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的内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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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的内容解析

(1)政府的权力出于社会成员的同意。既然自由平等和财产权是人类天赋的权利,那么,政治社会和政府的起源就只能产生于其成员的同意。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的权利是很不稳定的,面临不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人们便互相协议,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利,把这些权力交由专门的人,按照社会一致同意或授权代表一致同意的规则来行使。这正是立法和行政权力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并强调人们仅仅放弃一部分权利,而且像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都没有放弃。社会契约论在洛克这里也被用来为自由主义作论证,但其侧重点已经不同。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在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和平与安全。国王本人同样要受契约的约束,如果他违反了社会契约或侵犯了人们的自然权利,就有足够的理由来推翻他的统治。

(2)论述了立法权的范围问题。立法权是每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但这种权力不是绝对无边的。第一,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专断的。第二,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独揽权力,以随意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

由著名的法官来执法。第三,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走任何人财产的任何部分。第四,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只有人民才能组成立法机关和指定由谁行使立法权,选定国家的形式。

(3)论述了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他从理性上承认,社会的一项行为以其成员过半数的同意为依据。每个成员负有服从大多数人的决定和仰仗大多数人的义务,否则原始契约就毫无意义。一方面,法律的目的不是疲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或扩大自由。另一方面,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自由是在他所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 自由并不是为所欲为,而是以遵守法律为界限。

(4)反对君主专制主义的政体。他认为混合式或复合式政府形式是较可取的政体。洛克对专制制度深恶痛绝, 暴政是指任何人运用他所掌握的权力,获取私人的单独利益。专制制度所拥有的权力不是契约所能让渡的权力,它犯下了侵害公民基本天赋权利的罪行。洛克不仅反对暴君的专制,而且还反对贤君的专制。他特别论述了暴力的合法性问题,暴力只能用来反抗不义的和非法的暴力,对于仅仅依靠暴力维持而失去自然法依托和人民道义支持的专制制度,公民有权加以反抗,这一捍卫革命的道义权利的思想直接被法国和美国的革命思想家所继承,成了他们反对封建专制的锐利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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