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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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交基建审计
【发文字号】市政发[2010]2号
【发布部门】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20
【实施日期】2010.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的通知
(市政发〔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审投发第105号)、《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第3号令)、《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92号令)、《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第234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负责所辖范围内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发改、经贸、财政、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环保、税务、监察、金融机构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审计。建设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规定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不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对于由多个施工单位共同承建的工程项目,可根据每个施工单位负责承建的内容分别进行审计,审结后出具审计结论,凭审计结论办理工程及财务结算。整个项目全部审结后,出具建设项目的综合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范围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