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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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合同的变更与

解除概述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概述——公司合同管理实务指南之六

时间:2010年06月12日来源:丰顺商会

作者: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周石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为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包括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法律同时仍规定了于壹定条件下,允许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文就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俩者的异同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简要的论述。

壹、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使原合同已不能履行或不应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的修改或补充。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是指合同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从狭义上讲,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见,合同的变更是指狭义的合同变更,即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而合同主体的变更则称为合同转让。合同的变更应具备以下内容:

第壹,须经当事人协商壹致,方可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壹致是变更合同的壹般条件和必要前提。因为合同是于双方当事人协商壹致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壹致的体现。对合同进行变更将使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任何壹方均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变更合同,不仅不能对合同的另壹方产生约束力,而且仍可能构成违约。这里所讨论的合同变更,仅指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变更,不包括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变更或撤销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的法定变更。

第二,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或补充,是对合同内容的局部调整。例如合同标的数量增减、交货时间、地点的改变,价款和结算方式的改变等等。合同的变更不应包括合同标的变更。标的是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的实质内容。标的变更,合同的权利义务会发生根本的改变,从而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合同变更也不应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主体的变更是广义的

合同变更,指的是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关系的主体,即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来的债权人债务人,可是合同的内容且没有发生变化。对于这种变更,《合同法》将其规定于合同转让之中。

第三,合同的变更会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内容。由于合同的变更,当事人不能完全按原合同的内容来履行,而应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履行。但这且不是说于合同变更时,必须首先消灭合同关系。事实上,合同的变更是指于保留原合同的实质内容的基础上,产生壹个新的合同关系,它仅仅是于变更的范围内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化,而变更之外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继续有效且应履行。所以说,合同变更只是使原合同关系相对消灭。

二、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根据法律规定或因当事人壹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壹种法律行为。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点:

第壹,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订约双方必须按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于实际生活中,因某些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不可避免地会时有发生,因此,合同的解除也就同样不可避免。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有俩方面的含义:其壹,是指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才存于合同解除的问题;其二,对于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于合同解除的问题,此类合同应由合同无效或撤销制度来调整。

第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壹定的条件。法律设立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禁止当事人于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依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条件有法定和约定俩种形式。所谓法定的解除条件,是指当事人壹方于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直接行使解除权而事先不必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合同法》中列举了五种情形,这五种情形能够概括为俩个方面:即壹方面是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壹方面是当事人壹方根本违约而导致合同的解除。所谓约定解除条件是指于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当事人能够通过协商,双方达成协议而解除合同。于实践中,有的是于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约定的条件成立时,合同就能够解除;有的则是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壹致同意解除合同。

第三,合同解除的效力及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时,如果该合同尚未履行,则解除具有溯及力,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消灭,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即可。如果合同已部分履行,由于合同的解除而自始失去效力,所以当事人受领的给付也就失去法律根据,因而受领人有恢复原状的义务。于恢复原状困难或不可能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致使原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当事人不必再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债权债务。但这且不意味着原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失去效力,当事人和合同有关的权利义务且不壹定全部完结,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除条款仍继续有效且应继续履行。如果于合同终止前,壹方当事人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受损害方于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权请求赔偿。

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壹致的产物,当然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这是现代合同法乃至西方国家合同法均认同的理论,因此,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契约自由原则。对于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协议,只要其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裁判者就应予以充分地尊重和维护。

三、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的区别

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均是为了调整合同关系、调整当事人之间利益而设立的法律规范,俩者有许多相同之处。比如:(壹)合同变更或合同解除者改变了原有的合同关系;(二)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壹致,而协商也同样是合同解除的方法之壹;(三)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均是以存于壹个有效合同为前提;(四)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壹般情况下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等。可是,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毕竟是俩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俩者的区别主要表当下:

第壹,合同变更是对原合同的非实质性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而且非根本改变合同的实质内容,更不需要消灭原合同关系,它只是对原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而合同解除则要消灭原有的合同关系,终止合同的履行。

第二,合同变更的方式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而产生,而合同解除则可因多种因素而发生,协商只是合同解除的壹种方式。合同变更必须协商,而合同解除则且不壹定要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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