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子女关系-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继父母子女关系-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考生问:何为继父母子女关系?
我们司法考试解答:
1、概念
(1)继父母是指子女对父母一方后婚的配偶的称谓;
(2)继子女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对于现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生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其可分为以下两类:(1)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为外,还须有共同生活的条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仅是一种伦理上的意义。
仅为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消灭
(1)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随生父母与继母、继父间婚姻关系的消灭而消灭。
(2)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且不受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继父与生母间婚姻关系消灭的影响,因为其已形成了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A.但生父与继母或继父与生母离婚时,对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则继父、继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仍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