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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中关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案例分析
来源:互联网发布:蓝拓人力
基本案情:职工甲从1991年开始一直在乙单位工作,2003年甲与乙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又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期限分别是:2008年11月1日到2009年10月30日;2009年11月1日到2011年10月30日。从2011年11月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至2012年11月1日,乙一直未再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仍在乙方处工作,并领取工资。到2012年11月5日,乙向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发生纠纷。
(1)本案中关于甲方可否要求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如果乙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期限如何计算?
(2)乙方是否应当向甲支付双倍工资?
【律师分析】
一、就本案第(1)个问题,首先明确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1>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6条、《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即单位解约型
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进行裁员
时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即单位裁员型经济补偿金)。
<3>惩罚补偿型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工资,还需要支付50%或25%的额外补偿金。(在《劳动合同法》中,劳动部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应
付基数的50%--100%.)
<4>协商解约型经济补偿金。即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经与劳动者协商
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5>医疗补助型经济补偿金。即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医疗补助金。
<6>劳动合同终止型经济补偿金。即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另外还有单位消亡型经济补偿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支付劳动者
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本案中,因为从2011年11月1日起,甲乙之间再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乙也没有要求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
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以及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以上规定,本案符合以上情形,确
定乙与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