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肉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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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肉干标准.
洪雅县笑笑食品厂企业标准
笑笑牛肉干日发布11月212016年发布:洪雅县笑笑食品厂范围 1
本标准规定了笑笑牛肉干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储存和召回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厂生产、销售的以洪雅本地优质瘦牛肉为原料,经过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煮制切块,炒制,烘干而成的笑笑牛肉干。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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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2/258 辣椒粉质量安全标准
GB 317 白砂糖
GB 17238 鲜、冻分割牛肉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461 食用盐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T 13662 黄酒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907 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
GB 1905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
GB 8273 食品添加剂异抗坏血酸钠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9303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T 9695.15 肉与肉制品水分含量测定GB/T 5009.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
GB/T 9695.11 肉与肉制品氮含量测定
GB/T 9695.7 肉与肉制品总脂肪含量测定GB/T 9695.8 肉与肉制品氯化物含量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SB/T 10389 肉与肉制品中山梨酸的测定1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7]第75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技术要求 3
2
原料 3.1
牛肉应符合GB 17238的规定。
3.1.1
辅料 3.2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2.1
的规定。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 3.2.2
的规定。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3.2.3
黄酒应符合GB/T 13662的规定。
3.2.4
GB/T 8967的规定。
味精应符合 3.2.5
辣椒粉应符合 DB/458的规定。
3.2.6
的规定。
亚硝酸盐应符合GB 10973.2.7
GB 1905的规定。
山梨酸应符合 3.2.8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3.2.9
食品添加剂 3.3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3.1
的GB2760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 3.3.2
规定。
感官要求 3.4
应符合表1的规定。
感官要求 1
表3
五香麻辣
,同一品种的呈块状(片、条、粒状簿、长短、大小基本均匀,表面可带有形微绒毛或香辛呈黄色或褐色、呈红褐色或棕
色色,色泽基本一致均致、均具有该品种特的香气和滋味,味的香气和滋味味滋味与美醇厚,甜咸适中美醇厚,麻辣适中回味浓回味浓
无肉眼可见杂杂
理化指标 3.5
的规定。
应符合表2 理化指标 2
表
项标目指
水分/(g/100g) 20
≤
)10
g/100g(/肪脂 4
31 g/1005
氯化物(以氯化钠计g/100 34
g/100 0.5mg/kP 0.05mg/k mg/kC0.1 计总汞(H0.05mg/k mg/k30 0.075
g/k≤5
微生物指标 3.6
应符合表3的规定。
微生物指标 3
表
菌落总/(cfu/g)
10000
大肠菌30/(MPN/100g)
≤
致病菌 (沙门氏菌、志贺氏不得检出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
号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3.7
应符合GB 19303的规定。
检验方法 4
感官检验 4.1
按感官指标在自然光进行目测、鼻嗅及品尝。
6
理化指标检验 4.2
水分:按GB/T 9695.15规定的方法测定。
4.2.1
规定的方法测定。
脂肪:按GB/T 9695.74.2.2 蛋白质:按GB/T 9695.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规定的方法测定。
氯化物:按 GB/T 9695.84.2.4
总糖:按GB/T 5009.8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
规定的方法测定。
铅:按GB/T 5009.12 4.2.6 规定的方法测定。
GB/T 5009.11 无机砷:按 4.2.7
镉: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4.2.8 规定的方法测定。
总汞:按GB/T
5009.174.2.9
亚硝酸盐:按GB/T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
4.2.10
规定的方法测定。
山梨酸:按SB/T 103894.2.11 微生物检验 4.3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4.3.1
规定的方法测定。
GB 4789.3大肠菌群:按4.3.2
4789.10GB 4789.5GB 致病菌:按4789.4、GB/T 、4.3.3
规定的方法测定。
净含量 4.4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7
检测规则 5
组批 5.1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抽样 5.2 随机按表4抽取样本,并将1/3样品进行封存,保留备查。
抽样表 4
表
样本数量/包批量范围/包
≤6 1000
1001-3000 7-12
≥13-21
3001
检验 5.3
出厂检验 5.3.1
产品出厂前,须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包装、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型式检验 5.3.2
8
型式检验应定期进行,每半年至少一次,有下列 5.3.2.1
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型式检验:
产品的原料、配方、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a)产品质量时;
新产品定型时;b)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c)
6个月恢复生产时;更换设备或停产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时。
e)
型式检验项目 5.3.3
、本标准中3.43.5、3.6中的全部项目。
和3.7判定规则 5.4
出厂检验判定与复检 5.4.1
规定的项目,判为合格品。
全部符合
5.3.15.4.1.1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微生物项目除外)不符合 5.4.1.2
本标准,可以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该项目的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的,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不得复检,5.4.1.3
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型式检验判定与复检 5.4.2
9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的,判为合格品。
5.4.2.1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两项(微生物项目除外)不 5.4.2.2
符合本标准,可以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不得复检,5.4.2.3
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
标签和标志 6.1
和《食品标识GB 7718产品包装标签、标志应符合管理规定》的规定。
包装 6.2
内包装采用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 9688标准的要求。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运输 6.3
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运输时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有腐蚀的贷物混装。
运输过程中应防挤压、防雨、防潮、防晒,装卸时应轻搬、轻放。
贮存 6.4
10
成品在常温常湿的库内保存,成品库应清洁、卫生、通风、干燥,不应兼存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并防止阳光直接或间接照射。
保质期7
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10个月。
召回8
应符合《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规定。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