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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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贿赂立案标准

职务贿赂立案标准

职务贿赂立案标准近年来,职务贿赂成为我国反腐败工作中的一大难题。

为了加强对职务贿赂行为的打击,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明确了职务贿赂立案的标准和程序。

本文将就职务贿赂立案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一、职务贿赂的定义职务贿赂是指行贿人以财物或其他手段,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职务贿赂属于腐败行为的一种,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二、职务贿赂立案标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职务贿赂立案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贿赂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贿赂金额达到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职务贿赂犯罪。

因此,在立案时要求贿赂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才能构成职务贿赂犯罪。

2. 贿赂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贿赂的贿赂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

贿赂对象的身份是职务贿赂立案的重要条件之一。

3. 贿赂行为与职务相关职务贿赂要求贿赂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直接的关联。

也就是说,贿赂人通过行贿来谋取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的帮助、支持或提供不正当利益。

只有贿赂行为与职务相关,才能构成职务贿赂犯罪。

4. 贿赂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法性职务贿赂犯罪的立案还要求贿赂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法性。

也就是说,贿赂人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只有贿赂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法性,才能构成职务贿赂犯罪。

三、职务贿赂立案程序在职务贿赂案件的立案过程中,通常需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1. 初步调查对涉嫌职务贿赂的线索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确定是否涉嫌职务贿赂犯罪。

2. 取证调查在初步调查基础上,进行详细的取证调查,包括调查贿赂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收集相关证据,确保案件有足够的证据支撑。

3. 立案审批根据调查结果,由公安机关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立案审批。

上级公安机关根据案情严重程度和证据充分程度,决定是否立案。

4. 立案登记立案审批通过后,公安机关将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并安排侦查人员负责具体的侦查工作。

商业贿赂罪有哪些司法解释

商业贿赂罪有哪些司法解释

No matter when you start, the important thing is not to give up lightly after you star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商业贿赂罪有哪些司法解释商战已经进入白热化,许多经营者为了能够获取更多利益,不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采取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方式。

那么我国对商业贿赂规定了哪些司法解释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商战已经进入白热化,许多经营者为了能够获取更多利益,不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采取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方式。

那么我国对商业贿赂规定了哪些司法解释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刑法168条立案标准

刑法168条立案标准

刑法168条立案标准刑法168条规定了受贿罪的相关内容,对受贿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立案标准。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只有当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受贿情节严重,才能构成受贿罪并立案追究法律责任。

下面将详细介绍刑法168条的立案标准及相关内容。

首先,刑法168条规定了受贿的数额标准。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受贿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都可以构成受贿罪。

这就意味着,只有当受贿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或者情节严重,才能构成受贿罪并立案追究法律责任。

这一立案标准的设定,旨在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于打击腐败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刑法168条规定了受贿的情节标准。

除了受贿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外,还规定了其他严重情节可以构成受贿罪。

比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都可以构成受贿罪。

这一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使得更多的受贿行为都能够受到法律的制裁。

另外,刑法168条还规定了对受贿行为的追诉时效。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受贿罪的追诉时效为十年。

这就意味着,自受贿行为发生之日起,十年内可以对受贿行为进行追诉。

这一规定的制定,有利于加强对受贿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的来说,刑法168条的立案标准对于规范受贿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当受贿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受贿情节严重,才能构成受贿罪并立案追究法律责任。

这一立案标准的设定,有利于加强对受贿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我们每个公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抵制受贿行为,共同营造一个清廉、公正的社会环境。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能够有效地打击受贿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建设法治社会。

商业贿赂构成要件

商业贿赂构成要件

商业贿赂构成要件商业贿赂构成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第⼀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财物或者其他⼿段进⾏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单位或者个⼈回扣的,以⾏贿论处;对⽅单位或者个⼈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商总局《关于禁⽌商业贿赂⾏为的暂⾏规定》第⼆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采⽤财物或者其他⼿段贿赂对⽅单位或者个⼈的⾏为。

