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营与合并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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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营者都受到同一项合 同规定的约束; 2.以合同规定确立共同控制。
第二节 合营者对长期投资的处
理方法
▪ 一、对共同控制实体投资的处理方法 ▪ (一)权益法 ▪ 1、定义 ▪ 2、权益法会计处理 ▪ 3、合营企业在权益法下的合并会计报表 ▪ (二)比例合并法 ▪ 1、定义 ▪ 2、主要适用 ▪ (三)权益法与比例合并法的比较 ▪ (四)比例合并法与全面合并法的比较
第六章 企业合营与合并会计报表
第一节 企业合营概述 一、合营企业与联营企业、附属企业的区别 (一)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
合营企业的企业。 当某一企业或个人拥有另一企业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
,通常被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可 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此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当确认为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 大影响: (1)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 (2)参与政策制定过程。 (3)互相交换管理人员。 (4)依赖投资方的技术资料。 (5)其他足以证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方式一,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方式二,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方式三,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2.间接控制
一方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从而形成的控制权
。可以分为通过间接投资实现的控制和通过其他方式实现的间接控制

3.直接控制与间接控制的结合
(二)合营者从合营企业购买资产
➢ 1.合营者购买的资产如果已经销售给独立的第三 方,在合营者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应该确认属于合 营者权益的那部分损失或收益。 2.如果购买的资产由合营者保留,作为自用资产 ,则在合营者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合营者所 占产生于该内部交易的收益份额不应确认。 3.如果该内部交易产生损失,应采用同样的处理 方法;但是该损失如果代表了流动资产可变现净 值的降低或非流动资产的永久性贬值,在合并财 务报表中应该确认为由合营者承担的那部分损失 。
(二)附属企业即子公司
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这里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 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收益。包括以下三 种类型:
1.直接控制
(1)通过一方拥有另一方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比例来确定。 (2)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或其他方式实现的直接控制。 (3)通过其他方式实现的控制。
➢ 1.交易当期的抵消 ➢ (1)合营者向合营企业销售固定资产时:
四、对合营来自百度文库与合营企业之间内部 交易的抵消
➢ (一)合营者与合营企业之间存货的内部 交易的抵消
➢ 1.合营者向合营企业销售存货 ➢ (l)内部交易额的抵消。 ➢ (2)期末存货中尚未实现利润的抵消。 ➢ (3)期初存货本期对外销售后未实现利润
的抵消。 ➢ 2.合营企业向合营者销售存货(三种情况)
(二)合营者与合营企业之间固定 资产内部交易的抵消
2.合营企业不同于附属企业即子公司。母公司对 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即使 是非全资子公司,其他的投资者对企业的经营决 策和财务决策也没有控制权。而在合营企业中, 参与合营的各方对合营企业都具有共同的控制权 。
二、企业合营的形式及其会计问题
(一)共同控制经营 (二)共同控制资产 (三)共同控制实体 都具有合营的以下特点:
我国在运用比例合并法时,应注意以 下几个问题:
▪ (1)只有出于共同控制之下的合营实体,才使用 比例合并法。 (2)合营者对合并企业的投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 会计核算。 (3)考虑重要性原则及满足会计成本与效益关系 ,以及合营实体有存在合伙、有限责任公司、非有 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应规定一定标准以决定是 否采用比例合并法,如合营实体的经营规模、合营 者在合营实体权益中占合营者总资产的比例等指标 。
第三节 比例合并法及其运用
➢ 一、比例合并法的基本程序 ➢ 二、对合营企业投资的抵消
1. 期初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和合营企业期初所 有者权益中合营企业应享有部分的抵消。抵消分 录为: ➢ 借: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年初未分配利润 贷:长期股权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 2.本期享有的投资收益和对合营企业投资的 抵消。
二、比例合并法在我国的实际应用
▪ 1、我国合营实体会计实务 在实务中,我国企业通常的做法是采用权益法处理和报告合 营者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 2、对合营企业的会计处理和报告改权益法为比例合并法。 3、权益法改比例合并法的好处:
▪ (1)不仅可以通过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划清联营企业 与合营企业的界限。 (2)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度,使得集团公司母公司 的股东通过合并会计报表:了解母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的财务 状况与经营成果,了解作为合营者的母公司在合营企业中属 于自己的资产、负债和经营收益的份额。
三、合营者与合营企业之间内部交 易的处理
➢ (一)合营者向合营企业销售资产 ➢ 1.合营者向合营企业销售的资产,如果合营企业
已经销售给独立的第三方,则应确认销售的全部 损失或收益。 2.如果合营企业作为自用资产,则在合并财务报 表中只能确认归属于其他合营者权益的部分收益 ,而属于合营者权益的那部分收益则不应确认。 3.如果产生交易损失,应该按同样的方法处理; 但是由于流动资产可变现净值的降低或非流动资 产永久性贬值而产生的销售资产的损失,根据稳 健原则,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为全部损失。
一方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三)合营企业
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 控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 投资建立的企业,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 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 定。
合营企业与联营企业、附属企业之
间的区别:
1.合营企业不同于联营企业。投资者对联营企业 只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 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而不具有控制 权;而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 具有控制权,虽然这种控制权是共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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