟日常普通的老百姓距离越拉越大。
情理对法律的负面作用也应引起我们的重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情理也并不是能永远协调好跟法律的关系的。其中,法律因为自身的问题跟情理发生冲突的应及时纠正。但是同样另一方面,情理对法治的运作产生的负面作用也必须让我们高度警惕。所以我们也就不能因为规则有的方面规定的不尽情理,执法的某些程序使我们不能理解,就作为我们拒绝遵守法律,拒绝依法办事的理由或者借口。所以,在追求我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目标下,协调好“情”“理”“法”三者的关系的道路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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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情合理,即使好法”——谢觉哉“情理法”观研究[J].社会科学战线,2008(11).
[3]我国传统社会中的情理法特征——交互融合与互动共生[J].浙江社会科学,2012(3).
[4]论情理法关系的理性定位[J].河南社会科学,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