”从上述法规条款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法规对商业贿赂⾏为的规定⽐较原则,对其内涵、界定不够明确。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为⽬的,为使⾃⼰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采取的向交易相对⼈及其职员或其代理⼈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为。

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其⼀,主体是经营者。

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赢利性服务的法⼈、其他经济组织和个⼈。

未在⼯商⾏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其⼆,主观⽅⾯商业贿赂⾏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排挤竞争对⼿或获取经济利益的⽬的,这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关键。

其三,客观⽅⾯采⽤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段贿赂对⽅单位或个⼈⾏为。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或其他影响交易⾏为的单位或个⼈秘密⽀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为。

回扣的表现形式⼀般有三种:a、现⾦回扣;b、实物回扣;c、提供其他报酬或服务。

其四,商业贿赂⾏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

其⾏为具有违法性。

商业贿赂⾏为的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了禁⽌以贿赂⼿段进⾏购销的规定,可以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如果构成犯罪,则依据刑法中与受贿相关的罪名进⾏处罚。

我国规定商业行贿多少钱可以行政处罚

我国规定商业行贿多少钱可以行政处罚

give more than you planned to.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我国规定商业行贿多少钱可以行政处罚对个人行贿罪立案标准:对个人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在国家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也专门提到商业行贿的这个概念,商业行贿主要是各企业在竞争的过程当中采用的一种违法的行为。

但根据商业行贿的具体数额来看,也不一定都能构成犯罪的,在商业行贿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也依然要被行政处罚。

那么,我国规定商业行贿多少钱可以行政处罚?一、我国规定商业行贿多少钱可以行政处罚?一)对个人行贿罪立案标准对个人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对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对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③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行贿罪立案标准(个人行赂罪金额标准及量刑标准)

行贿罪立案标准(个人行赂罪金额标准及量刑标准)

行贿罪立案标准(个人行赂罪金额标准及量刑标准)【行贿罪】(刑法第390条)
(一)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2022年收贿赂多少钱立案标准

2022年收贿赂多少钱立案标准

2022年收贿赂多少钱立案标准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贪污受贿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收受贿赂的行为,不仅会导致个人的信誉受损,而且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不同年份的立案标准会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文将介绍2022年收受贿赂的立案标准。

一、贪污受贿法律规定贪污受贿是我国刑法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在职务上滥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侵吞、窃取、抢夺公共财物,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2. 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权力,或者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的,应当以受贿罪论处;3. 在职务上收受他人的财物、股份、证券、其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上述利益,数额较大的,应当以受贿罪论处;4.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5. 为他人谋取利益,向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行贿的,应当以行贿罪论处。

二、2022年立案标准在中国,收受贿赂的立案标准通常依据收受的贿款数额进行划分。

根据最新通报,2022年收受贿赂的立案标准如下:1. 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贪污罪或者受贿罪论处。

属于这一档的情况包括职务侵占大量公款、公物或者配备专用汽车等的非法使用,公款、公物私分或者超标准使用等;2. 数额较大的,应当以受贿罪论处。

主要指收受贿赂行为,如领取他人礼金、免费旅游、消费卡、赠品优惠等非法所得,单位领导或者工作人员接受企业或者个人贿赂等行为。

在具体立案时,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程度、追缴涉案财物等方面。

三、合法权益保障在执法过程中,对于涉及到的行政、刑事或经济纠纷问题,需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涉案人员而言,认真了解案情和贪污受贿罪的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参与相关诉讼和审判,主动配合公安、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取证;对于遭受贪污受贿损害的个人、企业和机构,需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合法手段追回损失。

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一.刑法相关规定1基本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第393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第七条、第八条3司法解释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12.22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3.11.13 )第一条、第三条5(2008.11.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05.07 )第十条、第十一条12地方司法文件1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 (2006.12.25 )12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17基本法律1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09.02 )第八条、第二十二条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6.01.01 )第148条、第190条17部门规章18《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11.15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8(第60号)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1999.11.29 )20(1999年11月29日工商公字(1999)第310号)20《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8.01.08 )21(工商公字[2008]7号)21三.基金、证券法规的相关规定22部门规章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的意见的函(1994.08.16 )22(银条法[1994]26号)2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2008.01.01 )第十一条23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09.12.14)第十五条23行业规定2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通知(2006.09.04)24(中证协发[2006]88号)24《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通知(2008.04.21)第二十八条2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01.20)第十一条26一.刑法相关规定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第393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 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的分析

