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权制衡与议行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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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分权的概念:
分权(Separation)意指政府权力在机构、职能、人员三个因素上的分立。
分权的三个因素:
首要因素是将政府机构区分为三个范畴: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第二个因素是指一切政府活动都可被分类为立法、行政和司法职能的行使,每一种职能应当单独委托给适当或“恰当”,的政府部门。 第三个因素是“人员分离”,即政府的三个部门应当由相当分离和不同的人群组成,而且成员身份没有重叠,也就是说政府职能必须分别握于不同的手中以保障公民自由。
制衡的概念:
制衡(check and balance)则是由分权学说中派生出的另一个因素,它与分权学说相伴而生并进而成为西方宪政理论中另一重要理论。其意为:如果遵循关于机构、职能和人员的分立,那么政府的每个部门都将成为对其他部门行使专断权力的制约,并达到各部门权力的平衡与协调。于是便向分权学说注入“对权力行使实行一套积极限制”的观点。因此,分权制衡就是把国家权力按其性质和作用分为相对独立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和不同人员掌握并使各种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平衡这一近代意义上的分权制衡理论在西方世界源远流长。
编辑本段文化背景
尽管分权制衡思想在古希腊古罗马就已经萌芽,但真正形成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并经受社会实践的检验,还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
分权思想产生的原因:
一方面是通过阶级分权达到制约权力的目的; 另一方面是通过分权实现管理的科学化。
分权制衡的内涵:
阶级分权表现为资产阶级在取得经济上的统治地位后,要求在政治上与君主分享政治权力,进而最终夺取政治权力的意愿。管理的科学化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具体说来,它反映了国家机器发展到资本主义时期更庞大、更复杂而需要分工的要求。这时期的阶级分权色彩逐渐淡化,逐渐从政治领域渗透到其他领域,演化成为一种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深入到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因而,许多组织在构建其领导体制时不得不考虑并体现这一管理精神。分权作为一种政治思想,首先,它是为资产阶级的阶级利益服务的,也是资木主义社会化人生产的产物,它较之于以专制为核心的封建集权思想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和进步性。反过来,它又促进了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其次,分权思想凝聚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理想,有利于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发展。在民主社会里,政府的力量与民间的力量均衡发展,正是因为这一均衡力量的存在,从而使得政府与民间力量形成了互补
权
制衡原则监督的作用
表面上看,制约和监督政治权力有可能使权力分散,降低效率但实际上,制约和监督政治权力可以杜绝胡乱决策,避免错误决策;即使发生决策错误,制约和监督机制也可以作为一种纠错机制而起作用这样一来,从长期看,在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情况下决策效率更高。另一方面,制约和监督权力使权力循着合理合法的轨迹行使,避免在非法的轨道上浪费能量,从而保证政府职能实现,保证办正事的效率高和反方向的效率低。另外,对权力进行监督还能及时发现权力行使和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或取得的绩效,从而在正确事实的基础上奖优罚劣,激励权力发挥更大的作用。总之,无论是为了发挥权力的能动作用还是防止权力的破坏性,都有必要制约和监督政治权力。
分权制衡原则在西方国家被普遍接受,所以应该说它是一项重要的人类文明成果,一个国家现代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就在于是否实行这项原则。为什么这项原则能够被人们广为接受呢?就是因为分权制衡原则体现了较高层次的权力理性化的程度。更进一步地说,分权制衡原则是体现责任制度精神的一项主要措施。
分权制衡原则主要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其中一个方面的意义是分而制之,多元委托,从而防止尾大不掉现象的发生。并且通过各元之间的相互制衡以防止因为再度发生集权而再度发生尾大不掉现象。其中另一个方面的意义是通过制衡实现各元之间的相互监督,从而防止滥用权力和渎职现象的发生。
如果目前尚应坚持一党制,那么我国应该实行由人大和政协所构成的议会与由党中央和国务院所构成的政府之间分权制衡关系的制度。在这点上有些类似于法国的政体,这是一种兼有内阁制与总统制两种政体特征的政体形式。
议行合一
中国特色
中国人民吸取国际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建设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具体实践,创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中国国家机构,就是议政合一的国家机构。 议行合一的本质不在于国家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在机构上是否同一,而在于权力关系上是否同一。换言之,机构上同一固然是议行合一,机构上不同一但只要权力上同一依然是
议行合一。
中国国家机构设置主要遵循三个原则
1.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主要是通过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出来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或人民代表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它享有立法以及组织国家机关,对国家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等权力。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自人民,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进行活动,集中人民的意见和意志对国家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制定各种制度和法律。
2. 议行合一的原则。
(1)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制定法律和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作出决定,其他国家机关负责执行。
(2) 各级人民代表必须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接受群众监督,收集群众意见,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审议和决定重大问题,把广大群众的意见变成国家的法律和决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人民代表又回到群众中去,在各自的岗位上带头并监督执行国家的法律和决定。
(3) 人民代表既是立法者又是执行者,他们亲自工作,亲自执行自己通过的法律,亲自检查在实际生活中执行的结果,亲自对选民负责,体现了议行合一原则。
3.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主要表现为: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在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关系上,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制定法律和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同时在这个前提下,对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的领导权有明确的划分,使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之间有合理的分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既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能使各国家机关协调一致地工作,使国家的各项工作有效地进行。
(3)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在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职权划分上,一方面必须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在国家事务中,凡属全国性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决定的重大问题,都由中央决定,地方必须服从中央,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上级机关的决议、指示,下级机关必须执行。另
一方面赋予地方国家机关管理本地区的经济、文化等社会事务的权力,凡属地方性的问题,由地方国家机关自主安排和处理,以利于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并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创造性。
议行合一制
立法权和行政权属于同一个最高权力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从属于立法机关,仅是立法机关的执行部门的政体形式和政权活动原则。与三权分立制度相对。
现代议行合一制的雏形是1871年法国的巴黎公社。巴黎公社委员会是统一掌握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认为是议行合一制。
议行合一制的基本特征是:①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②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各自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不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权,不受它们的制约,只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选举、决定、罢免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就自己的工作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赞同29| 评论(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