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实践和认识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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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实践和认识的辩证关系

摘要:在实践和认识的辩证关系中,马克思主义哲学首先强调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即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动力、目的和检验真理的标准。笔者认为在认识

和实践孰先轨后的关系中,认为实践恒定地在认识之先,也是片而的。于是,本文对于实践与认识的关系提出了一些新的议论。

关键词:实践;认识;辩证关系;新议论

实践与认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两个重要范畴。实践和认识的辩证统一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理和科学的方法论原则。实践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认识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对客体的能动反映。认识的辩证发展过程归根到底是由客观物质世界和人类社会实践的辩证发展过程决定的,同时又取决于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和无限性相统一的辩证本性。

关于认识和实践的关系问题,在理论界一直有定论,即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动力、目的和检验真理的标准,这四个方面共同组成这样一条基本原理,,即实践是认识论的基础。实践对认识起决定作用,认识依赖于实践,产生于实践。实践是认识的动力,认识随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实践发展的无止境决定了认识发展的无止境。笔者认为,对于认识和实践的上述关系,若为了强调实践对认识的重要作用而言是非常正确的,但是、,如果不加任何限定,则会有意无意地忽视认识的作用和意义。此外,在认识和实践孰先轨后的关系中,认为实践恒定地在认识之先,也是片而的。

在实践是认识的“目的”和“动力”二者的意义上,实践是认识论的某础并不具有最终的性质。

第一,实践是认识的目的,但这是受条件限定的,即实践是认识的目的有其特定涵义和特定范围。其特定涵义就是认识、理论要为实践服务、指导实践、与实践相结合。毛泽东在《实践论》中论述认识向实践飞跃的过程,实即论述认识的目的。他认为在认识过程的两个飞跃中,认识的那更重要的一半就是认识向实践的飞跃,经过实践得到了的理论认识,还须再回到实践中去,否则,如果有了正确的理论,只是把它束之高阁,并不实行,这种理论再好也是没有意义的。

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是息息相关的,就像我们有意识地尝试去做一件事,但是经过实践之后我们却失败了。虽然失败,我们也可以在失败的实践中得到一些新的认识和经验。如果我们很害怕再一次尝试后悔失败,即使我们在第一次的失败中得到了再多的认识也是无用。因此,我们需要再一次的实践。成功就是认识与实践这两个过程相作用相互影响的一个最后结果。可见,实跌是认识的目的的特定范围,是只就认识和实践二者关系的一个方面而言,在它们之外还有一个共同的和最终的目的,需要。

此外,我们可以在实践是认识的目的这一原理的基础上进行反向思维,即可逻辑地推出另一个结论,这就是,根据认识为实践服务,因而实践是认识的目的这一特定涵义,也可以推论出在同样特定的涵义内认识也是实践的自的。因为认识的产生、发展和检验都是实践的任务,这表明实践也是并必然是为认识服务的,因而认识也就成了实践的目的。人们常说的为了获得某种认识而去进行实践活动,就是指的这个意思。

实践是认识的动力,因而实践推动认识,使认识不断深化、发展、丰富和完善。但是,根据反向思维的逻辑规则,同样有理由认为,认识也是实践的动力,经典作家在总结宝贵的革命斗争实践经验时,得出了一个普遍结论: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科学史上也有大量科学理论和认识推动科学实验和社会生产的事例。

根据上述,在认识和实践孰为目的孰为动力的关系中,全面的观点应该是:它们相互推动、互为目的。在这里如果仅仅看到实践是认识的目的和动力这一方面,‘并加以绝对化,从而在这个方面认为实践是认识论的基础具有最终的性质,这就容易使人们从内心深处觉得认识和理论算不了什么,“实践”和行动才是一切,这在客观上势必导致忽视认识、理论的作用。

第二,笔者认为只有在认识来源和真理标准的意义上,实践是认识论的基础才具有最终的性质。

首先,在认识来源和真理标准二者的意义上,没有认识和实践在目的和动力意义上的那种双向可逆关系,即互相推动和互为目的的关系,而是单向决定的关系,即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和检验真理的标准,不能反过来说认识也是实践的来源和检验真理的标准。其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十分重视实践作为认识论的基础,但是,他们正是在认识来源和真理标准意义上来说明这一点的。

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一书中,在马哲史上对此作了概括和总结,他说:“马克思在1845年,恩格斯在1888年和1892年都把实践标准作为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础”。º列宁在此所指的分别见于《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和《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英文版导言。后来,毛泽东对列宁的上述概括作了

中肯的解释,即“人类认识的历史告诉我们,许多理论的真理性是不完全的,经过实践的检验而纠正了它的不完全性。许多理论是错误的,经过实践的检验而纠正其错误。所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所谓性活、实践的观点应该是认识论底首先的和基本的观点,理由就在这个地方。”实践是认识的基本来源,也是马克思主义的一贯思想。恩格斯在《终结》中反复说明“白在之物”通过实践不断地转化为“为我之物”。毛泽东的《实践论》可以说就是为了说明认识如何从实践中发生,并为了强调实践对认识的作用这一侧面(另一侧面是认识对实践的作用)而着重论述认识如何在实践中发展的问题。他在《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一文中,经典地表述了认识只能从三大社会实践中来的思想。可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主要是从实践标准和认识来源上说明实践是认识论的基础的。而他们在阐述认识和实践的关系时,尽管非常强调实践对认识的基础作用,但没有因此就把实践作为认识的最终目的和最终动力。

综上所述,我认为,实践仍是认识论的基础,即它是认识的基本来源和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同时,实践在特定涵义和特定范围内也是认识的目的和动力,但不具有最终的性质;认识作为实践的目的和动力同样有效。

第三,在认识论研究中,人们通常只在认识和实践两者之间论述问题,而没有突破这重关系,因而往往把实践本身当作了最终目的和最终动力。实际上,认识和实践还有一个共同的和最终的目的和动力,这就是社会需要。

为了强调实践在认识论中的作用,往往以“实践的需要”这个组合词来说明实践对认识的作用,譬如,人们常说,某时代由于有了某某实践的需要而产生了某某科学认识。这笼统地讲并没有错。问题在于,这种说法混淆了实践和需要。虽然社会需要是在实践过程中产生和提出的,因而也可说是实践的需要;但它毕竟又不同于实践本身,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区别表现在:第一,在性质上,需要是客观的,但总要表现为主观形式。恩格斯说:“需要是反映在头脑中,是被意识到的”¼。而实践则是一种客观的物质活动。第二,在职能上,需要是目的,实践是满足需要的手段。

在电灯问世之前,人们使用的是煤油灯或煤气灯。这种灯因燃烧煤油或者煤气而有浓烈的黑烟和刺鼻臭味,并且要经常要添加染料,擦洗灯罩等,因而很不方便。更严重的是,这种灯很容易引起火灾,酿成大祸。多少年来,很多科学家想尽办法,想发明一种既安全又方便的灯。正是有了这种社会需要,人们才产生了要去发明电灯的认识并且被某些人实践了。没有需要就不会产生认识,没有认识也不会产生实践的念头。因而,我们要重新辩证地审视它们之间的关系,从不同的角度看待同一问题,或许我们可以有新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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