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助学工作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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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文件
青理工学生〔2007〕7号
青岛理工大学
勤工助学工作管理条例
(2007年9月4日校务会研究通过)
为贯彻落实鲁政发〔2007〕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教财字〔2007〕19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加强我校勤工助学工
作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勤工助学助困、育人的功能,特制定以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倡导和组织大学生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取合法报酬,是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举措。
勤工助学有助于贫困家庭学生获得一定经济收入、缓解经济困难,帮助他们自立自强,体现了思想政治教育“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是关心和服务贫困家庭学生的有效途径,对构建和谐校园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本条例中的“学生”是指取得青岛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六条坚持困难优先的原则,兼顾效益和公平。
勤工助学工作安排应与其它资助措施整体考虑,统筹使用,确保勤工助学作用的合理、有效发挥。
第七条坚持限制性原则。
任何用工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
生健康的劳动。
第八条坚持业余原则。
勤工助学活动应在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的前提条件下进行。
第九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在工作中,树立一切为困难生服务的意识。
第十条坚持工作与锻炼相结合的原则,在工作中应当注重自身身体素质与心理素质两方面的锻炼。
第三章勤工助学组织机构设置
第十一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二条各学院成立由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各年级辅导员为成员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选拔、
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校内各用工部门均需安排一名老师作为岗位指导老师,全面负责本岗位勤工助学学生的具体教育管理,包括日常工作考勤、监督考核等。
第十四条按照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成立由品学兼优的学生群体组成的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中心隶属于青岛理工大学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专职老师进行管理、指导,组织协调好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及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五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职责:1、负责管理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工作2、负责全面考核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及时、准确的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3、协调好勤工助学同学与各用工部门的关系,为勤工助学同学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4、及时反馈用人部门的建议。
5、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6、做好勤工助学工作信息的收集与反馈。
第四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六条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七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开辟以协助任课老师上课等为主的教学勤工助学岗位(助教);以协助学校各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的办公室勤工助学岗位(助管);以协助学校环境卫生维护等后勤工作的勤工助学岗
位(助工)以协助学校科研老师开展科研项目的勤工助学岗位(助研)四大类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
同时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利用每年的节假日等时间设立校内临时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九条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条学生处对各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严格把关,严格审批,以确保申请岗位的可行性、合理性、实用性。
第二十一条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需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工部门、学生三方签订《青岛理工大学勤工助学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五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
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任何校外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第二十四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经审核同意,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必须签订《青岛理工大学勤工助学协议书》。
第二十六条外来单位雇用学生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纳入校外勤工助学管理范围。
第六章工资标准及发放办法
第二十七条经费来源:学校严格落实国家相关规定,按比例提取每学年勤工助学经费。
第二十八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酬金原则每小时不低于8元。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勤工助学指导老师在每月月底前应认真、
负责的根据勤工助学同学的表现情况将其工资等级划分清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次月1日到各部门收取“勤工助学工资等级评定表”,汇总审核后报校财务处,由财务处于每月中旬发放上月勤工助学工资。
第三十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提供的银行账户将勤工助学工资发放到学生账户。
学生银行账户如有变更,须及时到财务处及学生处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登记并说明情况,以便及时对其发放工资。
如因银行账户发生变更后未及时登记说明而导致的不能领取工资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七章人员要求
第三十二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全校岗位的需求,按照宏观调控原则,分配给各学院名额。
由个人申报参加勤工助
学,各学院从困难生库中已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中按条件负责任地确定人选,报学生处备案,由学生处统一进行勤工助学岗位安排。
第三十三条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必须服从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和用人部门指导老师的管理,必须遵守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和用人部门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同学由各学院从经济困难生库中推选,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后,对其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五条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同学,工作态度要端正、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岗,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要具有自强不息的精神。
第三十六条因面临毕业、考研或其余个人合理原因申请退岗者,写出书面申请,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批。
第八章考核奖惩
第三十七条各用工部门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老师要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严格考核,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对不遵守所在办公室规章制度者要进行指导、教育。
严重违反所在勤工助学办公室规章制度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对违反校规校纪者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各用工部门每月根据工作质量、工作态度等因素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月考核,考核按照ABCD四个等级进行评定,A等考核表现:非常胜任,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主动性,保证工作时间和质量,能出色的完成各项任务,师生评价优良。
B等考核表现:基本胜任,能够按安排、按制度完成任务。
C等考核表现:能够遵守相关岗位制度完成各项任务,但主动性不够,工作毛糙,拖沓。
D等考核表现:故意不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不服从安排,不遵守岗位的相关制度。
第三十九条勤工助学工资与每月考核绩效挂钩,以B级为基准,A等上浮20%,C等下调20%,D等视实际情况酌情发
放或不予发放。
第四十条每学期,综合每月考核成绩,对在勤工助学岗位上前40%的同学予以奖励和表彰,授予“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十一条每学年,在连续两学期被评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同学当中,综合个人在学习、工作等各方面表现情况,两校区各评选出10名勤工助学“自强之星”。
广泛宣传“自强之星”事迹,对勤工助学“自强之星”给与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学生工作处每学期将组织勤工助学工作岗位竞聘会,对工作表现特别突出,并自强不息、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调到本人期望的勤工助学工作岗位。
第四十三条因有事不能出勤者,应向部门勤工助学指导老师或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请假,否则按无故缺岗处理。
无故缺岗每次扣当月工资的20%;每月无故缺岗两次以上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连续两月被考核为D级,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第四十四条无故自动退出勤工助学岗位的同学,以及因违纪被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除工作岗位的同学,在以后的勤工助学活动中不再安排。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四十六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
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条例同时废止,由学生工
作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07年9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