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婚姻家庭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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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中国法院是否应受理,为什么? 2.我国法院作出判决后,我国能否承认加 拿大法院作出的判决?
离婚的管辖权法条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 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 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各国通常做法
收养管辖权:一般是以住所或国籍为依据。 收养形式要件:多主张适用成立地法。 收养的实质要件的准据法有以下几种情形:
(1)适用法院地法; (2)适用收养人属人法; (3)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的属人法; (4)适用被收养人的属人法。
二、我国有关涉外收养的立法
可见,根据《收养法》规定,外国人在华 收养子女大致有以下程序:收养人应当提供证 明材料——证明材料认证——订立书面协议— —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 收养公证。
付春花经过一番咨询后,向北京市××区 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王 华实未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付春花与 王华实离婚,王华实承担儿子抚养费每月350元。
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法院也审理了王华实 提起的离婚案,付春花未到庭,多伦多法院判决 王华实与付春花离婚。
提问:
四、我国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 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 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 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 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现役军人,外交、公安、国家机关机要、掌握重要机 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教和服刑的人员等特殊主体不 允许与外国人结婚。
一、涉外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二)法律适用规则 1.婚姻缔结地法——古老而仍在流行的规则 赞成的理由 反对的理由:当事人容易法律规避,使本来在 当事人本国不成立的婚姻移居于另一地便成为有 效婚姻,即所谓“移住婚姻”大量产生。 2.当事人属人法 3.混合制——发展趋势
二、涉外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婚姻举行地法 当事人属人法 适用前两种法
中国公民王伟,男性,现年21岁。中国公民张莉, 女性,现年19岁。王伟与张莉是邻居,自幼相处,两小 无猜,是年二人决定结婚,到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 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认定两人未到法定婚龄,不予 登记。为了达到结婚目的,王伟、张莉参加了某旅行社 组织的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旅游团,在泰国按宗教 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回国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 活。
假如你是受案法院的法官,你 将张小某判给张某抚养,还是判给 佐佐木智子抚养?理由是什么?
本案审理应适用中国法?还是日 本法?理由是什么?
一、基本概况
监护制度是为保护受监护人的利益而设置 的,各国立法大都以被监护人的属人法作为有 关监护问题的准据法,但也有适用法院地法 的。
二、我国规定
《法律适用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 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离婚的管辖权法条节选
《民诉意见 》: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
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 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 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 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 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 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 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基本概况
对于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有的国家分别对三种扶养关系作了规定, 但大多数国家对扶养作了笼统的规定:有的规定适用扶养义务人的属人 法,有的规定适用扶养权利人的属人法。
而1973年《关于扶养义务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充分体现了保护扶 养权利人的趋势,它规定,扶养义务由扶养权利人惯常居所地法决定,如 果根据该法,扶养权利人不能从扶养义务人处获得扶养时,则依扶养权利 人和扶养义务人的共同本国法;如果无共同本国法或依共同本国法也不能 从扶养义务人处获得扶养时,依受理机关的国内法。
2012.1
36.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 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 活。根据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
国法
B.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
C.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
国法
D.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
二、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一)离婚的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 》22、23条;《民诉意见 》 13、14、15、16条。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26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 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 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 律。
在互惠的前提,可为领事婚姻。
一、涉外离婚法律适用
法院地法。 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均采用此种做法。
属人法 混合制——有利于离婚的趋势。
瑞士wenku.baidu.com邦国际私法规定:所有适用的外国法 律不允许离婚或者对离婚作出非常严格的规定 的,如果配偶一方具有瑞士国籍或者在瑞士具有2 年以上居住时期,可以适用瑞士法。
适用甲国法
2012.1
77.甲国公民玛丽与中国公民王某经常居 住地均在中国,2人在乙国结婚。关于双方
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
的?
A.结婚手续只能适用中国法
B.结婚手续符合甲国法、中国法和乙
国法中的任何一个,即为有效
C.结婚条件应适用乙国法
D.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
谢谢大家!
第二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为遗产继承问题,
张莉与王伟的亲属发生纠纷。张莉认为自己是王伟的妻 子,与其共同生活一年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王伟亲 属认为,张莉与王伟未进行婚姻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 式举行了婚姻仪式违背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 定,属无效婚姻,因此,不是遗产继承人。双方协商未 果,遂诉诸法院。
收养法第21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 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 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 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 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 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 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 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登记。
二、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 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
适用法院地法律。
涉外婚姻案例小练习
日本女子甲与中国公民乙于1998年在广东民政厅 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乙返回日本东京都世田谷区居 住,夫妻各居一地。一年以后,甲来到中国,以长期 分居,感情破裂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与其夫乙离婚,甲在法院审理中承认其妻所诉属 实并同意离婚。问:
(1)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主要有哪些主张? (2)本案应适用何国的法律?
【讨论与分析】
中国公民王华实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 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1990年,王华 实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取得博士学位,在 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1997年8 月,王华实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安大略省多 伦多法院提请离婚诉讼。王华实在离婚请求书 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离婚请 求书由王华实的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后,付春 花气愤万分。王华实赴美6年多,付春花除工作 外,还要抚养孩子,伺侯老人。付春花还考虑 到丈夫在外求学不易,节衣缩食,常给丈夫寄 些衣物。没想到,王华实学有所成,就一脚蹬 了她母子俩,而且还向法院隐瞒他有儿子这一 事实,不想承担抚养儿子的义务。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 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 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法律适用法》第28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 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 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 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 院地法律。
本案应如何处理?请说出理由。
三、领事婚姻问题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 一国驻国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 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 婚姻的制度。
要件: 1.驻在国不反对; 2.由一国驻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办理; 3.必须为本国侨民办理; 4.必须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二、我国规定
《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 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 益的法律。
1985年,中国籍男子张某与日本籍女子佐佐 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生一子,取名张小某。 根据《中国国籍法》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一方 是中国人,其子女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因此,张小某具有中国国籍。1990年,佐佐木智 子回日本,长期不归。1993年,张某以夫妻长期 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到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 讼。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张某要求抚养张小某, 佐佐木智子要求张小某由她带到日本抚养。法院 询问张小某愿随父还是愿随母生活,张小某答与 谁一起生活均可。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 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 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 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 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 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章婚姻家庭法律适用
第十一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教学目的与要求: 重点掌握我国关于结婚、离婚、收养、

护和扶养的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一、涉外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一)冲突问题 婚龄方面 结婚意思表示方面 禁止近亲通婚方面 禁止疾病方面 重婚禁止方面 性别禁止方面 其他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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