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的分析

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的分析关于挪用资金、商业贿赂、侵占以及职务侵占四罪分析(孙立慷编)编者按:因为工作上的需要,整理了有关上述四罪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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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有限,请批评指正。

一、挪用资金罪(1)定义: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构成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客观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

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商业贿赂管理规定(3篇)

商业贿赂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贿赂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影响交易结果,向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贿赂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商业贿赂举报、查处、防范和宣传教育制度。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举报。

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商业贿赂行为认定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商业贿赂:(一)给予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财物、回扣、手续费等不正当利益;(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教育等不正当利益;(三)以降低产品或者服务价格、提供免费产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变相给予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不正当利益;(四)采用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手段,误导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使其获得不正当利益;(五)通过行贿、受贿等方式,影响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的决策,使其选择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六)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以下情形不属于商业贿赂:(一)合法的佣金、折扣、优惠等价格策略;(二)企业内部合法的奖励、激励措施;(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商业贿赂查处第九条各级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负责商业贿赂的查处工作。

第十条对涉嫌商业贿赂的,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当事人;(二)查阅、复制、封存相关资料;(三)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查封;(四)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五)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有十一条,主要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所面临的七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作了规定。

《意见》的实施为公安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活动提供了统一的执法标准,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好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准确理解和把握《意见》,现就《意见》的主要容解读如下:一、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围《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和单位行贿罪等八个罪名。

实践中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围等问题认识有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对商业贿赂犯罪应作狭义的理解,是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商业贿赂犯罪除了上述两种犯罪外,还包括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和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经研究,商业贿赂犯罪并非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或类罪名,而是对与商业活动有关的贿赂犯罪的统称。

商业贿赂犯罪应当包括在商业活动中发生的贿赂犯罪和商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贿赂犯罪,采取广义说比较恰当。

同时,药品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公司法、《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公务活动中不得接受馈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经济、行政法规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制定的廉政纪律规定等,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都作了规定。

从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及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看,应采广义理解。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查处依据及注意事项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查处依据及注意事项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查处依据及注意事项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是指医疗行业中医生、药品销售代表或其他相关人员通过财物或其他非法手段来收受回扣、开展利益输送等行为,以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商业贿赂不仅损害了社会公信力,还严重影响了医疗行业的正常运作和公平竞争。

在商业贿赂的查处上,应根据不同情形,综合运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举报投诉等方式进行。

下面是商业贿赂查处的依据及注意事项。

一、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商业贿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202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严禁商业贿赂,对行贿者和受贿者予以处罚。

3.行业自律规范:各类医疗行业协会和组织应严格执行职业道德规范,推动行业自律。

在药品销售领域,多数企业签订了严格的反商业贿赂协议,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予以处理。

4.企业内部管理:各个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文化建设,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预防和查处。

组织内部应设立专门机构来监督、检查和举报商业贿赂行为。

二、注意事项: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强对医疗从业人员和企业员工的反商业贿赂知识普及,提高他们对商业贿赂的认识和警惕性。

2.建立举报机制:医疗从业人员和企业员工应当主动参与举报,发现商业贿赂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应建立保护举报人的制度,对举报行为进行奖励和保密。

3.加强监管执法:政府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行业的监管,设立专门机构来查处商业贿赂行为。

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形成威慑力。

4.完善制度规范: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同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收支环节的监控。

5.加强合作打击:政府、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之间应加强合作,形成合力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建立联合办公机制,互通信息,共同查处违法行为。

