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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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
**校发[**]197号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为推进我校人事管理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人事代理的范围
学校依规定确定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
二、人事代理人员聘用期间的待遇
1.学校按荆州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核定的标准发放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
2.学校依法为人事代理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3.人事代理人员享受学校在岗同类人员的校内浮动工资、校内补贴、烤火费、防暑降温费和工会福利待遇;
4.人事代理人员不享受学校福利分房。学校按规定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5.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可以参加由荆州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委托学校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或工人技术等级考试报名工作,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聘用。
三、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
1.人事代理期间实行聘用合同管理,人事关系放在荆州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
2.学校与荆州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聘用岗位、聘用期限、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3.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间,其党、团、工会、计划生育等关系由学校管理。人事代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如聘期内违反合同、校纪校规,学校将按聘用合同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学校每年将人事代理人员的年度工作总结、考核、鉴定、奖惩、职务变动等材料及时交荆州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归档。
5.人事代理人员档案工资的核定、调整由荆州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负责办理。
6.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合同首次期限为3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期限为4年。
7.双方由于各种原因一致同意终止执行合同或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续签聘用合同时,在双方办清所有解除聘用合同手续后,由学校出具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证明,并及时将所有关系转至荆州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
四、办理人事代理的程序
1.公布岗位;
2.应聘人员填写《**大学人事代理人员申请表》;
3.人事处与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的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聘用考核;
4.双方签订聘用合同书;
5.人事处为人事代理人员办理手续。
五、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