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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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条约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本章重点 概 说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 条约的修正与修改 条约的无效、终止和停止施行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 1. 条约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2. 条约的缔结程序。 3. 条约对缔约方和第三方的效力。 4. 条约的解释规则。 5. 条约的无效、终止。
五、条约的解释 (一)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含义、内容和适 用条件所作的正确说明。 (二)条约的解释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1. 条约由谁解释; 2. 按照什么规则进行解释。 (三)条约解释的规则 1. 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 及宗旨的通常意义,善意解释。 2. 使用解释的补充资料。 3. 关于两种以上文字认证的条约的解释。
(二)第三国接受条约为其创设之权利,并不要 求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而只要求表示同意;而 且该第三国无相反之表示,应推定其同意。 (三)在实践中,有的条约要求非缔约国(第三国) 负有一定的义务,无疑应得到第三国尊重。 如《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本组织在 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 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4. 宪章、规约、盟约。这类条约的名称通常用于 有关建立国际组织的协议,是一种多边条约。 5. 协定。通常用于解决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行政 和技术性协议,如贸易协定等。 6. 议定书。通常用作一个主条约的辅助性的法律 文件,以补充、说明、解释或改变主条约的规定。 7. 宣言。宣言有三种情况: (1)两国或数国政府举行会议后,就重大问题发 表政策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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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约的登记。 1、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按照联合国宪 章的有关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2、需要向其他国际组织登记的,由外交部或者国 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该国际组织章程的规定办理。 (十)条约的修改和废除。 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的修改、废除或者退 出的程序,比照各该条约、协定的缔结的程序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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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
一、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一)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 原则。 (二)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为履行国际条约奠 定了基础。 (三)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仅限于在平等自愿基 础上缔结的条约。
二、条约的适用 (一)一个合法的条约生效后,除条约另有规定 外,通常都是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 (二)按照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有效条约应适用 于当事国的全部领土,而不问其是单一制还是联 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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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说
一、条约和条约法的概念 (一)条约的概念 1.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依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 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2. 条约的基本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2)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 (3)条约为缔约各方创设权利和义务。 (4)条约是书面协议。
(三)批准 第14条 1. 批准是缔约国的国家元首或最高权力机关对其 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确认,表示承受条约的 约束。批准条约的法律意义在于使条约对该国发 生拘束力。 2. 除批准外,一国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方式, 还有接受或赞同。 3. 正式认可行为是在国家与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 相互间缔约时,国际组织所使用的承受约束的方 式。
(三)缔结条约的名义。 我国以下列名义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 (四)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程序。 (五)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的委派。
(六)条约的批准和核准。 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该法第7条规定这些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 ①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②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 ③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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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一、缔约能力 (一)缔约能力: 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一个国家有主权,才有完全 的缔约能力。 (二)对于缔约代表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所 缔结的条约,除非事先已将对该代表的权限的特 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该国不得主张所缔结的 条约无效。 (三)争取独立的民族具有缔约能力。 (四)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缔约能力。
