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医疗机构医保目录药品第一批集中招标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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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编号:SH-YP2013-4
中国·上海
二○一三年十一月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上海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医保目录药品(第一批)
集中招标采购投标邀请函
(编号:SH-YP2013-4)
(投标人名称):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工作机构)为本市所有二、三级公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施《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部分药品及相关服务的集中招标采购,现邀请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招标品种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的抗微生物药物、抗肿瘤药物和神经系统用药物(第一、二类精神药品除外)。具体招标品种目录见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信息网()。
二、投标资格
招标品种目录范围内的国内上市药品,不包括SH-JY2010-1全市范围中标药品(指已中标的企业、品规及包装)和SH-JY2012-1、SH-JY2013-1、SH-JY2013-2、SH-JY2013-3中标药品(指已中标的企业、品规及包装)。
三、采购周期:从中标结果执行日起至下一轮同品种集中采购中标结果执行日止。
四、招标文件获取办法
1、领取电子编号和登录密码:凡参加本次投标的生产企业以及其委托的投标企业,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药品生产企业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于2013年12月2日至2013年12月20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4:00;节假
日除外)至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上海市成都北路408号101室)领取电子编号、登录密码及办理有关投标事宜。
电子编号是企业投标的唯一标识,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将不接受未领取电子编号的企业投标。
2、下载招标文件:使用电子编号和登录密码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投标信息申报系统》(以下简称《投标信息申报系统),登录链接见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信息网首页)下载。
五、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地点
1、投标药品信息上传时间:投标企业应在2013年12月25日前使用电子编号和登录密码通过《投标信息申报系统》上传投标药品信息。
2、投标一览表和外省市中标价格信息表递交时间:2013年12月26日8时至12时;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蔡伦路333号(张江创新港)。
3、纸质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3年12月27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4:00);地址:上海市成都北路408号。
A 说明
1.定义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指本市所有二、三级公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采用集中招标采购方式以相同的价格购买药品和伴随服务的行为。
“招标人”是指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本市所有二、三级公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投标人”是指向招标人提供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在国内未设立生产企业的进口药品可委托药品经营企业作为投标人。
“受委托投标人”是指受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参加投标的经办企业,受委托投标的经办企业必须是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经营企业。
“配送企业”是指向招标人提供药品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
“工作机构”是指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投标邀请函中所述项目的药品及相关服务。
3.基本原则
公正、公平、公开;
廉洁和诚实守信;
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保障药品供应,兼顾其他需求;
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医疗、医保事业和医药产业共同发展。
B 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
4.合格的投标人
投标人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2)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能力;
(3)有依法缴纳税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药品生产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标药品中标后,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必须递交生产企业加盖公章的中标药品保证供应承诺书(详见附件),不能履行中标药品保证供应承诺书的生产企业,将取消中标药品的中标资格,并列入“违规名单”,且取消该生产企业下一轮投标资格。
受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参加投标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出具药品生产企业授权书。
投标人可对本招标文件“投标邀请函”中所列的所有药品进行投标,也可只对其中一种或几种药品进行投标。同一企业同品种药品的不同规格与包装只能由一家企业投标。出现两家企业投标时,由生产企业出具书面证明确定一家投标企业。
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的,可对本招标文件“投标邀请函”中所列的所有药品进行投标,也可只对其中一种或几种药品进行投标,但只允许一次投标,若出现同一企业两次投标的,工作机构只接受一次投标。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5.中标药品的配送
中标的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提供满足所有招标人临床用药需求的药品供应能力。
中标品种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且具备24小时内向本市医疗机构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直接配送。供货主体必须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负责。
委托配送的双方签订委托协议并送至工作机构备案。电子委托协议在指定
的网上填报(详见首页)。
在药品采购过程中,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要配合医疗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开展相应的索证验证工作。
6.合格的药品
投标人所提供的必须是由其生产或代理的合格药品,并能够按照药品买卖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效期及时供货。
C 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构成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药品及相关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构成如下: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人须知
(3)通用合同条款
(4)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8.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澄清要求,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邮件)通知工作机构。工作机构将予以答复,对澄清要求的答复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工作机构对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以书面形式答复,并通知所有投标人。对书面答复之外的其他答复不应成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
9.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工作机构可主动修改招标文件,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可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修改内容提出澄清要求。
为保证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研究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