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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校发[2011]2号
(**年元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维护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学校教职工及学生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专利权、著作权、软件著作权、商标权和名称专用权、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以及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单位、教职工、在校学习的各类学生和进修人员。

校属单位是指各院(系)、所、部、中心、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门等。

第四条科学技术处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各学院、研究机构由主管科研的院长或负责人分管所在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并指定科研秘书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

第二章权利的归属
第五条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1.**大学校名、校标、校徽(包括合校前各学校);
2.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
3.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服务性标记。

第六条我校一切职务智力成果,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所有权属**大学。

在本办法中,职务智力成果是指执行我校的任务、利用我校的名义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包括:
1.在执行科研计划项目或合同项目所取得的智力成果,自选项目、自筹经费所取得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智力成果;
2.履行本单位交付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3.离休、退休、停薪留职、退职、辞退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我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与我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成果;
4.利用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的名称、名誉或社会地位等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5.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场地或未对外公开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七条学校出国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人员等,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智力作品,其专利权和其它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与接收单位或派出单位中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八条属于学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学校;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与学校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学校与共同完成单位共有,有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使用与保护
第九条科研项目完成后,完成者应及时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专利的意见,办理专利申请手续。

在申请专利之后再发表有关论文,进行鉴定和申报科技奖项。

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智力成果,要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以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十条专利申请、专利权管理见《**大学专利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对校外单位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校内科技产业的技术投入,要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二条 **大学校名、徽章和标记均为我校的无形资产,出于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学校名称、徽章、标记,必须经过我校授权。

第十三条属于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或学校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共有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软件登记、植物新品种权的相关文件、授权登记后的证书原件或副本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发明创造人可持有证书复印件,必须使用时可以借用。

第十四条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工作,包括技术合同的审查、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合同纠纷的处理等,以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被批准授权后,学校按照专利法的规定给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奖金(见《**大学科学技术资助与奖励办法》);授权专利计入发明人或设计人当年的科技业绩并作为其职称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6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剩余的40%归学校所有。

第十七条对未及时申请专利使学校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除取消该项科研成果申报校成果奖资格外,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下列情况视为侵犯或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
1.将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申请专利或申请著作权登记或申请专有权登记;
2.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使用或许可使用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
3.将应归档的知识产权资料或载体据为己有;
4.应当申请或登记知识产权而未及时办理相应手续,使学校知识产权未能获得有效保护而造成损失的;
5.在专利权转让和许可使用过程中,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6.违反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规定,对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与**校发[**]90号文件同期执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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