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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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促进药品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供应和城乡药品经营协调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开办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审批工作。

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开办审批工作,负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开办审批工作以及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二章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二)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三)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大学学历,且必须具有药师以上职称;跨古(州、地)以上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四)注册地址在市(州、地)的零售连锁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注册地址在县以下(含)的应是药师。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要有三年以上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经验;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五)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数量不低于30个;

(六)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和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规章制度;

(七)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营业场所及办公、辅助用房;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八)具有专用的计算机和服务器中央数据处理系统,有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可靠的信息安全平台,有符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并能够运用该系统对在库药品的分类、存放和相关信息的检索以及对药品的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销售等进行记录和管理,对质量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并具有可以接受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九)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

方面的条件。经营生物制品的,除具有符合要求的冷库外,还应具有能够保证生物制品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

(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门店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等要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新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新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范围:

化学药制剂、中成药、抗生素、中药材、中药饮片、生物制品(除疫苗、血液制品)。

第七条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应说明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拟经营的模式、拟设置组织机构、拟订各部门基本职责、拟设置仓库的基本情况、,拟订规章制度情况等),并提交以下资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

3、药学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

4、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5、拟设营业场励:、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6、企业筹建计划、方案;(含门店数量,仓库设置)

7、拟办企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应包括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环节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8、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客户端电子数据(软盘或U盘、光盘为载体)及纸质版企业筹建申请表;

9、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及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10、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二)拟办企业所在地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及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意见,由申办人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注明受理日期。

(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及门店设置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7、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客户端电子数据(软盘或U盘、光盘为载体)及纸质版企业验收申请表;

8、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及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9、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九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已经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在局网站上予以公开,公众有权进行查阅。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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