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3号解读: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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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对税务部门规章集中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共涉及4个内容,本文就其失效或废止的原因作一些分析,以便读者朋友做好相应的政策对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
一、《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至第八条(国税发[1992]137号)
国税发[1992]137号由于发布的时间已算久远,其内容已几乎完全与当前实际和现行税法相背离,全文失效也没有影响。
只是由于《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没有失效而技术性的采用了条款失效处理办法。
但是,国税发[1992]137号第三条关于亏损弥补的规定由于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相符,本应予以保留而作了失效,其原因是工作失误还是另有考虑就不得而知了。
现行税法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同时,国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的印花税又单独做了规定,对于买卖、继承、赠与等行为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上市公司按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目前按照1‰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因此,国税发[1992]137号第九条亦应归于失效。
二、《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三条,第四条(国税发[1993]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