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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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 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 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 超额累进税率;
Leabharlann Baidu《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 定,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 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 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 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 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 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 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 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 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 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从两处 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 扣除的余额超过 6 万元;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 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 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 6 万 元;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纳税人申 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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