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和卢梭的民主思想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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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和卢梭的民主思想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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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网上对民主思想的解释为指一切与封建专制主义相对立的思想诸如反封建思想、自由思想、平等思想和有关民主政体的思想等等。

洛克是英国十七世纪英国哲学家,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卢梭是18世纪近现代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从他们两人的民主思想的类别来看,洛克倡导的是自由主义民主,卢梭倡导的是共和主义民主。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论述洛克和卢梭在民主思想上的异同。

首先,要理解洛克和卢梭的民主思想的异同,就要先对他们所生活的时代和社会背景有所了解。洛克出生在清教徒家庭,父亲是一名清教徒,参加过国会一方作过战。在克伦威尔时期,洛克正在上牛津大学,这所大学当时在哲学方面仍旧是经院派本色,洛克既憎恨经院哲学,又憎恨独立教会派的狂热。他受到了笛卡尔很深的影响。在英国复辟后,文学界和思想界中全受君主神权说的支配。后来有一派民党出来用人民主权说来代替君主神劝说。不过他们对于民主政体,只想设法限制并不想根本推翻。他们的理想的整体便是立宪的君主政体。洛克和创造民党的首领傻福贝莱波很接近,于是成为了一位代表民党思想的哲学家。卢梭出生于日内瓦的钟表匠家庭,幼年丧母,后来离家外出到法国、意大利等国家过着贫困的流浪生活。贫穷的出生和坎坷的经历使他经常接近下层群众,体验到社会的压迫和不平等,感受到这些压迫和不平等给下层群众带来了深重的苦难。这对于他的激进的政治思想的形成有很大的影响。他没有受过正规教育,靠自学掌握了丰富的知识。后来在巴黎他结识了当时许多的著名思想家,如伏尔泰、孟德斯鸠等人,其中尤其和狄德罗交往甚密。他在政治思想上比其他任何启蒙思想家更激进,但在哲学仍是一个自然神论者,没有达到无神论的水平。因此,他和其他思想家之间既有友谊,又有争论。下面从他们民主思想的内容来比较他们民主思想的异同。

第一,从他们对自然状态的论述来看,他们都主张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洛克认为,人类的自然状态是平等互助、合理和自由。也就是说,人与人之间不存在命令、服从、隶属等关系,也不存在一些人的意志受到另一些人的意志所支配的情况,更不存在人与人之间的权力不平等,不会有某些人的权力大于另一些人的情况。而卢梭主张人类的自然状态是非理性、非语言的存在。人的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存在,人和人之间不可能产生从属关系,虽然在自然状态中人们之间因为年龄、体力的不同而存在着自然的不平等,但这些并不具有道德的意义,不会因此而造成精神的或政治的不平等1。他们两人的观点不同的地方在于,洛克认为私有财产制是合理的、天然的,自然状态中是可以有私有权的;而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找不到任何社会不平等的基础,因此,自然状态中不可能有私有权的存在。并且卢梭还认为自然状态中有私有权的存在是为社会不平等辩护的学说,是错误的,他对此还进行了抨击。在洛克的自然状态中,人的自由与财产、生命是紧密相联的。当个人财产、生命受到威胁时,个人的自由也就有丧失的危险。而在卢梭看来,人的自由是与个人的自我完善化能力紧密相关的。人的自由不是基于自然的权利,而是自我完善化能力的表现,基于个人意志,基于个人在何等程度上意识到他自己的力量。因此,虽然洛克与卢梭都声称自然状态下,人们是自由、平等与独立的,但各自所设定的内涵即人们订立契约进入政治社会这种集体行动前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所设定的个人条件的内涵大不相同。

第二,从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来看,虽然他们都主张订立社会契约,但他们两人的社会契约论的内容有所不同。洛克的社会契约是建立在自然状态之上的,此时人们之间还是平等的。他的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自然状态不足,出现天灾时,人们会破坏自然法。

