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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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五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五部委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综治委、纪委、党务、人事、监察等工作的联系和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建设“平安二塘”工作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综治委、纪工委、党务、人事、监察等工作单位共同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临时召开。

二、联席会议由乡综治委主任主持召开,综治委、纪委、党务、人事、监察等的成员和分管领导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单位领导列席会议。

三、联席会议议题:

1、研究商议我乡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政策、规定、决定的办法和措施;研究对各单位和村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建设“平安二塘”工作情况的检

查、考核办法及相关奖惩规定。

2、根据各单位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建设“平安二塘”工作情况,研究加强全乡综治领导责任制和平安建设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3、根据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工作实绩,依照综治领导责任制的规定,讨论对有关单位和党政领导的奖励表彰,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综治一票否决的建议意见,研究对因领导干部工作不力而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问题的单位领导进行责任查究的事项。

4、研究落实中央、省、市五部门及乡综治委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召开联席会议的议题由综治办事先与纪委、党务、人事、监察等单位商议确定。会议召开前,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议题做好有关准备。会议由乡综治办负责记录,议定的重要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

五、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反馈贯彻落实情况。

篇二:五部委联席会议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督查、督办长效工作机制,强化各级党政领导"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全面落实,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

制落到实处,深入推进平安宁夏"建设,宁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根据中央五部委《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要求,特制定《自治区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治五部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内容是:

一、联席会议成员组成

五部委联席会议成员由自治区纪检委(监察厅)、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治办分管领导和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通知其他有关地区、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综治办主任或专职副主任召集。

二、联席会议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综治委(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综治委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有关规定、要求,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督促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切实肩负起本地区、本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责任。

三、联席会议议事内容

(一)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督查、调研工作,对全区各地、各部门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情况

进行分析研判,研究推进措施。

(二)结合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执行情况考核,对五市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推进平安建设的实绩进行评议,评议结果报自治区综治委主任会议审定。

(三)根据五市申请,对拟命名的平安县(市、区)共同进行考核,提出命名意见建议,报请综治委主任会议审定。

(四)根据上级和本级综治委(办)要求,对拟推荐全国、全区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考核,提出表彰意见建议,报请综治委主任会议审定。

(五)对因领导不力、工作措施不落实而导致本地区、本部门社会治安秩序长期混乱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

件(案件)的地区、部门和领导干部进行责任查究,提出一票否决或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建议,报请综治委主任会议审定。

(六)研究落实中央五部委联席会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综治委交办的有关事项。

(七)五部委认为需要共同研究的其他事项。

四、联席会议例会制度

(一)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亦可临时召开。

(二)会议议题由召集人或自治区五部委分管领导共同

商议确定。

(三)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自治区综治办书面记录并督促落实,重要意见和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宁夏区党委政法委常晓东)

篇三:部级联席会议制度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xx〕38号),切实加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方针和政策。

(二)研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提供政策解释,组织制定有关规章。

(三)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

(四)根据相关单位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对各类交易场所涉嫌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进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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