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1》13 物权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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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效力是指根据物权的支配属性所产生的特殊的法律效力。 通常认为物权的具体效力如下: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1、“一物一权”:在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2、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排他效力的强弱:所有权、有占有权能之物权、无占有权能之物权。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1、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权物权债权同时存在于一物,物权优先;
数个债权人之间就债务人的财产,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就担保 物有优先于没有担保的债权人受偿。
5、优先购买权(数购买人间)
就同一标的有数个购买人时,就该标的物享有占有和物权的人 得优先于其他购买人受让。
①交付主物,应当随同交付从物(《物权法》第115条)。 ②解除主物,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解除从物不及于主物 (《合同法》第164条)。
(2)在抵押中,从物应当随同主物抵押。 (3)在分割财产(如分家析产)时,从物随同主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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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基于自然属性能产生收益的物。
他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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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的分类
(一)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即所有权是对自己物的权利。 他物权:是对他人物的权利。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是他物权。 两者的区别所在: 1、自物权为原始物权,是其他物权发生的基础物权;
他物权是派生物权,是在所有权上派生、设定的其他物权; 2、自物权是完全物权,自物权包含了物权的全部权能,
B、确定赔偿范围 。当原物的所有权受到侵害,使孳息物 的收取发生不能时,侵害人应赔偿原物的损失,并依法律规 定,赔偿孳息物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43 条规定,对从事种植业的承包经营户,侵害人不仅要赔偿原 物的损失,对于孳息物的损失也要按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 酌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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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物权法》第2条: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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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和分类
一、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
(二)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三)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留置权
图示如下:
自物权——所有权
物权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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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
一、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
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 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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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物与从物 主物和从物是同属于一人所有的两个以上的在使用上
有关联的物,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配合作用的是从物。 区分的意义: (1)在买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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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种不同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依物权性质决定先后。
(1)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2)法定物权优先于约定物权;如:留置权与抵押权。
(3)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优先于没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如: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与质押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
3、两种相同性质的物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上:
4、优先受偿权(数债权人间);
物 权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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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 概述
一 请在这里输入您的主要叙述内容

请在这里输入您的主要 叙述内容
三 请在这里输入您的主要叙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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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物权法总论 第一节 物权概说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这一法律概念最早由中世纪注释法学家提出。在 法律上首先对物权概念下定义的是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 典》。该法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 可以对抗任何人。”
动产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是:占有和交付; 不动产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是:登记和变更登记。 3、受法律调整的手段不同:动产,私法;不动产,公法私法。 4、行使权利时所受限制不同:不动产权利行使受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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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 法定物权:以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物权,如:留置权 意定物权:以当事人的意志而发生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 区别的意义:两者发生冲突时,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 (五)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以物权变动是否须经登记为区分标准。如不动产、大型交通工具 (六)本权与占有 本权:即各种基本的物权,如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 占有:其本身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问是否基于权利。 两者的区别:逻辑起点不同:本权,从权利出发,基于本权的占 有,是权利的效力所致;占有的逻辑起点是对事实状态的尊重, 从事实状态出发,可作权利推定。
保物权人可请求担保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替代;担保物因灭失而使
原物之所有人获得赔偿金请求权时,担保物权就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赔偿金继续存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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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物权客体之物权; 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物权客体之物权; 权利物权:以法律规定的某些权利为担保物权客体之物权。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区分之意义: 1、两者设立他物权种类不同:单纯的动产不得设立用益物权; 2、两者权利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不同:
他物权是限制物权。其一,该物权自身权能受到限制;其 二,该物权将限制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3、自物权没有存续期限的问题,具有永久性,物在权利在;
他物权是有存续期限的物权,期限届满,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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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以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以他人之物担保债权实现的他物权。
孳息是原物产生之物。依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称天然孳息, 依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称法定孳息。 区分的法律意义:
A、确定孳息物的所有权归属。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 人有约定外,孳息物归原物的所有权人所有,原物的所有权 转让时,孳息物的收取权一并移转。合同法第163条就规定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 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两者的区别所在:
1、用益物权支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支配之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3、除地役权外,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担保物权不以 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前提;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不具有该属性。
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原因灭失时,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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