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府办发[2011]105号关于顺德区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19号文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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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顺府办发〔2011〕105号
关于顺德区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顺德区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顺府办发〔2010〕19号,下称《实施意见》)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对《实施意见》中关于规划、国土管理的部分规定作适当调整
(一)用地面积达到300亩及以上的旧城镇改造项目,如因所在区域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而暂时不能出具规划条件的,可凭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出具的规划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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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三旧”改造项目认定手续,但在办理供地手续前须出具规划条件。
(二)引进社会资金推动“三旧”改造。
各镇(街道)可选择市场条件比较成熟、改造规模较大的改造项目,以投资方、镇(街道)、村(社区)获得合理收益为基本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引入社会资金,以镇(街道)为主体进行项目用地前期整理。
具体方案报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原工业及其他非公益性质的国有建设用地转变用地功能发展经营性项目的(不涉及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由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准)申请通过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式完善转变用地功能手续:
1.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严格筛选“二改三”项目,划定各镇(街道)商业区域或重点改造范围,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按照相关程序组织编制该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可组织进行相应地块的改造。
其中每个镇(街道)旧厂房转变用地功能发展其他产业的土地面积不得高于该镇(街道)年度“三旧”改造项目土地面积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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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镇(街道)土地储备机构已同意不纳入土地储备计划。
(四)通过协议出让转变用地功能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以下标准计收:
1.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转变用地功能的,土地出让金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减去原用途土地剩余年限市场评估价格的余额的60%计收。
2.非公益性质的划拨土地转变用地功能的,需根据《关于规范土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的通知》(顺府发〔2003〕35号)和《关于规范土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顺府发〔2004〕6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按原划拨用途补办出让计收土地出让金后,再按上述第一(四)1点规定的标准计收转变用地功能的土地出让金。
(五)所有权性质为集体的工业用地及其他非公益性质建设用地转变用地功能发展经营性项目的(不涉及商品住宅开发建设),有关转变用地功能及协议流转的方案经地块所属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后,在满足上述第一(三)1点的条件下,可由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准)申请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流转方式完善转变用地功能手续,并按规定向土地所有权人补缴地价款,向政府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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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集体土地流转收益金及相关税费。
(六)公益性质的国有建设用地(指机关团体、科教、医卫慈善、公共设施、公园与绿地、风景名胜设施、军事设施、使领馆、监教场所、宗教、水工建筑、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管道运输、殡葬等用地,下同)按规划要求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须由区、镇(街道)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收储后,以公开交易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公益性质的集体建设用地转变用地功能的,可由地块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向政府申请收回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后,按规划要求统一实施改造或公开交易流转推出市场改造。
(七)原工业建设用地转变用地功能涉及商品住宅开发建设的,须由区、镇(街道)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收储后公开出让。
如区、镇(街道)土地储备机构以挂帐收购方式实施收储并公开出让的,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收益分别按实际成交价的50%、50%计算。
其中土地取得成本(占实际成交价的50%)全额返还给区、镇(街道)土地储备机构,土地收益(占实际成交价的50%)按现行规定由区、镇(街道)分成。
区、镇(街道)土地储备机构与原权属人签订挂帐收购协议时,按收购总额不超出土地取得成本的原则对原权属人进行补偿。
(八)原经营性用地改造项目(不含商品住宅建设项目),—4—
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出让金按以下标准计收(工业用地除外):
1.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增加规划容积率后在3.5以内(包括3.5,下同)的,按土地市场评估增加的土地价值的60%计收土地出让金;规划容积率超过3.5的,规划容积率在3.5以内部分按土地市场评估增加的土地价值的60%计收土地出让金,超出规划容积率3.5部分按100%计收土地出让金。
2.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增加容积率,需根据《关于规范土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的通知》(顺府发〔2003〕35号)和《关于规范土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顺府发〔2004〕6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土地出让金后,再按上述第一(八)1点的方法计收增加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
(九)2012年12月31日前须全面完善历史用地的报批及供地手续。
确需由镇(街道)收储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上报办理;属村(社区)自用的,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逐级上报办理。
除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外,由区政府终审的农用地转用、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三旧”改造项目,为简化办事流程,不再进行农用地转用、使用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十)改造项目涉及的“三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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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城乡总体规划,单个地块面积不超过3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在完善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后,经改造主体提出申请,可按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或流转手续。