以上是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查处的依据及注意事项。

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一 .刑法相关规定1基本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97 修订 )》(1997.10.01) 第 383 条、第 385 条--- 第 393 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2006.06.29 ) 第七条、第八条 3 司法解释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0.12.22 )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03.11.13 ) 第一条、第三条 5(2008.11.20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 [2008]33 号 )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的通知(2010.05.07 )第十条、第十一条12地方司法文件1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 (2006.12.25 ) 12《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 17基本法律1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09.02 )第八条、第二十二条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 修订 )》 (2006.01.01 )第 148 条、第 190 条17部门规章18《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6.11.15 )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8(第6 0号)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 (1999.11.29 ) 20(1 9 9 9年11月29日工商公字(1 9 9 9 )第310号)20《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8.01.08 ) 21(工商公字 [2008]7 号)21三.基金、证券法规的相关规定 22部门规章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的意见的函 (1994.08.16 ) 22(银条法 [1994]26 号)2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2008.01.01 ) 第十一条23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2009.12.14) 第十五条23行业规定2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通知(2006.09.04) 24(中证协发 [2006]88 号)24《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通知 (2008.04.21) 第二十八条2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2009.01.20) 第十一条刑法相关规定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 修订)》(1997.10.01)第 383 条、第 385 条---第 393 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 , 根据情节轻重 ,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 , 并处没收财产。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立案标准,以便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

下面将就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情形。

一是收受财物的情形,即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给予财物的情形,即他人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只要符合以上两种情形之一,就可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符合立案标准。

其次,在具体立案时,司法机关还需考虑到行贿数额、行贿目的、行贿方式等因素。

例如,行贿数额较大、行贿目的严重、行贿方式隐秘等情况,都会对立案产生影响。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此外,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在审查时还需注意相关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

只有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行贿行为的事实和性质,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明确的,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严格依法办事,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此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净化社会风气,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之,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需要依法依规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

只有加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打击力度,才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商业贿赂罪立案标准

商业贿赂罪立案标准

商业贿赂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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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贿赂罪是一个类罪名,它包括商业受贿罪、商业行贿罪。

商业贿赂行为查处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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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查处大全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时应该要遵循什么规定?关于商业贿赂行为一般人还有哪些不清楚的?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一、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相关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中的“营利性服务”,是指以有偿提供劳务、技术、设施、信息、资金、产权及其他利益或条件等为主要特征的经营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建筑工程项目,是以其劳务、技术、设施等来完成建设单位委托的建筑工程项目,并以此获取报酬的经营行为,其性质属于提供营利性服务,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经营者。

二、建筑施工企业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直接或假借其他名义给付建设单位财物的行为,不正当地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是否超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请示》(苏工商〔2000〕88号)的答复: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其中所指的贿赂既包括行贿也包括受贿。

对于有关当事人在商品购销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进行查处。

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指导意见

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指导意见

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指导意见(起草说明)本?指导意见?(讨论稿)经1 0月1 7日原刑二庭审判长会议讨论后进行了进一步修改。

按庭领导要求,现将最新修改稿送各合议庭审阅并提出修改意见。

近期将再次召开审判长会议对?指导意见?进行讨论,每个合议庭参会两人(审判长及另一名法官),请各合议庭认真做好准备。

制订依据一、为解决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在法律适用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依据刑法、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治理商业贿赂刑事政策,并参照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范围二、本?意见?所称“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活动领域内、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贿赂犯罪行为。

具体包括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受贿罪、行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罪名。

说明:?意见?第2条是关于商业贿赂犯罪范围的规定。

商业贿赂的概念可以作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商业贿赂仅指为促成商品交易、排斥竞争对手而实施的贿赂行为,这是最为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广义的商业贿赂不仅包括为促成商品交易、排斥竞争对手而实施的贿赂行为,还包括其他在经济领域内发生的、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贿赂行为,比方生产厂家为获取生产许可、建筑单位为提高其资质级别而向有关管理部门行贿。

我们倾向于对商业贿赂这一概念作广义的理解。

商业贿赂犯罪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既包括直接表达于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也包括表达于国家管理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管理秩序。

商业贿赂犯罪的客体反映了各类商业贿赂犯罪的本质特征,在?意见?中说明商业贿赂犯罪的客体是为了有助于准确把握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