1《为卢梭申辩——卢梭政治法律思想评判》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第一版第55页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人们拿出部分权力,委托给国家。这部分权力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做任何合适的事情的权力,第二种是自由惩处违反自然法的罪犯的权力。由此可见,洛克的契约论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契约,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建立在公民社会的发生的基础之上的。卢梭把从自然发到公民社会的不平等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转变开端期、私有制和不平等产生时期、国家语法的产生时期和合法权利转变为专制权力时期。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之间的不平等逐渐从私有制的不平等到经济上的不平等和政治不平等,最后转变为制度上的不平等,出现了君主制,出现了主人雨露里之间的对立。因此,卢梭认为要用新的社会契约代替专制制度,重新使人获得自由和平等的社会。这个社会契约主要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对理性的批判,而是通过新的社会契约建立社会自由和平等,反映出了卢梭对理想目标的追求。卢梭最不满现代社会中出现的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建立这个社会的目的就在于建立一种新的共同体,使人们既服从于共同体,另一方面又实现社会平等和个人自由。具体方法是通过新的社会契约建立共同体,社会契约规定把个人一切财产权力交给共同体,这电视与洛克的主张不同的地方。在卢梭看来,把权力交给共同体,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又由于人们是自愿交出权力的,所以人们是自由的。因此,在共同体中,实现了个人与机体的有机结合。

第三,从国家政权方面来看洛克主张要限制国权和分权。他认为如果国权没有受到限制,得不到人民亲自许可,就要征收财产,这样,人民就会和没有所有权一样,这样人民主权就得不到保障。他把政权分为立法权和行政权两类,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国王。他认为,这两种权力必须分离,以防权利被滥用。他认为立法部门应当高于一切,但是,它必须能由社会罢免。立法机构不必是政府职能部门中最高的,有事不顾法律而行使权力。如果法律在有些情况下是盲目的,只要对人民有利,行政机关也可以做。而卢梭则与洛克不同,他站在公意的立场上认为主权不可分割也不可以被转让。他认为主权是绝对和至高无上的,主权永远属于人民,意味着没有任何权力可以限制主权,也就是意味着民众的权力是在代表权力之上的。所以卢梭是反对分权的。卢梭立法权思想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 任何个人无权颁布法律, 只有主权者才有权颁布法律。立法权属于人民, 是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的集中体现。

第四,在关于政体的主张方面,洛克主张人民把自己的权力托付给了政府,主张的是君主立宪制度,而卢梭主张人民主权,卢梭在这一方面还建立了一套人民主权理论。主张主权不可转让。这就意味着卢梭反对代议制和议会制,希望过小国寡民的生活,向往古典城邦的共和制,希望进行直接民主。但他又知道在当今社会要实现直接民主是很难做到的,所以,他也承认代议制。但主张议会制要受到两方面限制。一方面是议会代表的非独立性原则,即是说代表的意志来源于人民的意志,代表本身没有独立意志;另一方面代表必须有很高的道德修养,这样才能保证代表所代表的公意的公正性,可以防止滥用职权等。

第五,在政府形式问题上,卢梭认为既然主权是在与民众手中的,政府的形式本身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尽管他本人主张的是彻底的民主制度。由于重视主权在民,工艺在人民群众,而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体,这反映了卢梭处理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中,把社会作为主题,主张要以社会作为本位。在国家的结构形式问题上,卢梭主张建立一种联邦式的欧洲共和国。其内容是由若干个欧洲国家直接实行民主,这些国家联合起来,形成联邦,并且在国家之间实行间接民主。这一主张反映了卢梭把公意的普遍性和多样性两者结合起来。而洛克主张的是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整体。

综合以上论述,可以得出结论:洛克和卢梭的民主思想有所相同,既是都主张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是平等、自由的,而且他们都主张社会契约。在主权上洛克主张两权分立,而卢梭主张立法权至上,权力不可分。在国家政体上洛克主张君主立宪制而卢梭主张建立联邦式的欧洲共和国。总之,洛克和卢梭在民主思想上的异同点都来源于他们所生活的时代和社会的政治状况和思想潮流的影响。不论这些思想在我们现代来看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我们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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