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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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暂行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高校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所称高校学生社团,是指高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高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市委员会、市学生联合会和所属院校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高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发挥以社团联合会为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四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来源:社团自身会费缴纳,奖励或赞助(每个社团每人最低收费20元,一学年一次,不可一次性收取)。在一学年期间,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再收取社员的任何费用。其社费50%由社团自己保管(动用这笔社费的前提是,该社团的整个活动是由社团联合会批准,不得私自挪用,更不得用在不明的地方)。每个社团必须成立财务室,且每笔经费必须有发票证明并交给社联办公室保存。50%由社联保存,其20%为社团管理费(用于维护兴趣班教室和开展院级以上的社团活动,以及对优秀社团的奖励)。每个月,社团联合会会不定时对每个社团的财务室清查,如财务不对的社团,将暂停负责人在社团的一切职务,在此期间,社团一切活动由社团联合会代理,直至财务清楚为止。如有自行保管的财务未用完的社团,在期末全部上交社团联合会,由社团联合会同一保管。
第五条: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我校社团联合审查同意,报校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第七条:成立社团仲裁委员会。规定社团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必须由指导老师、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及各系正主任组成。
第二章社团的成立
第一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二)有规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规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二条:申请筹备成立高校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且确定拟定负责人的职位。
(四)社团的发展计划和学期活动总计划。
第三条:高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宗旨、活动围和活动方式;
(二)学生社团类别;
(三)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五)社团经费申报使用的原则;
(六)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社团终止的程序;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一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由社团负责人推荐3人参加;
(二)社团仲裁委员会随即抽取5%的人参加;
(三)所有社团负责人以及社团联合会负责人。
第二条:会员大会每学期一次,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三)修改社团章程
第三条: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一)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的处分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负责的社团负责人。
第五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容、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规校级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
第四章学生社团负责人及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一)负责人须加入社团联合委员会,协助社团联合会管理兴趣班。
(二)负责人须监督其财务办公室且清楚的知道自己社团的财务状况,不得私用其社团的经费,一经查证,严肃处理。
(三)负责人须按时参加由社团联合会召开的例会,不得无故迟到,旷会。
(四)负责人须在每学期最少组织一次院级及以上活动,每个月至少组织一次部活动。如无活动,社团仲裁委员会对社团负责人提出警告,给予一个月时间进行整改。若在整改期限工作毫无起色,由社团仲裁委员会召开此社团会议,更换社团负责人。
(五)负责人可为社团聘指导老师,但指导老师须坐出实质的行为,
如一学期给社团成员讲课,指导社团活动。依据老师所做的贡献,社团联合会会针对其贡献,提供相应报酬。
(六)社团联合会会在期末根据负责人的表现,做出相应的表彰和惩罚。
(七)负责人或其他人如私自挪用属于社团财务,一经举报或查证,社团联合会有权利撤去其职务,并取消评选“先进工作者”称号的资格,其社团停止一切活动,进行整顿。
第二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部成员在在享有权利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四条: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规校纪,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五条:收取社费的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成员的定期注册,并缴纳会费。
第六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七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第一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5日报社团联合会管理部门关核准。
第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