二、条约的终止和停止施行 (一)条约的终止是指条约由于到期或者其他某 种原因而在法律上失去效力。终止大致有以下原 因: 1. 条约期满。 2. 条约规定的事项执行完毕。 3. 原条约被新条约代替。 4. 退出条约。 5. 缔约各方同意终止条约。 6. 条约解除条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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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条约的无效、终止 和停止施行
一、条约的无效 条约的无效是指缔结条约时由于没有满足国 际法规定的必要条件,使条约不能有效地成立。 (一)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二)关于表示一国同意权力的特定限制
(三)错误 (四)诈欺 (五)贿赂 (六)强迫 (七)威胁或使用武力 (八)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
10. 备忘录。通常指国家间通报事项的一 种形式。
三、条约法的编纂 (一)在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通过以前, 条约法的绝大部分规则是国际习惯法的规则。 (二)条约法的编纂严格地说始于联合国成立后。 1.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2.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 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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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条约的修正与修改
一、条约的修正 条约的修正是指全体当事国对条约进行更改。 二、条约的修改 (一)条约的修改是指在两个以上当事国彼此间 对多边条约的更改。
(二)条约的修改从实践看可能出现三种不同的 结果: 1. 修改条约的结果,只是被修改部分失效,而整 个条约本身仍然继续有效; 2. 条约修订成新约,以代替原来的条约,原来的 条约失效; 3. 条约修改条款自成一个新约,但不使原来的条 约本身失效。
(2)两国或数国不仅就一些重大的国际问题 发表声明,而且在宣言中规定了某种权利和 义务。 (3)宣言本身就是规定行为规则的条约。 8. 换文。通常是指当事国双方通过互换外交 照会,就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
9. 联合公报、联合声明。通常指两个或两 个以上国家的政府代表举行会谈后所发表 的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正式文件。
④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 定; ⑤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⑥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第8条规定,除上述须经批准的条约和重要 协定外的协定,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则适用国 务院核准的程序。
(七)条约的加入、接受。 1、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 或者国务院决定。 2、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 (八)条约的保存。 1、以国家或者政府名义缔结的双边条约、协定的 签字正本,以及经条约、协定的保存国或者国际 组织核证无误的多边条约、协定的副本,由外交 部保存。 2、以政府部门缔结的双边协定的签字正本,由本 部门保存。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一)关于条约的种类,一般是按下列三种标准 对条约加以分类: 1. 按缔约方的数目分类: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2. 按条约性质分类: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3. 按条约内容分类: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类。
(二)广义的条约在实践中所使用的名称有: 1. 条约。通常用于比较重要的,特别是涉及政治、 军事和法律问题的协议,一般有效期较长。 2. 公约。通常是许多国家为解决某一重大问题而 举行的国际会议所缔结的多边条约。 3. 专约。通常是指有关专门事项的协议。
二、缔约程序 (一)谈判 1. 条约谈判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就条约 的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而进行的交涉。 2. 一般的条约由全权代表进行谈判。 重要的条约,国家元首可以亲自进行谈判。 3. 谈判开始前,全权代表互换全权证书并相互校 阅。 维也纳第七条第2款
(二)签字 1. 条约的签字是表示缔约国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 重要方式之一。不需要批准或核准的条约,一般 是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即对缔约国有拘束力。 2. 条约可以在正式签字之前进行草签或暂签。 3. 按照国际惯例,签署双边条约采用轮换制,按 轮换制规定,左为首位,右为次位。
三、条约在国内的执行 各国实践提供的国内法执行条约的方式有: (一)通过宪法规定执行条约。 (二)国家通过专门制定和颁布的法律规定执行 条约。 四、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一)一个条约对第三国发生义务,必须是该条 约当事国有在条约中为第三国创设义务之表示, 而第三国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此项义务。
(四)互换批准书 1. 互换批准书是指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权 力机关批准该条约的证明文件。 2. 按照国际惯例,交换批准书的地点不在举行条 约签署仪式的国家,而在对方缔约国。 3. 多边条约因签字国多,无法交换批准书,一般 将批准书交给条约保管者保存。
三、条约的加入 第15条 (一)加入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决 定参加该条约并受其拘束的一种正式国际 法律行为。 (二)根据国际实践,国家不仅可以加入 生效的条约,还可以加入一个尚未生效的 条约。
(二)条约停止施行是指条约的一部或者全部在 一段期间内暂时不对其当事国发生效力。条约停 止施行主要有以下情况: 1. 条约有这样的规定; 2. 条约当事国同意; 3. 从后条约中可见当事国有停止施行前条约的意 思; 4. 一方有重大违约; 5. 条约标的物消失以致暂时不能履行; 6. 情势变迁。