定罪量刑标准及根本原那么三、对商业贿赂行为决定定罪处分时,不仅应考虑行贿受贿的数额,还应考虑贿赂行为给国家、集体和社会造成的损害大小,行为人谋取利益的性质和手段,以及行为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起因和行业环境,要贯彻宽严相济和罪刑相适应的原那么。

职务犯罪立案标准

职务犯罪立案标准

职务犯罪立案标准坚持职务犯罪立案标准:一、有依法定程序进行侦查并收集证据证实元凶已犯职务犯罪。

二、严格按照立案依据下列情形之一,以正当职务、考虑公权力、以保护公权公私利益、实施各种措施的违法行为为立案依据:(1)在行应实施的职责范围内,故意占用、非法挪用、挪用、职权超越职责范围减少财产;(2)在行使职权时,商业贿赂、采取私利行为;(3)以欺骗行为取得公权力、公务许可证、招投标及财产等;(4)在行使职权时,为他人提供非法便利;(5)利用职务形式,非法收受财物;(6)在行使职权时,枉法裁决、故意不作出裁决、回避处理;(7)煽动职务犯罪、以及其他违反职务纪律的行为。

三、符合下列情形进行立案:(1)职务犯罪案件涉及重大利益或者特殊形式;(2)职务犯罪案件中,受害人广泛,损害重大;(3)职务犯罪案件辨证认定疑难,应及时立案调查了解;(4)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本市其他地方有关职务犯罪;(5)其他对职务犯罪形式、涉案人数等情况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坚决防止行贿、舞弊等职务犯罪。

(1)严格领导干部利用职权牟取私利行为;(2)警惕行政审批和补偿支付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行贿舞弊行为;(3)严格管理住房核配过程,建立健全对职务犯罪行为的全程监督机制;(4)对于涉嫌职务犯罪者,应针对其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5)严禁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6)坚决杜绝利用职权干扰煽动职务犯罪。

五、立案审查应加强时间管理。

(1)在立案审查的过程中,应加大对待对象的侦查力度,尽快取得充分有效的证据;(2)在立案审查的过程中,应紧紧把握时间,根据案件的重要性和进展节奏,安排好案件的审理时间;(3)确保立案审查程序完整和规范,确保各环节按照规定时间完成,不出现时间上的漏洞;(4)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把握时间、把握质量;(5)审查立案的过程中,加强对案件的审查,确保案件的有效审理。

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立案标准

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立案标准

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立案标准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指的是公民或者组织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机关的工作人员,比如医院的医生、学校的教师、企业的职员等等。

因此,对于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的行为,应当予以打击和惩处。

立案标准是指,对于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的行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够立案查处。

下面,就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立案标准进行详细阐述:第一步,涉及的贿赂数额应当达到一定标准。

具体来说,现行刑法规定,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数额应当达到3000元以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小的,数额应当达到1000元以上。

因此,如果贿赂数额未达到一定标准,就不能立案查处。

第二步,贿赂行为需要具备明显主观故意。

如果纯粹是因为人情往来、礼尚往来而送出贿赂,那么就不能构成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

只有在有明显的故意和目的的情况下,才可以立案查处。

第三步,要求存在清晰的交易条件。

也就是说,贿赂行为需要存在交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获取不正当利益等。

如果贿赂行为没有明确的交换条件,或者只是隐含的交换条件,就不能构成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

第四步,应当考虑贿赂的影响范围。

一般来说,如果贿赂行为只涉及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单位,那么影响范围非常有限,对社会影响不大,就不应该立案查处。

但是,如果贿赂行为影响范围比较广泛,甚至可能对整个行业造成不良影响,那么就应该立即严肃处理。

第五步,应当考虑是否存在其他类似行为。

如果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的行为与其他行业或单位相同或类似,且已经发生多次,那么就应该立案查处,形成有力的震慑力,以确保此类不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综上所述,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立案标准是非常明确的,需要在贿赂数额、故意性、交换条件、影响范围和其他行为方面都要考虑周全。

