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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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许可证核发

项目名称:

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许可证核发

审批内容:

民用核设施中执行安全功能的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许可证的审批。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5、《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及其有关导则

6、《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有关导则(HAD003/01-08)等

受理范围:

申请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申请公文2份;

3、符合《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附件一、四、五、八、九的申请书和申请文件各1式3份。

4、对于申请制造资格许可证的单位,还应提交模拟件试制的材料,包括模拟件选型、模拟件制造的工艺流程、模拟件关键制造工艺针对目标产品关键制造工艺覆盖情况的对比分析,和初步的质量计划等。

审批条件:

1、明确的核承压设备活动目标和范围(见附件一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取证范围的说明)。熟悉活动目标的管理要求、技术要求、主要工艺及难点以及相关的法规和规范标准。

2、在其他行业产品生产中,成功进行过有类似目标核承压设备(在材质、结构、功能、运行条件等方面)的活动,有良好的质量史和管理水平。

3、保证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质量所需的工作场所、技术装备、人力资源、计算机软件、检验和试验条件、关键技术及解决措施等技术储备。

4、符合国家核安全法规的核质量保证大纲,建立健全的核质量保证体系,并能得到有效实施,保证所从事的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符合国家核安全法规和有关核承压设备技术标准的要求,对所进行活动的质量负责,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检查。

5、通过模拟件的试制验证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申请单位的技术能力和实施核质量保证体系的能力。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直接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申请书以及相应的申请文件。

2、国家核安全局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简称形审)。形审不合格的,可暂不受理,通知申请单位补充或修正申请材料;或不予受理,退回申请。形审合格的,予以受理。逾期既不告知又不退回的,视为受理。

3、受理后,国家核安全局正式将负责技术审查的主审单位及其审查联系方式通知申请单位。

4、申请制造资格许可证的单位,应针对申请的目标产品,选择有代表性的样机或模拟件,按核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进行试制活动。根据其结果和过程控制情况,确定申请单位从事核承压设备制造的能力。必要时对其试制过程进行检查。(国家核安全局文件(国核安发[2005]41号))(见附件二申请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样机或模拟件的推荐方法)。

5、主审单位在国家核安全局的授权下组织和开展资格审查活动。主要活动包括:

5.1 制定审查计划。

5.2 向申请单位提出审查问题,申请单位应对审查问题及时做出回答、解释或对资料作相应补充或修改。主审单位应将每批审查问题及申请单位的回答报送国家核安全局。

5.3 组织对话活动和现场监督检查,解决审查问题。

5.4组织对模拟件试制的审查、对话和检查。

5.5 编写资格申请评价报告等工作。

6、在基本完成资格审查工作后,主审单位及时完成资格审查评价报告,并建议国家核安全局召开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

7、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召开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审议主审单位的资格审查评价报告,必要时审阅申请单位的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对资格许可证申请处理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8、国家核安全局根据主审单位审查结论和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咨询意见和建议,做出批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9、在审查过程中,如有证据证实申请单位不具备取证资格,国家核安全局将依据主审单位意见和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咨询意见和建议,发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通知。

承诺时限: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家核安全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国家核安全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不包括下款所需时间)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的规定,技术审查时间由国家核安全局商技术审评单位及申请单位确定后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收费标准:

1、行政审批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许可证,不收取费用。

2、技术审查按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办法执行。

审批结果:

1、对具备资格的申请单位,国家核安全局向申请单位核发相应的资格许可证,并予以官方网页上公示。

2、对不具备资格的申请单位,国家核安全局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结论性意见。

审批流程图:

其它相关要求

1、国家核安全局书面通知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单位,6个月后可重新申请。

2、设计、制造、安装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欲延长许可证有效期者应在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同上,更换申请书的格式和内容分别见《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附件二、六、十和国家核安全局文件(国核安发[2000]24号)。

3、逾期不办理换证的单位,其资格许可证自行失效。按核安全法规要求提前6个月换证的换证申请单位,如原许可证期满后审查工作仍未结束的,经国家核安全局发文批准,其许可证有效期可作相应后延。

4、对在持证期间未进行过核承压设备活动的单位,按重新取证办理。

5、国家核安全局发现持证单位的生产场所、人力资源、技术装备、技术能力、检验手段、试验条件等不能维持申请时水平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情节不严重的责令改正。

(2)情节较严重或责令改正但不满足要求的,暂停该单位的资格许可证;被暂停资格许可证的单位应积极进行采取整改。一年内不能恢复的,资格许可证自动撤销。

(3)情节严重,或在短期内无法恢复的,撤销该单位资格许可证。

6、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国家核安全局可吊销其资格许可证:

(1)不具备资格、而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许可证者。

(2)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严重违反核安全法规及技术条件致使核承压设备活动的质量严重影响有关物项的核安全功能。

(3)对核安全相关的重大不符合项拒不上报、隐瞒或谎报事实并拒不改正者。

(4)经屡次警告、罚款或限期改进等处罚仍拒不改正,其情节严重者。

、安装过程中严重违反核安全法规及技术条件致使核承压设备活动的质量严重影响有关物项的核安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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