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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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卫生法的效力:(理解)
(1).在我国领域内
1、 空间(地域)效力 (2).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生效——地方法
2、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失效时间 溯及力:采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从旧从轻
3、 对人的效力
①对空间效力范围内的所有人均有效——中国公 民、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②对空间效力范围内某种具有特定职能的公民、法人和 组织有效——《执业医师法》
§4 传染病防治法 一、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立法原则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 情况。
2、立法原则: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二、法定传染病的定义、种类、管理方式 法定传染病的定义: 法定传染病的种类: 37 种→39 种 。
3、卫生法的特征:同自然科学紧密联系 溶进大量技术规范
采用多种调节手段 ④反映社会共同要求:
4、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健康权原则, 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
预防为主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原则,
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 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卫生法的渊源和体系 (了解)
卫生法律法规的分类
三. 卫生法的制定: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1.明晰职业规划,主动提高职业技能; 高超的专业技能 严谨的思维习惯
妥当的沟通能力 处事的应急能力
2.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培养法律思维方式。 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
1、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需;
宏观上: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决定 2、发展卫生事业的必需;
3、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必需;
2 消除各种传染病的传播媒介。 3 管理和改善公共卫生状况。 4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5 严格遵守各项卫生制度 6 做好专业人员的防护和医疗保健 7 进行自然疫源地建设项目的卫生调查 8 充分发挥预防保健组织的 9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10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11 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五、医师执业规则(不说了,懂的) ⑴权利 :1、医师的诊断、处方和治疗
2、与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工资报酬和津贴、福利待遇参加 在其他法规中也存,在卫生法中再次强调 7、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⑵义务 :1、守法义务 2、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 3、保护患者的隐私 4、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教义务 ⑶执业规则 ①诊治: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 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 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②急救:对急危患者,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③用药: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④告知: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⑤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⑥服从调遣: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 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⑦报告: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 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违反《执业医师法》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甲类传染病——强制管理——鼠疫、霍乱 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除鼠疫、霍乱外其余不是甲类):
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其他乙类 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甲流
乙类传染病——严格管理 丙类传染病——监测管理 三、传染病的预防措施 1 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
4、提高卫生执法水平的必需
§2 卫生法基础理论
※一.卫生法的定义、调整对象、特征与原则(重点来了!重点!)
1、卫生法的定义: 为保障生命健康而颁布的法律规范总称。
对定义的理解: 、卫生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卫生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卫生法突出社会性而非阶级性。
2、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卫生组织关系卫生管理关系卫生服务关系④.国际卫生关系
受刑法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 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已满 2 年的;
受吊销执业医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行政处 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从事医疗、 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满 2 年的;
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的情形已消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的。
(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共六年
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高专科或中专学历→执业医师指导下→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期满 1 年 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 3 年或经过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参加执业(助理)医师 资格考试。 ※四、(第二步)医师执业注册制度(重) 1、条件和程序:
取得医师资格 (条件) → 申请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受理(主 管部门) →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 →注册(审核合格的) →发证(卫生部统一印制 的《医师执业证书》) 2、四种规定
(1)不予注册的规定:
(2)重新注册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益;保护人民健康。 3、制定《执业医师法》的意义:是加强卫生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和
体现。立法宗旨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医师队伍,保护人民 的健康。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4、适用对象(又来啦!) 《执业医师法》所说的执业医师是指原职称和职务序列中的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是指原职称 和职务序列中的医士。 执业医师分二个级别,四个类别: 级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类别:临床、口腔、公卫、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 除二个级别,四个类别的医师外,其余不属于本法调整的范围。 二、医师工作管理法律制度 1、医师工作管理机构 ——卫生部 2、医师协会
③对空间效力范围内的某些人适用或不适用——外国 友人
五、卫生法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不定项选择) §3 执业医师法 一、定义及立法原因、适用对象 1、定义: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调整医师执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立法原因: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
要想当医师 统共分两步
第一步取得医师资格,第二步注册医师执业证
※三、(第一步)医师资格考试制度(重点啊,重点)
1、不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例外:①98 年之前的②乡村医生③外国人行医④军医
2、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⑴原则:三统一。即:统一办法、统一标准、统一组织。 ⑵流程:
本科→执业医师指导→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 1 年
①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应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 健康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严重不负责任主要表现:对就诊人漠不关心,不及时诊治;严重违反有明确规定的操 作规程;经别人指出,仍不改正对就诊人的错误处置
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主体: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
四、传染病的控制措施:一般性控制措施、紧急措施、疫区封锁 老师强调: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外交人员没有传染病方面的外交豁免权,所 有驻中国的外国使、领馆人员也必须遵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
(3)注销注册的规定
(4)变更注册的规定
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受刑事处罚的 受吊销执业医师证书行政处罚的 因参加医师资格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 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 2 年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从事医疗、 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变更内容: 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主管部门——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期间:——主管部门应在 30 日内,办理变更 注册手续或作出不予变更的决定。 救济:申请复议或起诉
(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共一年
专科→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 2 年
(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共三年
中专→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 5 年
课程构架 1.基础理论 2.卫生法律制度
执业医师法 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母婴保健法 献血法 §1 绪论 一、法: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 和。 二、卫生法: 为保障生命健康而颁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为什么学卫生法?
微观上:个人从事医疗服务的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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