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打击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腐败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制秩序。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1999-9-16执行日期:1999-9-161999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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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64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2001年4月18日)
八、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年3月5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月24日)
第1条第二款: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本可以用那些和他们一起抱怨人生的时间,来读一篇有趣的小说,或者玩一个你喜欢的游戏。

渐渐的,你不再像以往那样开心快乐,曾经的梦想湮灭在每日回荡在耳边的抱怨中。

你也会发现,尽管你很努力了,可就是无法让你的朋友或是闺蜜变得更开心一些。

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个问题:你会怀疑自己的能力,怀疑自己一贯坚持的信念。

我们要有所警惕和分辨,不要让身边的人消耗了你,让你不能前进。

这些人正在消耗你。

01. 不守承诺的人
承诺了的事,就应该努力地去做到。

倘若做不到,就别轻易许诺。

这类人的特点就是时常许诺,然而做到的事却是很少。

于是,他的人生信用便会大大降低,到最后,也许还会成为一种欺诈。

如果发现身边有这样的人,应该警惕,否则到最后吃苦的还是自己。

02. 不守时间的人
俗话说浪费别人的时间就等于谋财害命,所以不守时间也就意味着是浪费别人的时间。

与这种人交往的话,不仅把自己的时间花掉了,还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03. 时常抱怨的人
生活之事十有八九是不如意的,这些都是正常的。

我们应该看到生活前进的方向,努力前进。

而不是在自怨自艾,同时还把消极的思想传递给别人。

这样的人呢,一遇到困难便停滞不前,巴不得别人来帮他一把。

本来你是积极向上的,可是如果受到这种人的影响,那么你也很有可能会变成这样的人,所以应该警惕。

04. 斤斤计较的人
凡事都斤斤计较的人,看不到远方的大前途,一味把精力放在小事上。

比如两个人去吃饭,前提是AA制。

然后饭吃好后他多付了5毛,最后他说我多付了5毛,你抽空给我吧。

如此计较的人,失去了知己,也不会有很大的前途。

05. 不会感恩的人
你善心地帮助了他,可是他却不以为然,而且还想当然的认为这是应当的。

多次地帮助,换来的没有一句感谢的话语,更有甚者,还在背后说别人的坏话,真是吃力不讨好。

06. 自私自利的人
以自我为中心,不会考虑别人的感受,想怎样就是怎样,也不会考虑大局,只为自己的感受。

这种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私利会不择手段。

如果看完以上的描述,你的脑海里冒出一张张熟悉的脸,显然,你正在被人日复一日地消耗着。

这种消耗绝对可以毁你于无形之中。

这些方法带来阳光
那么,如何给自己搭建一个严严实实的保护网,让自己始终正能量爆棚,每一分钟都是恣意的阳光呢?跟着我们下面这五步做吧!
他们继续往前走。

走到了沃野,他们决定停下。

被打巴掌的那位差点淹死,幸好被朋友救过来了。

被救起后,他拿了一把小剑在石头上刻了:“今天我的好朋友救了我一命。


一旁好奇的朋友问到:
“为什么我打了你以后你要写在沙子上,而现在要刻在石头上
呢?”另一个笑笑回答说:“当被一个朋友伤害时,要写在易忘的地方,风会负责抹去它;
相反的如果被帮助,我们要把它刻在心灵的深处,任何风都抹不去的。


朋友之间相处,伤害往往是无心的,帮助却是真心的。

在日常生活中,就算最要好的朋友也会有摩擦,也会因为这些摩擦产生误会,以至于成为陌路。

友情的深浅,不仅在于朋友对你的才能钦佩到什么程度,更在于他对你的弱点容忍到什么程度。

学会将伤害丢在风里,将感动铭记心底,才可以让我们的友谊历久弥新!
友谊是我们哀伤时的缓和剂,激情时的舒解剂;
是我们压力时的流泻口,是我们灾难时的庇护所;
是我们犹豫时的商议者,是我们脑子的清新剂。

但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大家都要牢记的:
“切不可苛求朋友给你同样的回报,宽容一点,对自己也是对朋友。


爱因斯坦说:“世间最美好的东西,莫过于有几个头脑和心地都很正直的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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