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概论_中央财经大学_10 第十章再保险_(10.1.1) 第十章再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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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再保险李晓林教授主讲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主要介绍了再保险的基本理论与实务知识。学习本章时,应了解再保险的概念、特征与作用,熟悉并掌握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预约再保险的合同安排方法,以及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的各类业务安排方法和技术。

第一节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概念及其特征

1.概念。再保险亦称分保,是财产保险承保人在原保险(直接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再

保险合同,将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部分转嫁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活动。又称为“保险人的保险”。

2.再保险的特征

1)再保险与原保险转移风险的层次不同。

2)再保险是独立的保险业务,再保险合同是独立于原保险合同的合同。

3)再保险合同的主体均为保险人。再保险双方当事人具有共同利害关系即共命运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因而具有合作性质;而原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不一致的,一方收入或盈利,另一方就会支出或受损。

4)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仅具补偿性。再保险的标的仅仅是保险直接业务的承保人承担的责任,具

有保险责任一致性与保险责任连续性,因而保险再保险合同都是补偿性合同。

5)再保险的标的为合同责任。再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的合同责任的

一部分。

•二、再保险的作用

1.再保险对分保分出人的作用

2.再保险对分保接受人的作用

3.再保险对被保险人的作用

三、再保险的分类

•(1)按业务性质不同,再保险分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2)按照实施方式不同,再保险分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

•(3)按照责任安排不同,再保险分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4)按业务渠道不同,再保险可分为分入再保险、分出再保险、交换再保险、转分保再保险、法定再保险和集团再保险等

再保险分类(含寿险与非寿险)

按实施方式分

临时分保合同分保预约分保

按责任安排分

比例再保

非比例再

保险

按业务渠道分

分入/分

出再保险

交换再保

转分保再

保险

法定再保

集团再保

•四、再保险与大数法则

大数法则是保险业赖以建立的数理基础。保险中的大数法则,其

“大数”不仅单纯表现为标的的风险单位数目之大,还可以通过再保险,表现为保险人数目之大。

•五、再保险的承保人

是指接受分保业务的再保险人。再保险人作为再保险的供给者,主

要有如下三种组织形态:

专业再保险人。

兼营再保险人。

再保险集团。

中国再保险集团组织架构图

第二节再保险合同内容

•一、再保险合同的概念

•所谓再保险合同,即是再保险分出公司和再保险分入公司之间就分出公司分出业务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又称分保合同。按照分保合同的约定,保险业务分出人向接受人交付保险费,接受人向分出人承诺对在其原保险合同项下所发生的对被保险人的赔付,将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二、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一)共同利益条款

1.双方权利保障条款。

2.更改条款。

3.错误和遗漏条款。

4.其他条款。

•(二)特有条款

1.过失或疏忽条款。

2.分保佣金条款。

3.盈余佣金条款。

4.未了责任转移条款

5.责任恢复条款

6.汇率变动条款

第三节再保险实施方式

•一、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是最古老的再保险安排方式,它是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将有关风险或责任进行临时分出的再保险安排。

•二、合同再保险

合同再保险是分出公司就某类业务与接受公司预先订立合同,分出公司按照合同的规定将有关风险或责任转让给接受公司的再保险安排。

•三、预约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是介于合同再保险与临时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再保险安排。

第四节再保险责任安排

•一、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分保责任额的再保险业务类型。

比例再保险主要有三种,即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与成数溢额复合再保险。

1.成数再保险。

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约定的比率向再保险人分保的方式。

2.溢额再保险。

是分出公司对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额确定一个自留额,而只将保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即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并分别按照自留额和溢额对保额的比例来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的再保险业务方式。

3.上两种的复合再保险

•二、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是一种以赔款作为再保险双方当事人确定责任的

基础的再保险业务方式。当分出公司的赔款超过一定标准或额度时,其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负责,直至某一接受标准或额度。

非比例再保险有多种方式,其中以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赔付率

超赔再保险为代表,运用最多。

•1.超额赔款再保险。

简称超赔分保,对原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所发生的任何一次损失,或因同一原因所导致的各次赔款的总和,超过约定的自负赔款责任额时,其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负责到一定额度。

•2.超赔付率再保险。

超赔付率再保险是在某特定期间内(通常为1年),分出公司某

一特定部门业务的赔付率超过约定自负责任的标准时,超过部分的赔款由接受公司负责一定的额度。接受公司的责任额度有一最高限度,以赔付率表示,同时还有一定金额限制。由于这种再保险可以将分出公司某一年度的赔付率控制于一定的标准之内,所以对分出公司而言,又有停止损失再保险(或损失中止再保险)之称。•3.复合再保险。

各类再保险安排方式相互配合运用而形成的再保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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