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模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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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View
金融视线 |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165
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模式的选择
张婉莹
安徽财经大学 安徽蚌埠 233000
摘要:关于金融科技监管问题,目前的研究结论主要是采用规则监管,提前制定规则,但是这种监管方式无法适应金融科技行业的快速发展,存在监管空白,且成本较高。

本文结合我国整体监管模式及金融科技行业发展现状,从金融科技监管范畴,监管成本以及风险识别能力方面进行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调适性监管一、引言
随着金融科技企业的兴旺发展,金融领域风险因素不断增加。

企业数量快速增长,巨额资本的聚集,迫使监管部门加强对金融科技行业的监管,防控风险,维持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在我国,最早提到金融科技监管概念的文章出现在2000年,但由于当时我国金融科技项目较少,识别到的风险也比较少,在政策建议方面主要强调发挥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

此后的文献中,大多围绕加强金融科技行业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发挥中国人民银行的作用进行金融科技监管。

直到2014年,我国金融科技企业数量爆发式增长,发展速度加快,有关金融科技监管文献中对于现状的分析也变得全面,包括理清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国内外金融科技行业现行监管模式的比较,以及金融科技监管成本的分摊问题等。

同时,政策建议与之前相比也更加多样,例如借鉴英国的“监管沙盒”模式,美国的“无异议函”政策,采用更灵活的监管模式,适应高速发展的金融科技行业。

但是,金融科技监管的范畴并没有明确定义,而且,在政策建议方面更多的是参照国外现行模式,没有考虑该模式是否适应中国金融科技市场的发展状况。

目前,我们应区分清楚金融科技与科技金融概念的差异,确定金融科技监管的对象,同时结合我国市场现状,政府、监管部门、金融科技企业多主体共同发挥作用,设计并完善我国的金融科技监管模式。

二、金融科技监管研究现状
(一)美国的“无异议函”政策
“无异议函”概念最早是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1936年提出,目的是鼓励其工作人员进行非官方释疑工作,属于咨询程序的一部分。

由于美国法律体系复杂,许多金融科技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存在顾虑,担心因违反法规而受到处罚。

于是在2016年,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提出“无异议函”政策,宣布对可能使消费者受益的创新性金融产品采取“无异议函”政策,减少金融科技公司对监管的顾虑,鼓励创新。

但是,该政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随时取消。

在鼓励创新的同时,维护金融科技市场的秩序。

(二)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的“监管沙盒”模式
“监管沙盒”模式最初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提出,该模式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在未获得金融牌照的情况下,进入“监管沙盒”试运营,测试新开发的金融产品,期限最长可达6个月。

在试运营期间,企业将获得更为宽松的“监管环境”,并根据测试结果判断该产品是否可以投放市场。

此种模式主要针对初创企业,而对于已获得金融牌照的企业,监管局会出具“无异议函”,并提供个别政策辅导,从而促进创新业务的开发。

新加坡、澳大利亚纷纷效仿英国,实行“监管沙盒”模式,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完善。

例如,新加坡明确规定了放松监管要求的范围,以及“沙盒”终止运行的条件;澳大利亚则是提出高管资格合规指导政策作为补充,帮助企业熟悉监管要求,找到符合条件
的管理人员。

(三)我国的金融科技监管模式
从整体上看,我国金融行业采取分业监管模式,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监管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国人民银行在监管中起主导作用。

金融科技行业中按照企业性质划分其所属监管部门。

在金融科技行业,我国现行监管模式为命令—控制型监管,将所有行为规则事先制订好,各公司要执行命令,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属于静态监管。

一旦行业出现新变化,监管部门要修订现有制度,企业也要及时熟悉、掌握新政策,据此调整经营方式。

该模式目前仍处于发展状态,监管当局根据国际形势和我国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完善监管方式。

三、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存在的缺陷
(一)金融科技监管范畴不明确
从金融科技的概念来看,金融科技是借助科技手段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的产业,具体产品应包括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云、区块链、AI等等。

而科技金融是以金融为落脚点,利用金融创新为科技创新创业提供服务的金融业态或金融产品,具体包括投贷联动、科技保险、科技信贷、知识产权证券化、股权众筹等等。

在实际监管过程中,上述概念区分不清,导致金融科技监管范畴模糊,属于科技金融产业的企业纳入了监管范畴,还有许多属于金融科技行业的企业处于监管范畴外。

这和我国现行的金融分业监管模式有关,在分业监管模式下,行业性质与监管部门相对应,但许多新兴的行业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存在监管真空。

由于金融领域跨境展业现象严重,一个行业出现问题,通过蝴蝶效应的传导,会快速传播到其他行业、地区,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二)现行模式过于被动,且监管成本高
我国目前的金融科技监管模式属于被动监管,监管部门在发展初期,制订完整的行业行为准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准则的要求,当企业违反准则规定时,监管部门会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轻者罚款,重者停业整顿。

但是准则无法覆盖全部的风险,而且在行业向前发展的过程中,还会产生新的风险,与之相对应的政策却无法及时更新,造成政策与形势不匹配,直到行业的发展出现问题时,监管部门再调整监管政策。

