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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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

内容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试述我国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及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影响

试述我国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及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影响

摘要:作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指导原理和中心内容的儒学,基本上不同于先秦的儒学。它把先秦儒学的内容作了神圣化、神秘化的加工和改造:把儒家经典和宗教神学结合起来,把地上君权和天上神权结合起来,把社会人事和自然现象结合起来,把原来只是表达一种政治社会思想的先秦儒者的一家之言,通过政权的力量,使之成为政治、社会以至家庭生活的最高准则,使之变成了符合“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的真理。

关键词:礼治与法治德主刑辅论心定罪法自君出深远影响

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并不是随着封建社会的产生而应运而生,相比较两者,可以看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比封建社会的建立更曲折。但是它的产生使封建社会的发展进入一个正常的轨道。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维系千年的正统法律思想,之所以历尽千年不衰,是因为它在维护我国封建阶级利益及社会秩序上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是封建社会加强政治,文化的重要手段,被后代各朝奉为瑰宝并被一代代的传承下去。

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鲁国思想家孔子最早创立儒家,为后世的正统法律思想奠定了基础。然而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期。此时战乱连绵,王权旁落,宗法制日益衰落,礼崩乐坏,儒家思想因为自身的局限性而没有成为新型地主阶级的首选。秦始皇统一中国,标志着新兴的地主阶级已经掌握了政权,他们在立法过程中便以代表本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作为指导思想,排斥儒家思想。实行文化专制的秦始皇甚至焚书坑儒,大肆的限制儒家思想的发展。汉初统治者为了回复日益凋敝的经济,而实行黄老思想。经过汉初社会政治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到汉武帝时期,到汉武帝时期,汉代封建专制主义的地主阶级政权得以巩固。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其中的“儒术”经过他的改造,在立法中实行德刑结合: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以刑罚。这一思想得到了汉武帝的认同,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宣扬“君权神授”。所以汉武帝时期也是我国封建法律思想的正式形成的时期。

作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指导原理和中心内容的儒学,基本上不同于先秦的儒学。它把先秦儒学的内容作了神圣化、神秘化的加工和改造:把儒家经典和宗教神学结合起来,把地上君权和天上神权结合起来,把社会人事和自然现象结合起来,把原来只是表达一种政治社会思想的先秦儒者的一家之言,通过政权的力量,使之成为政治、社会以至家庭生活的最高准则,使

之变成了符合“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的“永恒真理”。它以这种儒学为主,汲取其他各家、

特别是法家学说中有利于当时统治的内容作为补充,使之成为适应性很强的精神武器和统治工具。

礼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法律传统,礼在封建社会受到重视,是由于儒学受到重视,认为"致王道"之本是“为政先礼”。礼和法的关系,即“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董仲舒要求“爵禄以养其德,刑罚以威其恶”,使“民晓于礼谊而耻犯其上”,关键就在于礼和法的结合。法统即法律传统,是指导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及思维)的价值基础。它

决定着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容、特点和发展方向。礼治”指源于远古时代的宗法家族的行为规范和伦理观念。“法治”则是春秋战国新兴地主阶级的君主专制的官僚政体。西汉以后,儒学被

奉为官方正宗学术,这是一纸有形的宣言;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的继续存在,则是无形的宣言。宗法家族社会细胞的生存与发展,是“礼治”的坚实基础;而集权官僚政体的巩固与壮大,则继续呼唤着“法治”。而儒家思想的法典化和法家法律的儒家化,则使两者结合起来。

主张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先秦儒家在强调“礼治”的同时,还强调“德政”。所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德政”就是道德教化。董仲舒把这种思想纳入他的神学目的论范畴,借阴阳清煖之说来阐释德主刑辅的关系,认为上天有好生之德,“天道之

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天是“任德不任刑”的。从这时起,德主刑辅原则一直占着支配的地位。。可以说,儒家的主张由于难于操作而显得过于理想化;法家的主张由于缺乏实践经验而显得过于简单化。秦汉以后,封建统治者吸取了秦朝暴虐亡国的教训,转而注重德政。而支配一个泱泱大国,又非运用法律刑罚手段不可。不搞德政,人民会起来造反;不搞刑罚,地方分裂势力就会发难。。这种“以德统刑”,“先教后刑”的状态,一直延续到封建社会末期,影响是十分深远的。

实行应经合义,论心定罪,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的结果,使儒家经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礼和律的相互渗透,德和刑的相互为用,又使律和经发生了紧密的联系,以至律学作为一门专门学问,和经学并称,受到了官方的同等重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社会上造成儒家思

想占统治地位的结果,使儒家经学跟着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同时礼和律的相互渗透,德和刑的相互为用,又使律和经发生了紧密的联系,以至律学作为一门专门学问,和经学并称,受到了官方的同等重视。当时要图仕进的一般儒生固然必须研习文法,就是许多经师大儒,也都穷经而兼治律。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儒家经义是指导一切的最高准则。这样,便造成了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两汉时期律学空前兴盛的情况。就经学和律学的具体关系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据经解律。汉代经学的发展,促进了注释之风的盛行。已经成为各代的惯例。

宣扬则天顺时,法自君出,起源于夏、商、西周时期的神权政治理论,到了封建社会,由董仲舒结合阴阳五行学说,发展而为天人感应的神秘主义的官方思想。它公开鼓吹天子是上天之子,人间的君主是上天的代表。君主“受命于天”,承天意以从事,法律上对犯罪的惩罚,是君主顺天行诛、“天讨有罪”的结果,从而进一步肯定了法自君出的观念。他可以任意“钦定”法律,也可以任意破坏法律;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而臣下则“专以人主意指为狱”。因此,中国封建法律对于任何侵犯皇权和统治阶级利益的言行,都视为违反“天常”或“天理”的大逆不道的罪行而规定最严厉的处罚。这种“则天顺时”的思想,还被用来解释天时与刑德之间的关系,并据以规定法律具体执行中必须遵循的若干准则。

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不断的拓宽与发展,在后世的不断努力下而完善,成为一种系统的思想体系,不仅在封建社会,而且在当今社会中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和特征是在漫长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它们大都是从先秦时代的思想材料中加以提炼而成的。这些思想材料有的本来是对立的,但在封建社会的政治法律实践中逐渐融而为一、并行不悖。这些都代表着其他法系所无而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内容和特征。因此,它们不仅仅属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范围,而应属于整个中华法系。以“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原心定罪”的主体的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是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封建社会的这一正统法律思想虽然经历了各种非正统和反正统法律思想的冲击并随着清末封建社会制度的解体而寿终正寝,但是它影响了汉武帝以后的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律实践, 对我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起着重要的指导和支配作用。

不经如此,封建正统法律中许多的法律思想对现今社会仍然有着很大的作用,在我国现实社会情况下,还有许许多多的社会矛盾需要我们通过法律来解决,但是我国的法制建设才刚刚起步,仍有许多不足,为了重新发展中华法系,完善社会主义立法,我们仍需汲取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有益的部分,指导我国进行立法,以便在我国的政治经济建设,提供充足的法律支持,为构建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封建正统法律经历了大半个封建社会的发展演绎,由最初于汉朝中期形成,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隋唐时以《唐律疏议》为标志的完备,一点点的健全。宋朝时以朱熹为代表的理学有将它推向一个新的高潮,明清时随着封建社会整体的衰落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影响而开始进入下坡,并逐渐走向末路。虽然这一思想早已离我们远去,但是它对我们的影响却没有消失,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还不知不觉的受它影响着。在当今社会我们更应去重视它,不应把它当做历史只写在历史课本上,还应努力的学习它的精华,让它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挥余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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