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国际法上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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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国家类型
• (三)一定的政权组织 政权组织,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所有国家机关,是执行国家职能 的机构,对内行使统治权,对外代表国家进行交往。没有一定政权组 织的社会不能成为国家,但政权组织的性质和具体形式如何,不影响 国家的存在。另外,在一个国家被非法占领,该国政府成为流亡政府, 无法对被占领的领土行使政府权力的情况下,根据传统国际法会认为 该国已经灭亡,但根据现代国际法,在集体安全制度下,该国的国际 法主体资格仍然是存在的。
第3章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国家类型
被保护国,指通过条约将其重要的对外事务交由一个强国处理 而处于该强国保护之下的国家。
一般而言,被保护国保留国内问题的决定权,重要的对外 事务则交由保护国处理。
但是,被保护国并不是保护国领土的一部分,它仍然是国 际法主体。因此,在保护国与第三国的战争中,被保护国不是 作战的一方;被保护国的国民虽然享受保护国的外交保护,但 通常也不具有保护国的国籍。
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一定自 治权的实体组成的统一国家。国家 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有统一的武 装力量,并且有统一的最高权力机 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联邦制 国家与其联邦成员依据宪法划分它 们之间的权限,联邦成员具有比单 一制国家的地方行政单位较高的自 主权或自治权;联邦制国家的联邦 和地方有不同的立法、司法和行政 系统。联邦制国家的各成员的国际 地位并不完全相同。一般而言,联 邦制国家构成单一的国际法主体, 全部对外交往权集中于联邦政府, 由联邦政府统一行使对外交往权, 各联邦成员不是国际法主体,不能 独立与别国进行交往、缔结条约或 互派外交使节 。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国家类型 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教师:郑州大学法学院 吴定喜
第3章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国家类型
• 一、国家的要素 • 国家是指居住在特定领土上的居民在一个主权政府下组成的
政治实体。 • (一)永久的居民
国家是居民组成的实体,有了一定数量的永久的居民,才能 形成稳定的经济和政治结构,从而组成国家。至于居民数量 的多寡、民族和种族的构成状况,则不影响国家的存在,不 影响它们在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十几亿人的中国,七千人 的“微型”国家瑙鲁,都是国际法上的国家。 • (二)确定的领土 领土是一国居民定居和生存的地方,是国家赖以存在和发展 的物质基础,也是一国主权活动的基本空间。有了确定的领 土,居民才能聚居并生产,国家才可有效地进行管理和统治。 至于领土的大小、领土的周围边界是否完全确定,则不是决 定国家能否存在的条件,如摩纳哥只有1.5平方公里的领土, 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国家的资格。
义务的主权国家。 • 条件:自愿承担永久中立的义务;其他国家承诺并保证该
国的永久中立地位,一般由若干强国通过缔结条约予以保 证。 • 永久中立国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结果,使永久中立国在与 战争有关的权利方面受到一定限制,但是,由于永久中立 国承担永久中立义务而放弃的权利是自愿的和有限的,所 以,不影响其主权国家的地位。
第3章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国家类型
根据享有主权的程度不同
独立国是指不附属于任何国家、在对外关系中能够自己做主的国家。
附属国,是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丧失对外关系的自主权,从而丧失 部分主权的国家。一国在外交政策上附随另一国,并不能得出附属国 不是独立国的结论。 可分为附庸国和被保护国
附庸国,是指在对内事务上仍然享有一定自治权,而其对外事务完全或 主要由另一国家来管理的国家。 “宗主国” “宗主权” 宗主 国与附庸国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按照宗主国的国内法形成的。附庸国现 象在古代就有,在近现代也有存在。
• (四)主权 主权是国家区别于人类社会其他组织的基本特征,是国家所固有的在 国内的最高权和在国际上的独立交往权。在一个地域之内,尽管有一 定的政权组织,有定居的居民,但如果没有主权,只能是一个国家的 地方行政单位或殖民地,而不构成国家。
1.定居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一类型
第3章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国家类型
• 永久中立义务: • (1)在战争与武装冲突问题上,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也不得参加他国
的战争,不得为他国提供准备、发动和进行战争的任何条件。任何主 动进行或参与战争的行为都是与永久中立地位不相容的。但如受到其 他国家的武力攻击时,则有权进行自卫。 • (2) 在缔约权的行使方面,永久中立国不得订立与其中立地位相抵触 的条约或协定,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御协定等,不得参加任何军 事集团或联盟。 • (3)在领土的利用方面,永久中立国不得在其领土内做出任何与其中立 地位不相称的行为,如不得允许在其领土内建立军事基地,不得允许 外国军队过境等。 • (4)在国际关系中,不得参加对他国的经济抵制或经济封锁,不得接受 附有损害其中立地位的任何条件的援助。
历史上,突尼斯曾经是法国的被保护国,朝鲜曾经是日本的 被保护国,埃及曾经是英国的被保护国。保护关系是帝国主义 和殖民主义国家的侵略政策造成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绝大 部分被保护国都成了完全独立的国家。
第3章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国家类型
• 永久中立国 • 定义:是指根据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自愿承担永久中立
19世纪中期在土耳其宗主权之下的埃及和保加利亚。安道尔是9世纪时查 理曼帝国为防范摩尔人的骚扰而在西班牙边境地带建立的小缓冲国。 1278年,法国、西班牙两国缔结和约,对安道尔分别享有行政统治权和 宗教统治权,双方均有权任命自己的代表和接受象征性贡金,对外关系由 法、西两国代管。1993年,安道尔全民公决通过了新宪法,宣布建立主 权国家。6月3日,安道尔与法国和西班牙签署合作协议,法、西两国宣布 承认安道尔为主权国家并同其建立外交关系。7月28日安道尔加入联合国。 从此,附庸国现象完全消失了。
二、国家的类型
国家结构形式不同
联邦制国家 单一制国家
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 单一主权的国家,其特点是 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 拥有单一的宪法和单一的立 法、行政、司法系统,例如, 中国、法国、日本等。在对 外关系中,单一制国家由中 央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外 交权,地方政府不经中央政 府特别许可,无权对外进行 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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