这种监管模式的灵活性较差,无法适应金融科技行业的快速发展。

同时,这种监管模式执行起来企业的合规成本太高,提高了行业的准入门槛,限制了新竞争者的加入。

对于初创企业来说,会占用大量资金,使企业创新业务发展受限,导致监管与创新之间出现失衡。

(三)风险识别能力不强
金融科技的不断创新,带来了许多新的风险,但监管部门很难及时识别风险,原因在于:首先,金融科技的核心是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依托庞大、相互关联的信息系统,大量的信息流,复杂的信息结构使风险识别变得困难,增加了监管难度。

其次,由于大量
DOI:10.14097/ki.5392/2019.05.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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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业166央行降调存款准备金率的影响
周 琳
东北农业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 150030
摘要:中央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核心,一直起着宏观调控经济的作用。

通过货币政策工具对存款准备金率进行调整,自2011年12月起,我国不断地对存款准备金率进行下调,从而增加市场资金供给,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018年10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降低1%的存款准备金率,释放增量资金7500亿元。

关键词:央行:降调:存款准备金率
金融业务无需通过中介,而是供求双方直接交易,金融行业去中心化和金融脱媒趋势明显,这种现象一方面导致大量未受到严格监管的企业以此为契机进入金融科技行业,另一方面使得许多交易活动脱离了央行清算体系,增加了交易各方的风险敞口,总体上提高了风险监测和管控的难度。

最后,在行业中还存在企业开发监管体系之外的金融创新业务的现象,变相逃避监管,形成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

四、金融科技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监管职责范围,加强行业自律
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可以沿用现有的监管机构,无需设立新机构,我国金融科技产业中发展最为突出的是互联网和移动支付产品,可以根据企业经营范围、股权和债权的构成情况等因素确定企业性质,划分给相应监管部门,防止出现监管空白。

2017年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委员会成立,监管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不要让金融科技委员会流于形式。

利用自律组织进行监管,一方面,可以完善金融科技行业的监管体制;另一方面,由于自律组织对行业的经营活动更熟悉,对违规问题把握准确,行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利用市场规则及时解决,监管效率更高。

加强行业自律有利于规范同业竞争,抵御行业风险,增强行业整体在国际中的竞争能力。

(二)利用监管科技,实行调适性监管
调适性监管是指根据行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市场状况,实行不同的监管政策。

在行业创新性不强时,监管部门应积极鼓励、支持金融科技创新,借鉴英国的“监管沙盒”模式,给予企业一定的试错空间,同时,利用多元化的监管手段和工具防控创新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这种监管方式灵活性较强,能够适应金融科技行业风险的多样性。

但是,这不意味着放松监管,恰恰相反,监管部门要提高警惕,发挥互联网的强大功能,完善网络监管系
统,设定行业内主要金融产品的风险指标,并确定安全区间,对于产品占市场份额较大的企业应单独分析,防范蝴蝶效应。

在产品投放市场前,先进行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对于风险达到甚至超过区间上界的金融产品应先经历“沙盒”试运行,合格后再投放市场,而不是直接叫停,促进创新与监管均衡发展。

系统内的指标要及时更新,与行业发展相匹配。

利用监管科技是未来监管发展的大势所趋,与行业准则相比,这种方式政策时滞短,节省了人力成本,整体来看,监管成本得到改善。

(三)加强信息披露,培养监管人才
针对风险识别能力不强的问题,需要同时改革企业与监管部门。

首先,企业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监管部门和公众披露所开发产品的风险与收益,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金融科技行业的服务对象集中于小微企业,低收入人群等,披露公司信息可以弥补这类群体金融业务经验较少,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较低的缺陷,同时解决由于大量金融科技业务通过互联网完成导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消费者的资金安全。

其次,注重培养新型监管人才,加强专业技术方面的要求,监管工作人员应熟悉行业运行状况,关注各国的监管措施,提高学习能力,尽快形成一支适应金融科技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

参考文献:
[1]阮荣强.强化金融科技监管势在必行[J].金融电子化,2000(6).[2]王慧.履行中央银行职能 强化互联网金融科技监管[J].时代金融,2014(11).
[3]唐莉,程普,傅雅琴.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沙盘”[J].中国金融,2016(20).
作者简介:
张婉莹,安徽财经大学本科在读。

一、存款准备金的含义及分类
(一)存款准备金的含义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结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两部分。

(二)存款准备金的分类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就是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这个比例是由中央银行决定的。

超额存款准备金是金融机构除法定存款准备金以外在央行任意比例存放的资金。

(三)存款准备金的设立意义
存款准备金的设立主要是为了防范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确保在遭遇储户大量取现时,银行能具有一定的清偿力,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险投资者利益,确保在银行破产或倒闭时可以减少损失。

准备金的多少直接影响着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二、我国的存款准备金政策
(一)我国的金融监管格局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形成了“一行三会”的格局,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执行中央银行业务,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它的职能是由其性质所决定的,一般来讲,我们通常把中央银行的职能概括为三方面:
1.发行的银行。

我国中央银行具有发行货币的职能,是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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