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案例分析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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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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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某油田10月份生产原油8万吨(单位税额8元 /吨),其中销售6万吨,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1万吨,待销售1万吨,当月在开采过程中还 回收并销售伴生天然气1千万立方米(单位税 额8元/千立方米)。请计算该油田10月份应 纳资源税税额。
解:(1)原油应纳税额=6*8=48(万元)
资源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对原矿征收,所 以如果是精加工矿,要先还原成原矿,用原
矿的数量计税。如煤矿销售的是洗煤,则要
按折算比还原原煤数量再计税。
如销售的是适用两种以上固定税额的矿产品
时,应分别核算,税额从高。
例3:一家开采铁矿石的矿山2月共生产销售铁 矿石原矿2万吨。在开采铁矿石的过程中还开 采销售了伴生矿锰矿石2 000吨,铬矿石1 000吨。同时假设这座矿山在另一采矿点还开 采并销售了瓷土3 000吨。这家矿山开采的矿 石全部用于对外销售,已知该矿山铁矿石原 矿的每吨税额为16元,锰矿石、铬矿石和瓷 土原矿的单位税额分别是2元/吨、3元/吨 和3元/吨。计算该矿山在分别核算或未分别 核算情况下应纳的资源税额。


②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 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例3:某纳税人本期以自产液体盐50000吨和外购液 体盐10000吨(每吨已缴纳资源税5元)加工固体盐 12000吨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600万元。已知固 体盐税额为每吨30元,该纳税人应纳资源税 解: 应纳资源税=12000×30-10000×5=310 000(元)
第九章 资源税法
BE0905 15 陈瑛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征收的 一种税。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 矿产品和盐,对其他自然资源暂不征收。 课税数量是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 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非生产 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天然气应纳税额=1 * 8=8(万元) (3)10月份油田应纳税额=48+8=56(万元)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 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 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应纳税额=入选精矿*选矿比* 单位税额 例2:某矿山某月销售铜矿石原矿20000吨, 移送入选精矿4000吨,选矿比为20%,该矿山 铜矿属于五等,按规定适用1.2元/吨的单位 税额,则该矿山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为多少? 解: (1)原矿应纳资源税税额=20000 * 1.2=24000(元) (2)精矿应纳税额=4000 * 20% * 1.2=24000( 元) (3)应纳资源税额=24000+24000=48000(元)
解析: (1)该矿山正常情况下2月应纳的资源税额为: 20 000吨×16元/吨×40%+2 000吨×2元/吨+1 000吨×3元/吨+3 000吨×3元/吨 =144 000(元) (2)假设该矿山未按要求分别核算铁矿石及其两 种伴生矿的课税数量,只知道他们的总量为2.3 万吨,另知其瓷土矿的销量为0.3万吨,按照资 源税从高适用税额的规定,那么该矿山2月份应 纳的资源税额为: 23 000吨×16元/吨 +3 000×3元/吨=377 000 (元)
减税免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例:某油田当年销售原油70万吨,油田自用5万 吨,另有2万吨在采油过程中用于加热和修理 油井。已知该油田适用的税额为每吨15元, 则该油田当年应纳资源税额为: 解:应纳资源税=(70+5)15=1125(元)

①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 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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