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层次人才 特殊支持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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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办法(试行)

川组通〔2016〕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6〕10号),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更好地统筹省内外人才资源,造就规模宏大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目标任务。从2016年起,综合运用安家补助、岗位激励、项目和平台支持等政策,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支持一批高层次人才,充分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为实施“三大发展战略”、推进“两个跨越”提供坚强人才支撑。

第三条总体思路。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服务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为主线,贴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贴近产业企业做大做强需要,坚持引进高端人才和培养本土人才并重,集成政策资源,加大支持力度,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推动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中的引领作用。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突出高端。坚持高端引领、优化结构,重点引进培养一批能够代表国际国内一流水平、具有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能力的高层次人才,特别是能推动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创新前景和发展潜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二)重点支持。坚持以用为本、急需优先,实行重点人才重点支持、特殊人才特殊培养。对站在行业科技前沿、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为四川创新驱动发展作出

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及顶尖团队,可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三)创新机制。坚持统筹推进、上下联动,对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统筹全省重大人才工程及相关高层次人才项目,创新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形成更具竞争力和吸引力的人才制度优势,营造良好人才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第二章支持对象

第五条支持对象应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强烈事业心和良好职业道德。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人才:

第一类:

(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发达国家相同层次的院士;(二)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第一主研人员;

(三)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入选者。

第二类:

(一)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前三名,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二)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其他入选者;

(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

(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五类科技计划项目主持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

(五)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中相当于本层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专业人才。

第三类:

(一)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获得者前三名,以及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获得者主持人;

(二)省部级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

(三)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主持人;

(五)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优秀专家、创新型企业家、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及其他相当于本层次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类:

(一)取得全日制博士学位,到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或在我省重点产业领域成功创办高科技成长型企业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二)取得全日制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到“四大片区”88个贫困县工作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第六条第五条所述人选的认定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入选者经批准后享受相关特殊支持政策。符合第五条多个类别条件的,按最高类别认定。

第七条第五条所述计划、工程、项目及奖项、荣誉称号获得者,原则上应尚在建设周期或管理期间。

第三章安家补助

第八条对符合第五条标准,从国(境)外、省外引进来川工作并与省内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或携项目、资金、技术到我省各类园区创办企业且在当地已办理工商登记的高层次人才,经审核批准后,由省直相关部门按以下标准发放一次性安家补助。

(一)第五条第一类人才为每人200万元;

(二)第五条第二类人才为每人50万元;

(三)第五条第三类人才为每人30万元;

(四)第五条第四类人才为每人5万元。

第九条对符合第五条标准的柔性引进人才,其安家补助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第十条引进人才入选四川省“千人计划”的,给予每人50万元至100万元奖励性资助。奖励性资助与上述安家补助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发放。第四章岗位激励

第十一条对符合第五条标准的来川、在川工作和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经审核批准后,由省直相关部门按以下标准发放岗位激励资金。

(一)第五条第一类人才为每人每月2000元;

(二)第五条第二类人才为每人每月1500元;

(三)第五条第三类人才为每人每月1000元。

第十二条对第五条第四类人才以及符合第五条标准的柔性引进人才,其岗位激励资金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岗位激励资金自批准次月起,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在管理期内按月计发。

第五章项目和平台支持

第十四条对来川、在川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采取“人才+项目”的方式,分不同类别给予项目择优资助。

(一)对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经费、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项目资助;

(二)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专家,可向省外国专家局申报“天府高端引智计划”,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项目资助;

(三)对符合条件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进站博士后等,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支持经费、博士后科研经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项目资助;

(四)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可向科技厅申报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资助。

第十五条对来川、在川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采取“带头人+项目+团队”的方式,分不同类别给予项目择优资助。

(一)对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创新团队,可向科技厅申报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项目,分培育项目、重点项目两个类别,按相关规定评定后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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