7. 单方终止条约。 在下列情形单方面废除条约是合法的: (1)一方违约他方有权终止条约。 (2)情势变迁。条约的履行是以缔约国在缔约时 所能预见到的情况不发生变化为前提的,如果这 种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缔约国有权终止条约。 除非是: ①此等情况之存在构成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 之必要根据; ②该项改变之影响将根本变动依条约尚待履行之 义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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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依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 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条约法 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缔结、履行、解释和废止 国际条约等活动而发生的关系的国际法规范的总 和。关于条约的种类,目前国际法上没有统一的 分类标准。缔约能力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一个国 家有主权,才有完全的缔约能力。一国不能以违 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缔结的条约 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规定的 行为非常明显且涉及根本重要性的国内法规则。 缔结条约的程序无统一的规则,长期的实践形成 了习惯上的缔结程序,一般包括谈判、签字、批 准和互换批准书。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一项古
(二)条约法的概念 条约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缔结、履行、 解释和废止国际条约等活动而发生的关系的国际 法规范的总和。 (三)条约的作用 1. 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2. 条约是国家间进行交往的重要法律形式。 3. 条约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条约必须遵守是国 际法古老而且是最基本的原则。
四、条约的登记和公布 (一)条约的登记与公布是指条约生效后 应送交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与公布。 (二)登记对于条约的生效无任何意义。 不送请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不影响条约 对缔约国的效力。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一)本法适用的范围。 (二)缔约的代表权。 1、国务院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2、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 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3、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 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 协定。
老的国际法原则。它指在条约有效期间,各缔约 国应善意地、严格地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条约 在国内的执行,属于国内法范围,各国通过宪法 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以保证一切生效条约的执行。 条约只适用于缔约各国之间,未经第三国同意, 不对该国产生义务或者权利。条约在履行过程中, 由于缔约国对约文内容理解不同,因而出现分歧, 就产生条约的解释。条约是国家之间以国际法为 准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如果签订的条约违反国际 法,那么这个条约就是无效的,因为非法的行为 是不能产生合法结果的。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本章重点 概 说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 条约的修正与修改 条约的无效、终止和停止施行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 1. 条约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2. 条约的缔结程序。 3. 条约对缔约方和第三方的效力。 4. 条约的解释规则。 5. 条约的无效、终止。
五、条约的解释 (一)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含义、内容和适 用条件所作的正确说明。 (二)条约的解释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1. 条约由谁解释; 2. 按照什么规则进行解释。 (三)条约解释的规则 1. 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 及宗旨的通常意义,善意解释。 2. 使用解释的补充资料。 3. 关于两种以上文字认证的条约的解释。
(二)第三国接受条约为其创设之权利,并不要 求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而只要求表示同意;而 且该第三国无相反之表示,应推定其同意。 (三)在实践中,有的条约要求非缔约国(第三国) 负有一定的义务,无疑应得到第三国尊重。 如《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本组织在 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 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4. 宪章、规约、盟约。这类条约的名称通常用于 有关建立国际组织的协议,是一种多边条约。 5. 协定。通常用于解决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行政 和技术性协议,如贸易协定等。 6. 议定书。通常用作一个主条约的辅助性的法律 文件,以补充、说明、解释或改变主条约的规定。 7. 宣言。宣言有三种情况: (1)两国或数国政府举行会议后,就重大问题发 表政策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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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约的登记。 1、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按照联合国宪 章的有关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2、需要向其他国际组织登记的,由外交部或者国 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该国际组织章程的规定办理。 (十)条约的修改和废除。 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的修改、废除或者退 出的程序,比照各该条约、协定的缔结的程序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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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
