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学习案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998 年4 月6 日,某果品公司与某外贸进出口公司签订了苹果出口代理合同,欲向美国出口苹果。同年5 月10 日,某外贸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苹果出口合同。

1996年5月20日美方开出了信用证,外贸公司遂于5 月23 日向果品公司开出一张面额为98.718 万元(扣除利息1.272万元)的银行汇票作为预付款,果品公司向外贸公司出具了100 万元的收条。5 月25 日,果品公司按约将第一批货交到外贸公司指定的码头出口。同年6月3 日,应果品公司要求,外贸公司向果品公司出具了面额30 万元、由工行某分行承兑的汇票。果品公司接到汇票后,随即将其质押给建行某分行,以贷款30 万元,但在背书栏未记载“质押”字样,也未附粘单记明。7月1日,汇票到期日前第三天,建行某分行将该质押汇票提交中行某支行清收,结果工行某分行拒付。拒付理由是:质押无效。与此同时,果品公司迟不履行交货业务,外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票据无效,建行某分行应将汇票返回。

(1)该汇票质押是否有效?

(2)建行某分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分析:

(1)该汇票质押是否无效。本案中,果品公司将3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建行某分行,但未在背书栏记明“质押”字样,也未签名、盖章,也没有附记载上述内容的粘单,由此可见,该汇票尽管已交付建行某分行,但因其缺乏汇票质押的法定形式,违反了我国《票据法》对汇票质押的要式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2)不享有票据权利。建行某分行作为专门从事票据结算的专业单位,对汇票质押的法定形式要件不加明确,确实具有重大过失。我国《票据法》第12 条第2 款规定:“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此,本案中,尽管建行某分行取得该汇票时支付了30 万元贷款的对价,但它因持有票据具有重大过失而不享有票据权利。但它的债权可通过民法方式予以追偿。

案例23:

A 公司为支付

B 公司的贷款,于1996 年6 月5 日给B 公司开出一张2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 公司获此汇票后,因向

C 公司购买一批钢材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 公司,但事后不久,B 公司发现C 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便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 公司支付票款。C公司获此票据后,并未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而是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

D 公司,以支付其所欠之工程款。D 公司获此汇票时,不知道C 公司以欺诈方式从B 公司获得该汇票以及B 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的情况,即于1996年7月1日是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1)付款人可否以C 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D 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

(2)如果C 公司没有将该汇票转让,那么付款人是否可以拒绝向C 公司付款?请说明理由。

(3)如果D 公司取得票据时,知道C 是以欺诈的方式取得汇票的,则付款人可否拒绝向其付款?请说明理由。答:

(1)不可以。因为D 公司取得该汇票时,并不知道C 公司是以欺诈的方式取得汇票。

(2)可以。因为根据票据法规定,以欺诈、胁迫、偷盗、拾遗方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3)可以。因为根据票据法规定,明知有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方式取得票据的情形,仍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此即间接恶意抗辩。

案例28:“育才中学”为购买一批电脑签发了一张支票,金额为20 万元,收款人为“利学电脑公司” ,出票日期为2002 年5 月29 日,付款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明英支行” 。“利学电脑公司” 收到该支票后,其财务经理将支票金额改写为200 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了“方”,“方天建筑公司” 和“大有建材公司”对金额被改写都不知情。

(1)“利学电脑公司” 财务经理改写票据金额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叫什么?该行为合法吗?“利学电脑公司” 的财务经理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2)“育才中学” 对该支票应负多大的票据责任?“方天建筑公司” 对该支票应负多大的票据责任?“利学电脑公司”呢?(3)“中国工商银行明英支行” 如发现金额被改写,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付款?

答:

(1)票据变造。不合法。利学电脑公司的财务经理应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2)育才中学负20 万元;方天建筑公司负200万元;利学电脑公司负200 万元。

(3)可以。案例30:

A 公司开出一张收款人为

B 公司,付款人为

C 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B 公司因与

D 厂发生了货物买卖关系而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 厂,D 厂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

E 公司。E 公司在票据到期日请求C 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为此,E 公司要求B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B 公司认为,D 厂所供货物有明显的质量瑕疵,故拒绝付款。

(1)假定上述若干次背书均为有效背书, E 公司要求B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2)假定E 公司是善意取得票据,那么B 公司的抗辩是否合法?为什么?

(3)恶意取得票据有哪几种情形?

(4)什么是票据抗辩?

答:

(1)合法。因为持票人的前手对持票有负有票据责任。

(2)B 厂的抗辩不合法。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3)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4)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四、论述题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职责分工的规定,论述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四、案例分析题

1市公司,股本总额50 000 万元。为增加资本,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1 000万股,总额25 000 万元。后建筑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决定发行公司债券32 000 万元。

(1)《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2)该建筑公司在发行股票和债券时,应遵守哪一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2资格,该公司伪造相关文件使其无形资产虚增 1 000 万元。同时将其以前的股本总数由8 250 万股改为7 643 万股,但未将这一事实向社会公众披露。后该公司经董事会同意,改变了招股说明书列明的所募集资金用途。

(1)该公司是否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2)该公司能否再公开发行新股?

3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长远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和彩虹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公司股本总额为35 000 万元。其中海天、长远、彩虹公司各持有股份的25%、25%、30%。为取得上市资格,

长虹电子伙同为其作财务审计报告的四方会计师事务所伪造公司财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