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继承权概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继承权概述
导读:本文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继承权概述,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2016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继承权概述
继承的概念
1、概念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在继承法律关系中,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为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为继承人。
2、分类
我国继承法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1)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特征:
(1)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虽然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可以受遗赠人的身份取得遗产,但不能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遗产。
(2)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只有与被继承人有特定的婚姻、血缘以及收养关系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
(3)继承权是一项财产权,现代民法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继承,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是继承权的核心内容。
(4)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继承权虽然在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身份色彩,继承人虽然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将继承权转让给他人。
(5)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
2、养老育幼原则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体现在:
(1)继承法赋予了那些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2)继承法根据继父母子女间、继兄弟姐妹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的基础,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来确定彼此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
(3)在分割遗产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者尽了主要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而那些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则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对死者生前扶养较多的,可适当分得遗产。
(4)接受遗产的继承人,在接受遗产的范围内负有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税款和其他债务的义务,放弃继承的可不负清偿责任。
4、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5、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继承权的取得
取得继承权的根据有两种: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
法定继承权的取得依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在我国有三种情况可以取得法定继承权,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赡养关系均有可能获得法定继承权。
2、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遗嘱继承权的取得是基于合法有效的遗嘱。
▲需要注意的是,遗嘱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指定遗嘱继承人。如果在遗嘱中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产,则属于遗赠的范畴,不是继承。
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拒绝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属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经他人同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溯及继承开始之时。
△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行为反悔的,由人民法院依其提出的理由决定是否予以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法院不予承认。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
人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要求主观上具有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行为,不考虑结果是既遂还是未遂。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要求主观上有争夺遗产的动机,如果出于其他动机,则不得剥夺其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注意1:如果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注意2:“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而“虐待被继承人的”,则要求“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依法丧失继承权。
当继承人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其继承权依法当然丧失。如果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发生于继承开始以后的,其丧失继承权的效力应溯及至继承开始之时。
▲在第1,2两种情形中,即使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在遗嘱中将财产指定由上述情形的继承人继承,也应当确认遗嘱中的相关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