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主义行动的有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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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行动的有关原则 - 社会创新平台的日志 - 网易博客网易 新闻

重新回到人,重新从人出发(原版) 神,作为人——对文明冲突的思考



1.对于所有构成紧急情况的局势,无论是人祸还是天灾,如果在其中基本的人类需要得不到适当满足,而且对受影响人口的忽视会使人类生命遭受巨大威胁,导致生灵涂炭和损害人类尊严,都应采取及时和迅速的人道主义行动;
2.人道主义行动必须贯彻人道主义和人权法律、原则和做法,不论出身、种族、宗教、性别或社会经济阶层,保证所有受影响的男子、妇女和儿童的生存和福利,并保证对他们施以保护和满足他们的基本需要;
3.应该与所有相关的行为者协作,及时和有效地处理导致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的根本原因,不仅应在出现紧急情况的具体地区这样做,而且应在易于出现类似情况的周围地区这样做;
4.应在国家以及区域范围内建立和运用有效的早期预警系统,以查明和消除问题根源或最大限度地遏制紧急情况;
5.应根据公平确定的需要来决定人道主义行动的规模和范围,并应建立一套制度,用以确定与原来所在国家或区域的生活水平相称的援助程度。为此目的,援助的规划必须以人为本,不受国界的限制;
6.所有国家以及参与提供援助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都必须贯彻国际法和国家法律中的有关规定,捍卫和遵守各项基本原则,包括不歧视、公平和中立的原则,并保证人道主义工作者能够安全、迅速和不受妨碍地接触需要援助的人口;
7.人道主义行动既不应取代同时积极展开的寻求使人道主义和社会经济问题得到长期解决的努力,也不应只是被用来争取时间;
8.应鼓励并适当协助国家和区域一级的组织和机构发挥关键作用,针对实际或潜在的天灾人祸所致紧急情况采取预防、恢复和巩固措施;
9.人道主义行动不应削弱当地体制,也不应使后者边缘化,而是应该加强地方、国家和区域社区、实体和组织的社会经济能力。同样,在人道主义紧急行动中应尽可能部署当地的工作人员和专业力量,而不是尽量使用国际官员和费用高昂的服务;
10.必须避免使人道主义援助给当地经济带来不良影响,为此目的,必须对当地的市场和总体情况进行一次详彻的研究和经常的监测,以此作为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有关组织的规划和执行工作中的一项必然内容;
11.不应把受紧急情况影响的个人和群体作为无助的受害者,而是应把他们视为与所有其他人一样,不受歧视地享有人权、支持和自由的人;
12.面临风险的居民有权留在自己惯常的居住地,也有权暂时前往其他地方寻求安全

与保护。不应在人道主义紧急情况期间将任何人非自愿地迁往其他地方,除非他们面对生命危险,在此种情况下,应酌情帮助他们迁往不那么易于发生灾害的较安全的地方,或帮助他们在这些地方定居;
13.如果人们为了在自己惯常居住的国家之外寻求庇护而开始流动,这种流动的目的地最好是某个邻国或是位于同一个区域或大陆,从而有利于或有助于最终的自愿遣返或融入地方社会;
14.其领土上出现紧急情况的国家在保证受影响人口的保护、安全和福利方面负有首要责任;
15.如果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的规模超出受影响国家的应对能力,必须迅速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给予国际合作与援助;
16.一个国家如果毗邻出现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的地区,尤其是难以进入的地区,应帮助迅速运送人道主义援助,并尽量协助救援努力;
17.提供援助的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人道主义机构应负责保证,自己提供的援助得到妥当使用和确实有助于受影响的人口,并为此进行适当的监测和独立的评价;
18.为了能够立即得到和迅速部署人道主义和维持和平人员,必须在国际性的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一级做出备用安排,保证具备采取及时行动的能力,并保证制定一套以得当的合作与协调为基础的行动方式;
19.应该规定,人道主义和维持和平人员有责任帮助对人道主义救援工作进行监测,特别是注意弱势群体,尤其是妇女、儿童、残疾人和老人的需要;
20.直接受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影响的人必须有权在适当程度上参与规划和落实向自己提供的人道主义援助;
21.对于每一具体紧急情况,均应由本地和国际工作人员与一组精心挑选产生,代表着捐助者和受援国政府的专家以及独立挑选产生,公平、中立和经验丰富的国际专家进行合作,负责紧急援助的规划、监测和最后评价;
22.至于受影响人口是否有权得到人道主义援助,应完全取决于上述专家组对其实际需要进行的及时和精心的调查和评价;
23.凡参与人道主义救援活动的联合国官员以及国际和本国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官员,均应充分获悉自己开展活动的环境,并在有关的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上得到适当培训,以便有效、及时和得当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24.在国际合作方面,应把负担分摊原则适用于所有人道主义行动和业务活动;
25.应严格禁止违反人道主义援助的原来意图,将其用作其他目的,并应通过经常监测和评估来防止这种情况;
26.在针对紧急情况采取人道主义行动时,必须尽量使救济和恢复工作与受影响国家和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活动和持久解决办法挂钩;
27.有关国家和冲突当事方

应严格遵守普遍认可的人道主义原则以及有关的国际法和本国法律中的规定,同时与联合国机构和其他有关的人道主义组织进行合作;
28.每个国家都有责任保护本国人民,使其免受种族灭绝、战争罪行、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而与此同时,国际社会,特别是直接有关的政府和组织,应保证这种保护的及时性和效力;
29.应尽量通过规划使紧急援助起到催化作用,促成社会经济发展过程并消除天灾人祸的根本原因;
30.无论导致紧急情况的是人祸还是天灾,本宣言所载各项基本原则都可以酌情调整,以适合有关国家的地理和历史背景,从而更加有效和产生更大成果。

( 上文出自:
2005年12月14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的附件
针对紧急情况采取人道主义行动的基本原则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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