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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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北化大校发[1997]164号

一、总则

为了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和技术开发能力的增强,进一步提高承接国家攻关任务和其它重大工程技术项目的能力,前些年我校已建立了一批科研机构。在当前科学技术迅猛发展,高新技术不断涌现的新形势下,为使科研机构建设更好地适应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国家经济建设之需要,在管理上更加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二、在我校建立新的科研机构的目的

1.加强学科建设、开拓新的研究领域,不断形成有优势、有特色的研究方向,建设起一批有学科或专业特色的科研实验基地。

2.集中学校科研力量,聚集、培养一批有开拓精神,在其研究领域内有较强科研实力、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

3.增强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既出成果,又出人才。

4.进一步提高科研机构的科研效率,增强活力,使其具有承接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鼓励其向自主、开放、竞争的方向发展,面向经济主战场,更密切地与经济建设相结合,同时加强基础研究,保持科研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建立研究机构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的学科或专业特色,有比较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的奋斗目标。

2.有较稳定的研究课题和经费来源,具有承担国家或部门重大研究任务以及持续培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能力。

3.在学科和专业方面有一定数量的重要科研成果。

4.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有活力的学术梯队。

5.有一定的实验条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渠道。

四、申报程序

1.校内科研机构校直属机构、院(系)属机构两级。符合建立研究机构的基本条件,建立院(系)属机构,由学科带头人提出或联合提出,经所属院(系)、所批准之后,填写“建立科研机构申请书”,向学校科研年提出申请,由科研处会同人事处审核、批准。

2.建立校直属科研机构需报经人事处会同科研处审核,经提出审核意见后,由主管校长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院(系)属科研机构,经院(系)同意后,分别报人事处、科研处备案。

五、科研机构的管理

1.学校科研机构分为学校直属的研究所、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和由院(系)属的研究机构(室、中心)。

2.科研机构内部的管理

院(系)、所所属的科研机构归属该院(系)、所领导,科研业务由校科研处归口管理,主任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学术带头人担任;校直属科研机构领导由学校任命。

科研机构负责人的职责:

(1)提出本机构的科研规划、研究方向和主要科研任务,并组织实施。

(2)监督检查机构内部科研任务实施情况,并组织协调本机构所承担各项任务的完成。

(3)负责所内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的分配安排,监督管理课题负责人的科研经费使用情况。

(4)组织培养起一支科研队伍,使其年龄结构、专业结构、职称结构合理。

(5)搞好科研基础条件的建设。

(6)组织好本机构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信息情报积累以及对外合作和交流。

(7)根据需要安排好每一成员的工作。

3.学校两年一次对学校的科研机构进行评估。对科研和人才培养以及学科建设上做出显著成绩的科研机构予以表彰和必要的支持;而对于那些缺乏竞争力、两三年内争取不到重大科研任务、无显著成绩、管理不善、不能持续开展工作的科研机构要做必要的调整或撤消。

北京化工大学建立科研机构申请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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