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与卢梭自然观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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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与卢梭自然观之比较研究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自然法思想作為启蒙运动时期西方思想家们打破基督教神学束缚的利器,有力地突破了封建神学对人类思想的禁锢,在推动人类文明向前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众多启蒙思想家中,洛克与卢梭是自然法思想的典型代表,他们以对自然状态的不同认识引导了西方政治思想发展的不同路径。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是人与人之间平等相处的和谐状态,虽说和谐美好,却依旧不那么完善,因此,人类凭借自己的智慧走进了较为完善的文明社会。然而,在卢梭眼中,自然状态是人类原初的幸福状态,是人类还未从万物之中分离出来的状态,人类进入文明社会是自我完善化能力发展的必然结果,这种人类自身的自我完善化能力同时也是人类陷入不平等社会的罪魁祸首。不论是洛克所说的平等状态,还是卢梭眼中的幸福状态,他们对自然状态的描述都始于在形而上的观念基础上对人类自然状态的一种假设。不过,洛克与卢梭由于对自然状态的不同论述,最终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及相异的改造社会的政治理论。洛克与卢梭作为影响较大的自然法思想家,他们在不同的自然观的指引下都提出了各自的社会契约主张。而且他们的主张都在各自生活的国度了开了花、结了果,最终推动了整个人类世界向前发展的进程。将洛克与卢梭的自然观进行比较研究,不仅有益于我们加深对洛克与卢梭思想的认识,同时有益于加深我们对这一理论的理解,进而有益于深化我们对近代西方政治思想的认知。

标签:洛克;卢梭;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论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有着一脉相承的历史发展轨迹。社会契约思想是自然法理论的一个延续,而社会契约思想同时也完善并丰富了自然法理论的内涵,使之更加适应时代的发展。自然法思想在某种意义上是思想家们在理论上的虚构,但它所包含的原则却是现实社会中的人类所需要的。如果说自然观中所讲述的原则还没有贯彻到现实的政治制度中,但这并不说明不了人类不需要这些原则。自然法思想家提倡的是一个应然的美好社会,生活于其中的人们将沐浴在自由、平等、民主的社会政治生活中。

如果我们想找出一种更加适合人类的政治制度,使得每一个公民在其中都能过上幸福的生活。那么,我们就必须从源头开始考察,关于考察的内容自然是和人这一独特的生物息息相关的。人是什么?人是如何产生的?人类的原初是什么样的?人类是如何发展成今天这样的?人类的未来将如何发展?只有弄清了人的问题,我们才能设想一种相对完善的政治体制。自然状态是人类还未被称之为人类时的原初状态,是一种还未出现政治社会的状态。

一、洛克眼中的自然状态

同霍布斯一样,洛克在论述他的政治思想时,也是从假设自然状态开始的。和霍布斯不同的是:在霍布斯看来自然状态是一种混乱不堪的战争状态,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平等状态。洛克为我们描述的自然状态有着浓厚的社会气息,他似乎一边观察着现实社会中人们的一举一动,一边想

象着理想国中的美好,这二者的结合造就了洛克眼中的独特的自然状态。

(一)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洛克说:“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①首先,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都是平等的,没有人享有比其他人更多的权利。在对于平等的认识上,“霍布斯认为平等是战争状态的根源,洛克则认为平等是人类互助互爱的基础”

②在自然状态中,如果一个人想从别人那里得到更多的爱,那么他就必须付出同等的爱。因为,“如果我要求本性与我相同的人们尽量爱我,我便负有一种自然的义务对他们充分地具有相同的爱心。”③这种平等的状态促使生活于其中的人们能够和谐相处、互助互爱。没有人想获得支配他人的权力,也没有人甘愿被他人支配。其次,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是唯一能够约束人类的存在。在洛克看来,所谓的自然法就是人类自身所拥有的理性,自然状态中的人们虽然享有充分的自由,但这种自由绝不是那种为所欲为的自由。由于人与人之间都是平等的,所以任何人都不得侵害别人的自由权利。洛克认为:生命、健康和财产权是自然法规定的人类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这种自然权利理应得到一定的尊重和保护,既不能被他人毁灭,也不能自己主动放弃。因为,没有人可以离开自然法而存活,或者说,正是由于人类自身拥有的理性,人才之所以被称为万物的灵长。最后,在自然状态并非处处都是一片和谐。总有一些人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不遵循自然法行事,这样的人只是很少的一部分人,这些人的存在必然会侵害到其他人的自然权利,这个时候必须有人出来制止这种行为,维护自然状态的和谐稳定。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然法的指示充当公正的执法者,每个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行为和制止违反自然法的现象,由于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所以当人们对罪犯进行处罚的时候,不能因个人感情对其进行过分的处罚。洛克说:“只能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比照他所犯的罪行,对他施以惩处,尽量起到纠正和禁止的作用。”④另外,根据自然法的原则,被罪犯侵害到的人,不仅拥有与别人一样惩罚罪犯的权利,而且还拥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很明显,如果一个人不再按照自然法和理性的要求去行事,必然会威胁到其他人的生存安全,甚至会威胁到自然状态的平衡。既然这类人已经破坏了自然法,就当然地不再受自然法所保护,其他人就可以对其进行打击和毁灭。正因为有自然法的指示,自然状态才得以存续。

(二)自然状态存在缺陷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虽然是一种平等自由的状态,但又存在着不少缺陷。这些缺陷会给人类在自然状态中生活的时候带来诸多的不便。前面已经提到过,事实上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具有社会性,同卢梭描述的完全的自然状态不同。洛克认为,“在政治国家产生以前,人类在自然状态下经历了两个社会发展阶段,一是基于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的家庭社会,一是基于主人与奴仆关系的主仆社会。”⑤他说:“这些社会,不论个别地或联合在一起,都不能够形成政治社会。”

⑥洛克在这里的表述似乎有些自相矛盾。首先,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存在的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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