一、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一)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 原则。 (二)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为履行国际条约奠 定了基础。 (三)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仅限于在平等自愿基 础上缔结的条约。
二、条约的适用 (一)一个合法的条约生效后,除条约另有规定 外,通常都是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 (二)按照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有效条约应适用 于当事国的全部领土,而不问其是单一制还是联 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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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说
一、条约和条约法的概念 (一)条约的概念 1.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依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 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2. 条约的基本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2)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 (3)条约为缔约各方创设权利和义务。 (4)条约是书面协议。
(三)批准 第14条 1. 批准是缔约国的国家元首或最高权力机关对其 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确认,表示承受条约的 约束。批准条约的法律意义在于使条约对该国发 生拘束力。 2. 除批准外,一国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方式, 还有接受或赞同。 3. 正式认可行为是在国家与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 相互间缔约时,国际组织所使用的承受约束的方 式。
(三)缔结条约的名义。 我国以下列名义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 (四)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程序。 (五)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的委派。
(六)条约的批准和核准。 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该法第7条规定这些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 ①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②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 ③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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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一、缔约能力 (一)缔约能力: 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一个国家有主权,才有完全 的缔约能力。 (二)对于缔约代表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所 缔结的条约,除非事先已将对该代表的权限的特 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该国不得主张所缔结的 条约无效。 (三)争取独立的民族具有缔约能力。 (四)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缔约能力。
二、条约的终止和停止施行 (一)条约的终止是指条约由于到期或者其他某 种原因而在法律上失去效力。终止大致有以下原 因: 1. 条约期满。 2. 条约规定的事项执行完毕。 3. 原条约被新条约代替。 4. 退出条约。 5. 缔约各方同意终止条约。 6. 条约解除条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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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条约的无效、终止 和停止施行
一、条约的无效 条约的无效是指缔结条约时由于没有满足国 际法规定的必要条件,使条约不能有效地成立。 (一)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二)关于表示一国同意权力的特定限制
(三)错误 (四)诈欺 (五)贿赂 (六)强迫 (七)威胁或使用武力 (八)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
10. 备忘录。通常指国家间通报事项的一 种形式。
三、条约法的编纂 (一)在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通过以前, 条约法的绝大部分规则是国际习惯法的规则。 (二)条约法的编纂严格地说始于联合国成立后。 1.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2.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 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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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条约的修正与修改
一、条约的修正 条约的修正是指全体当事国对条约进行更改。 二、条约的修改 (一)条约的修改是指在两个以上当事国彼此间 对多边条约的更改。
(二)条约的修改从实践看可能出现三种不同的 结果: 1. 修改条约的结果,只是被修改部分失效,而整 个条约本身仍然继续有效; 2. 条约修订成新约,以代替原来的条约,原来的 条约失效; 3. 条约修改条款自成一个新约,但不使原来的条 约本身失效。
(2)两国或数国不仅就一些重大的国际问题 发表声明,而且在宣言中规定了某种权利和 义务。 (3)宣言本身就是规定行为规则的条约。 8. 换文。通常是指当事国双方通过互换外交 照会,就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
9. 联合公报、联合声明。通常指两个或两 个以上国家的政府代表举行会谈后所发表 的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正式文件。
④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 定; ⑤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⑥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第8条规定,除上述须经批准的条约和重要 协定外的协定,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则适用国 务院核准的程序。
