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性公民社会组织发展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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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性公民社會組織發展之析探

江明修*、鄭勝分**

摘要

在全球治理架構下,公民社會組織不但在公共政策制定中扮演關鍵的角色,且是社經發展及政治參與的主要動力。本文擬從全球角度,檢視不同社會系絡下所發展之公民社會組織,並綜合多數學者的看法,以「第三部門」做為全球公民社會組織之分析單位,並以約翰霍普金斯大學「非營利組織國際分類」做為取樣標準;另者,為俾利跨國性分析比較,擬從組織之治理、經營策略、與結盟之道三個面向切入,研究問題包括:治理組織、治理運作、募款、志工管理、及與政府、企業、及其他非營利組織相互結盟,並據以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全球性公民社會組織、第三部門、非營利組織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教授。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博士生。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Global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By

Chiang, Min-Hsiu*

Cheng, Sheng-Fen**

Abstract

Under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the global governance , the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have the profound effects on the public policy making process as well as on the degree of the social-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Thus this paper intends to examine the impacts of the global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Three dimensions are reviewed, including their governance, management, and partnership. The issues of governance organization and operation, volunteers management, fund-raising, and the cooperation among three sectors are also the major focus.

Keys Words: Global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The Third Sector,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Ph.D. Student, Department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壹、前言

邁入新的千禧年,世界各國公民對於其社會、政治、及經濟生活普遍產生高度疏離感,而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的發展適足以面對這些挑戰,在全球治理架構下,以公民為重心、強調創造公共利益的公民社會組織(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CSOs)不但成為國家層級政策制定的重要參與者(Naidoo, 2001:81),且是社經發展及政治參與的主要動力(Salamon,2001:28-29;Brown and Kalegaonkar,2001:291),並在民主化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Kassis, 2001:35-37)。在全球化潮流中,公民社會組織在公共政策制定中扮演關鍵的角色,其有助於民族國家面對全球化的衝擊及挑戰(Kaul, 2001:588-589),而公民社會組織的整合策略,適足以監督或影響公共政策(Fox, 2001: 616-617),而其研究重點在於草根性公民組織如何參與全球性公民組織(Naidoo, 2001:81)。台灣在加入WTO之後,正式成為地球村的一員,為使台灣公民社會組織得與國際接軌,全球性公民社會組織之研究就成為相當重要的課題。

civil society一詞有許多不同譯名,如「公民社會」、「市民社會」或「民間社會」,三種譯名間存在者一些微妙的差距1(何增科,2000:2),而其相關論述也日漸增多(官有垣,2001:166),為與研究主題一致,本文採用「公民社會」一詞做為分析概念。依Cohen & Arato(1992:84)的考察,公民社會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希臘先哲亞里斯多德,亞氏以politike koinonia一詞來指稱政治社會/社區(political society/community),而後經西賽羅(Cicero)於西元一世紀將其轉譯為拉丁文societas civlis,意指希臘的「城市國家」(polis),其意義不僅意指「單一國家」,而且也指涉一個社會已經發展到文明政治共同體的生活狀態,人民在此社會中具有自由與平等的公民身份,此涵義後為十四世紀的歐陸學者所廣為採用,並將之譯為今日所通稱之英文「civil society」(引自鄭怡世,民2002:3)。而法國學者Alexis de Tocqueville(1805-1859)則是近代探討公民社會現象的政治哲學家,其將公民社會界定為介於公民與國家之間的「自由協會」(free associations)(Woldring, 1998:363-364);Evans & Boyte(1992:viii & 17)認為,公民社會不僅是實踐個人權利與義務之場域,亦為一種公共空間(The public spaces),在此空間內,人民可以透過對話的方式,參與複雜的政治(公共)活動,並在政府的治理過程當中,擔任參與者、監督者的角色,而非抱怨者或受害者;此外,公民社會也是社區的公共空間,在此環境之下,人民可以學習自我尊重(self respect)、團體認同(group identity)、公共技能(public skill)、合作協力的價值(value of cooperation)以及公民的道德

1俞可平教授認為,「市民社會」是civil society最流行及經典的譯名,其來自於馬克思主義經典著作,實際使用中帶有一定的貶義,往往將其等同於資本主義社會;「民間社會」是台灣學者的譯法,是一種中性的稱謂,但不少人認為其過於邊緣化;「公民社會」則是一褒義的稱謂,其強調公民對社會政治生活的參與和對國家權力的監督與制約,因而越來越受青年學者喜歡(引自何增科,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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