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土地储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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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土地储备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0号,200 年9月 日市人民政府
第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第三条 珠海市实行土地储备制度。
珠海市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统一将政府尚未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及通过依法征用、收回、购买、交还、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备,并按照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依法供应土地。
经营性商用土地,进入土地储备库后,通过商用土地交易机构予以公开出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储备土地,包括已经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办理了土地储备相关手续,由珠海市人 2
民政府设立的珠海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代表市政府持有,并将产权登记在储备中心名下的土地。
第五条储备中心是市政府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机构,隶属于市国土资源局。储备中心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储备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及我市土地供需情况,协助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年度、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
(二)执行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和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进行土地储备。
(三)签订土地储备补偿合同,办理土地储备相关手续。
(四)管理储备土地,筹措土地储备资金。
(五)储备土地供应的策划、推广、资料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六条市国土、规划、房管、财政、计划、建设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土地储备范围包括:
(一)未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新增建设用地。
(三)政府依法应收回的土地。
(四)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五)土地使用权人与储备中心协议交还或置换的土地。
(六)国家及省规定可以储备的土地。
(七)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八条土地储备的具体操作程序,由储备中心另行制定,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公布实施。
土地储备补偿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签订补偿合同前,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如实告知有关地块的所有他项权情况。
第十条补偿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对补偿合同中涉及的地块进行开发、转让、抵押;储备中心将补偿合同送交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备案登记,限制有关地块的过户登记和抵押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包括储备土地的整理、土地的拆迁平整和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
储备土地的利用,包括对未纳入一年以内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储备土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出租等经营活动。
储备土地开发、利用的具体工作可另行委托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储备土地的供应,须经市人民政府批
准,由市国土资源局代表政府,将储备土地按照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依法供应市场。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用于土地储备成本,不得用于储备土地成本以外的经营性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土地储备资金挪作他用。
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银行贷款。
(三)计提土地储备供应总收入的2%。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成本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取得储备土地的全部费用,包括征用、收回、购买、交还、置换等方式进行土地储备时,相应发生的征地补偿、拆迁补偿、收地补偿、购买资金、依法缴纳的税费等费用。
(二)储备土地开发的全部费用。
(三)土地储备运作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储备土地供应总收入按财政资金管理方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储备土地成本。
(二)银行贷款利息和本金。
(三)总收入的2%计提进入土地储备资金。
(四)其余全部上缴财政。
储备土地利用所获的经营收入足额上缴财政。
第十七条储备中心应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的财务管理,降低土地储备营运成本,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人在补偿合同签订后,对有关地块进行开发、转让、抵押的,有关单位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人隐瞒已签订补偿合同的真实情况,骗取有关单位审批和办理转让、抵押登记的,审批文件、证件和转让、抵押登记无效,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第十九条储备中心未按补偿合同支付补偿款的,土地使用权人有权向储备中心要求按银行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违约赔偿金。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补偿合同交付土地,或者擅自处理已给予补偿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土地使用权人限期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市国土资源局可对场地予以清理,并要求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人与储备中心协议交还或置换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在签订交地补偿合同前,未如实告知有关地块他项权情况,造成纠纷的,
储备中心有权解除合同,追回已支付的补偿款,并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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