(七)条约的加入、接受。 1、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 或者国务院决定。 2、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 (八)条约的保存。 1、以国家或者政府名义缔结的双边条约、协定的 签字正本,以及经条约、协定的保存国或者国际 组织核证无误的多边条约、协定的副本,由外交 部保存。 2、以政府部门缔结的双边协定的签字正本,由本 部门保存。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一)关于条约的种类,一般是按下列三种标准 对条约加以分类: 1. 按缔约方的数目分类: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2. 按条约性质分类: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3. 按条约内容分类: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类。
(二)广义的条约在实践中所使用的名称有: 1. 条约。通常用于比较重要的,特别是涉及政治、 军事和法律问题的协议,一般有效期较长。 2. 公约。通常是许多国家为解决某一重大问题而 举行的国际会议所缔结的多边条约。 3. 专约。通常是指有关专门事项的协议。
二、缔约程序 (一)谈判 1. 条约谈判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就条约 的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而进行的交涉。 2. 一般的条约由全权代表进行谈判。 重要的条约,国家元首可以亲自进行谈判。 3. 谈判开始前,全权代表互换全权证书并相互校 阅。 维也纳第七条第2款
(二)签字 1. 条约的签字是表示缔约国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 重要方式之一。不需要批准或核准的条约,一般 是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即对缔约国有拘束力。 2. 条约可以在正式签字之前进行草签或暂签。 3. 按照国际惯例,签署双边条约采用轮换制,按 轮换制规定,左为首位,右为次位。
三、条约在国内的执行 各国实践提供的国内法执行条约的方式有: (一)通过宪法规定执行条约。 (二)国家通过专门制定和颁布的法律规定执行 条约。 四、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一)一个条约对第三国发生义务,必须是该条 约当事国有在条约中为第三国创设义务之表示, 而第三国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此项义务。
(四)互换批准书 1. 互换批准书是指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权 力机关批准该条约的证明文件。 2. 按照国际惯例,交换批准书的地点不在举行条 约签署仪式的国家,而在对方缔约国。 3. 多边条约因签字国多,无法交换批准书,一般 将批准书交给条约保管者保存。
三、条约的加入 第15条 (一)加入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决 定参加该条约并受其拘束的一种正式国际 法律行为。 (二)根据国际实践,国家不仅可以加入 生效的条约,还可以加入一个尚未生效的 条约。
(二)条约停止施行是指条约的一部或者全部在 一段期间内暂时不对其当事国发生效力。条约停 止施行主要有以下情况: 1. 条约有这样的规定; 2. 条约当事国同意; 3. 从后条约中可见当事国有停止施行前条约的意 思; 4. 一方有重大违约; 5. 条约标的物消失以致暂时不能履行; 6. 情势变迁。
7. 单方终止条约。 在下列情形单方面废除条约是合法的: (1)一方违约他方有权终止条约。 (2)情势变迁。条约的履行是以缔约国在缔约时 所能预见到的情况不发生变化为前提的,如果这 种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缔约国有权终止条约。 除非是: ①此等情况之存在构成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 之必要根据; ②该项改变之影响将根本变动依条约尚待履行之 义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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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依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 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条约法 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缔结、履行、解释和废止 国际条约等活动而发生的关系的国际法规范的总 和。关于条约的种类,目前国际法上没有统一的 分类标准。缔约能力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一个国 家有主权,才有完全的缔约能力。一国不能以违 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缔结的条约 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规定的 行为非常明显且涉及根本重要性的国内法规则。 缔结条约的程序无统一的规则,长期的实践形成 了习惯上的缔结程序,一般包括谈判、签字、批 准和互换批准书。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一项古
(二)条约法的概念 条约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缔结、履行、 解释和废止国际条约等活动而发生的关系的国际 法规范的总和。 (三)条约的作用 1. 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2. 条约是国家间进行交往的重要法律形式。 3. 条约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条约必须遵守是国 际法古老而且是最基本的原则。
四、条约的登记和公布 (一)条约的登记与公布是指条约生效后 应送交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与公布。 (二)登记对于条约的生效无任何意义。 不送请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不影响条约 对缔约国的效力。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一)本法适用的范围。 (二)缔约的代表权。 1、国务院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2、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 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3、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 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 协定。
老的国际法原则。它指在条约有效期间,各缔约 国应善意地、严格地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条约 在国内的执行,属于国内法范围,各国通过宪法 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以保证一切生效条约的执行。 条约只适用于缔约各国之间,未经第三国同意, 不对该国产生义务或者权利。条约在履行过程中, 由于缔约国对约文内容理解不同,因而出现分歧, 就产生条约的解释。条约是国家之间以国际法为 准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如果签订的条约违反国际 法,那么这个条约就是无效的,因为非法的行为 是不能产生合法结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