(十一)妥善处理改造项目涉及的违规建设问题。
此类违规建设是指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但未报先建的项目。
拟保留建筑物能直接融入项目改造规划方案的,在符合规划用地功能、满足技术规范、通过房屋质量鉴定并确保房屋使用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报经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组批准后,可边实施改造边补办规划报建、验收手续,有关处罚按法定最低标准执行。
不保留原有建筑物的,须在实施改造前拆除原有建筑物。
(十二)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的情况下,鼓励各镇(街道)采用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等多种方式解决旧厂房改造期间搬迁周转、临时使用等问题。
(十三)已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但不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工业升级改造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组批准实施改造后,可按原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继续使用:
1.符合镇(街道)发展方向,不影响镇(街道)近期建设规划的建设时序和发展布局,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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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且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3.生产经营符合《佛山市顺德区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产品目录》[详见区政府《关于同意〈佛山市顺德区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2011—2015)〉的批复》(顺府复〔2011〕2号)];
4.承诺如日后按城乡总体规划实施建设时须无条件服从。
(十四)经营性用地改造项目涉及商品住宅开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最大规划容积率一般不超过3.5,不涉及商品住宅开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最大规划容积率一般不超过4.5,超出上述指标的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方案。
(十五)非集约工业区范围内的工业厂房改造,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佛山市顺德区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产品目录》的条件下,编制片区整体规划改造方案后,可按规划要求分期分批实施改造。
(十六)对已办理认定手续的“三旧”改造项目,其用地范围纳入规划控制区域,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改(扩)建、装修,不得改变用途,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半年(从项目核准认定通知书发文之日起计)。
二、进一步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一)“三旧”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申请补贴的项目如下(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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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历史用地报批手续时缴交的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按我区留成部分的额度由区财政进行补贴。
2.旧村居改造项目涉及村(社区)集体土地资产转让、旧城镇改造项目涉及市场主体收购归宗、旧厂房升级改造(不含商品厂房)等项目,所缴交的契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按我区留成部分的额度由区财政进行补贴。
3.“三旧”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等,按我区留成部分的额度由区财政进行补贴。
(二)“三旧”改造项目施工图审查费按70%计收。
(三)“三旧”改造项目人防建设(收费)按以下标准计算:1.建筑层数在9层以下(含9层)且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扣减原拆除建筑面积后地面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拆除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计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如果扣减原拆除建筑面积后地面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的,经核算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可申请缴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计算标准:应建地下室面积×20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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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层数在10层以上(含10层)或基础埋置深度在3米以上(含3米,桩基础以承台底为准)的民用建筑,可扣减原拆除面积(拆除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按5000平方米计,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实际拆除面积计)后再核算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
(四)区、镇(街道)“三旧”改造项目土地收益实行专款专用,优先解决“三旧”改造各项基础性工作的费用需要。
三、加强“三旧”改造项目核准认定后的监督管理
(一)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联合区、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三旧”改造联动监管机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与改造单位签订“三旧”改造项目推进协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监督管理改造单位按规定落实改造,并将监督管理成效纳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的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二)已核准认定的“三旧”改造项目应尽快申请完善规划、用地、报建等相关手续,并严格在规定的时限内动工、竣工。
对违反规定未能按时按要求改造建设、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拒不改造的,政府有关部门可按以下方式对改造单位进行处理: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向土地使用权人收取违约金;改造单位不能享受“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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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政府向改造单位追缴已享受的各项优惠税费;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进行处置;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管理权限作出相应的处理。
2010年2月5日后核准认定的“三旧”改造项目可享受本补充意见的政策优惠。
本补充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实施意见》与本补充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三旧改造△意见
抄送:区人大办、政协办、纪委会、武装部、法院、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2011年9月16日印发—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