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公平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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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平问题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之一,参加本文研究的还有李宁、梁泳梅、隋鹤、王贵民、刘帆、李振军、董玉坤、喻敏。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把实现社会公平放到了突出的地位。回顾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社会公平问题的有关论述,对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社会公平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介绍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社会公平的有关论述。

一、社会公平的历史性和相对性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指

出了社会公平的历史性和相对性。

(一)社会公平的历史性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社会公平是个历史范畴,具有历史性,而不是一个永恒的范畴;一个社会的公平观念是由这个社会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不同社会生产方式中的公平观念是不同的。

恩格斯指出:公平不是先验的、决定经济关系的东西,恰恰相反,它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人们关于

公平的标准是随着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1](P310)

“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关系,而这种历史关系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

平等观念什么都是,就不是永恒的真理。”[2](P117)

恩格斯还说,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

的表现。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观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专区法也是破坏永恒公平的。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

异”。

[1](P310)

马克思曾用反问的语气说:“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

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

[3](P301)

(二)社会公平的相对性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还指出,社会公平是个相对的范畴,具有相对性,而不是一个绝对的范畴。

恩格斯指出,公平是相对的,并没有绝对的平等。他说:“在国和国、省和省、甚至地方和地方之间总会有生活条件方面的某种不平等存在,这种不平等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是永远不可能完全消除。阿尔卑斯山的居民和平原上的居民的生活条件

总是不同的。”[4](P8)

他曾严厉地批评米尔伯格在公平问题上的历史唯心主义观点,但是他认为米尔柏格所说的公平“一个人有一个理解”这句话是“正确”的[1](P310)。

列宁认为公平具有相对性,绝对的平等并不是公平。他指出:“任何权利都是把同一标准应用在不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公平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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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人身上,即应用在事实上各不相同、各不同等的人身上,因而‘平等的权利’就是破坏平等,就是不公平。”[5](P88~89)

斯大林认为,公平并不是平均主义。

“平均主义是平分一切财富的心理。平均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是毫无共同之处的。”[6](P105)他还认为,“在需要和个人生活方面的平均主义是一种反动的小资产阶级的谬论”,指出,当时俄国所能达到的平等是:“一、在推翻和剥夺资本家之后,一切劳动者都平等地摆脱剥削而得到解放;二、在生产资料转归全社会公有以后,对于大家都平等地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三、大家都有按个人能力劳动的平等义务,一切劳动者都有按劳取酬的平等权利(社会主义);四、大家都有按各人能力劳动的平等义务,一切劳动者都有各取所需的平等权利(共产主义)。”[6](P313~314)

二、关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公平”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公平”和“平等”观念进行了深刻剖析,指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中形式上的“平等”掩盖着实质上的不平等,这种不公平是由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决定的,只有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才能消灭资本主义的不公平。

(一)“平等”掩盖下的不平等

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决定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公平观念。但是,这种公平是形式上的,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公平。

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从流通领域看,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是平等的,他们的交换是公平的。马克思说:

“劳动力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占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有权!因为他们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边沁!因为双方都只顾自己。使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唯一力量,是他们的利己心,是他们的特殊利益,是他们的私人利益。正因为人们只顾自己,谁也不管别人,所以大家都是在事物的预定的和谐下,或者说,在全能的神的保佑下,完成着互惠互利、共同有益、全体有利的事业。”[7](P199)

但是,一进入生产领域,这种平等和公平就荡然无存。马克思接着说:“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庸俗的自由贸易论者用来判断资本和雇佣劳动的社会的那些观点、概念和标准就是从这个领域得出的)就会看到,我们的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原来的货币占有者作为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占有者作为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

—让人家来鞣。”[7](P200)

马克思说,“在现存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总体上,商品表现为价格以及商品的流通等等,只是表面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的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8](P200)“必须承认,我们的工人在走出生产过程时同他进入生产过程时是不一样的。在市场上,他作为‘劳动力’这种商品的所有者与其他商品的所有者相遇,即作为商品所有者与商品所有者相遇。他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资本家时所缔结的契约,可以说像白纸黑字一样表明了他可以自由支配自己。在成交以后却发现:他不是‘自由的当事人’,他自由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时间,使他被迫出卖劳动力的时间;实际上,他‘只要还有一块肉、一根筋、一滴血可供榨取’,吸血鬼就决不罢休。”[7](P334~335)因此,资本主义生产的结果,

“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即在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来生产的阶级方面,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7](P708)

资本主义社会的所谓公平实质上是在金钱平等和交换平等掩盖下的不平等。

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的力量全部取决于金钱,所以他们要取得政权就只有使金钱成为人在立法上的行为能力的唯一标准。他们一定得把历代的一切封建特权和政治垄断权合成一个金钱的大特权和大垄断权。……资产阶级消灭了国内各个现存等级之间一切旧的差别,取消了一切依靠专横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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