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法律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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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与《钦定宪法大纲》相比,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很 大不同。 它采用英国式“虚君共和”的责任内阁制。 它从形式上限制了皇权,扩大了国会(资政院) 权力。 它是临时宪法
设立谘议局与资政院
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末政府设立的地
方咨议机关,于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实际上,咨 议局根本不可能成为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 省督抚严格控制之下的附属品。
• 改律名为刑律; • 取消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称呼
名称而设的六律总目,现行刑律篇目自“名例”到 “河防”分为30门36卷; • 改革刑罚,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 刑 • 废除过时法条,增加新罪名。 • 分别刑事和民事,把旧律中的继承、分产、婚姻、田 宅、钱债等纯属民事内容的条款分出,不再科刑,但 抢夺婚姻、违例嫁娶、盗卖强占田宅等属于刑事范围 的案件,仍按现行刑律科罪
第二节 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
一、宣布预备立宪
1、宣布预备立宪的背景 背景:
民主革命形势高涨 立宪派强烈主张“君主立宪”
预备立宪上谕:
“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由于实行宪法,取 决公论,君民一体,呼吸相通,博采众长, 明定权限,以及筹备财用,经画政务,无不 公之于黎庶。”
பைடு நூலகம்
2、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钦定宪法大纲》
了八议、请、减、赎、十恶、存留养亲等封建法律内容 • 增加妨害选举、交通、通讯、卫生等一些新罪名
3、礼法之争
礼教派:张之洞 劳乃宣 法理派:沈家本 杨度 • 关于“干名犯义”条的存废问题。 • 关于“存留养亲”制度。 • 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问题 • 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 • 关于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的问题
• 杨洪烈:
沈氏是深入了解中华法系,且明白 欧美法律、日本法律的一个近代法学家, 中国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先启后,并且又 是媒介东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 冰人
三、清末修律的目的和实质
1、以资产阶级法律形式掩盖君主专制统治 2、配合预备立宪缓和矛盾抵制革命 3、清末立法的实质
修订后的清朝法律,形式上采用了资产阶级 法律结构、体例和法律原则,内容上却保留 了不少封建性条款以及适应帝国主义在华权 益的条款,体现了地主买办阶级的意志和利 益,具有明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2、地方官制
将各省督抚的军权、财权分别收归陆军部和度支部。
“皇族内阁”名单:
总理大臣庆亲王奕劻(皇族) 协理大臣大学士徐世昌(汉) 协理大臣大学士那桐(满) 外务大臣梁敦彦(汉) 民政大臣肃亲王善耆(皇族) 度支大臣加贝勒衔镇国公载泽(皇族) 学务大臣唐景崇(汉) 陆军大臣荫昌(满) 海军大臣加郡王衔贝勒载洵(皇族) 司法大臣绍昌(满) 农工商大臣加贝勒衔贝子溥伦(皇族) 邮传大臣盛宣怀(汉) 理藩大臣寿耆(宗室)
• 1908年制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宪法意 义的法律文件,共23条。正文“君上大权”14 条;附则“臣民权利和义务”9条。
• 《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 人民无权。其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 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 绝对权力。
《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和颁布,在客观上也 有其历史的进步性
• 首先,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开创了 中国近代的君主立宪政体
• 第二,它在一定程度上对漫无边际的君主权力进行 了限制,体现了君主立宪国家的有限君权原则。
• 第三,尽管它把臣民有限的自由、权利及义务作为 附则,但毕竟是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这些 宪法基本内容,与君主专制时代相比是一种历史的 进步。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学习重点: 预备立宪的历史背景和主要活动; 清末修订法律的主要内容 《大清新刑律》的修订与礼法之争
慈禧太后
慈 禧 与 光 绪
光绪皇帝
第一节 清末变法的指导思想
一、不平等条约对清末变法的影响
(清末变法的背景) 1、近代不平等条约对清末法制的间接影 响
经济上;政治上;思想文化上
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
咨询机构,于1910年正式设立。资政院实际上是清代 皇室直接控制的御用机关,与资产阶级性质的议会组 织完全不同。
二.改革官制谕
1、改革中央官制
军机处、内务府、八旗、翰林院、太监事五不议 1906年11月,清廷公布中央官制,设置民政部、度 支部、法部、农工商部、陆军部、理藩部、邮传部、吏 部、礼部、外务部、学部等十一部,保留军机处和内阁
2、近代不平等条约对清末法制的直接影响
“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 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 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 通行,有裨治理。”
沈 家 本
二、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修律方针
1、学习西法 2、继承传统
“旧不俱废,新亦当参。” “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当去而不去, 是之为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 取,是之为愚。”
主要内容特点:
• 在体例上,它完全打破了中国传统数千年来的诸法合体 的传统形式,采用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体例和名称,将 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
• 采用近代资产阶级的刑罚体系,将刑罚分为主刑与从刑 两大类,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 罚金五种,从刑为褫夺公权和没收财产两种。
• 吸收近代资产阶级刑罚制度 • 大清新刑律对封建刑法制度作了大量删削,尤其是删去
2、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的起草工作始于1906年。由 于在起草制定过程中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 议,故直到宣统二年十二月(1911年1月25日) 始正式公布,预定至宣统五年正式施行。是中 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共53章 411条,另附有《暂行章程》5条。同《大清 律例》和《大清现行刑律》相比较,《大清新 刑律》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有比较大的改动。
三、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1、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 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大清现行刑律》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 上稍加删改而成的,共36卷389条,另有附例 1327条,并附《禁烟条例》12条和《秋审条 例》165条。其基本内容延续《大清律例》旧 律。
主要内容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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