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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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又被称为“注意义务”,是指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公司过程中,应当将公司利益放在首位、尽善良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不得有疏忽大意或者其他重大过失。判断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了勤勉义务,应当从三个方面加以辨别:(1)须以善意为之;(2)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像在类似情形、处于类似地位的具有一般性谨慎的人处理自己事务时一样谨慎;(3)有理由相信是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而履行其职责。

(一)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义务的内容

1、董事的勤勉义务

就董事而言,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3款的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层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则更为详尽的规定了董事的勤勉义务,包括:(1)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2)董事应当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3)董事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4)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5)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监事的勤勉义务

就监事而言,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以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均规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系那个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热源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3、经理的勤勉义务

就经理而言,关于勤勉义务的明确法律规定较少,《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二)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

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公司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内容规定并不是十分明确,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义务被追责的难度较大。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只有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严重失职并造成重大损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这也导致了我国大量的公司经营严重亏损,甚至于破产都无法主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正如上文所述,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可以通过建立绩效机制来弥补立法上的不足,即通过建立公正的、透明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来提高他们勤勉工作的积极性。

(三)忠诚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差异

忠诚义务与勤勉义务都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但是两者在内容、履行标准以及责任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1)内容方面,忠诚义务要求董事等以公司利益为上,当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时,选择前者;勤勉义务则要求董事等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2)履行标准方面,忠诚义务的履行要求更为严格,法律明确规定了董事等不能从事的多种行为;而勤勉义务要求相对较低,更取决于董事等的个人能力与经验。(3)在违反义务的责任方面,两者需要承担的责任不一样,违反忠诚义务,公司可行驶“归入权”“或者要求赔偿损失等,而违反勤勉义务,公司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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